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二十四
本文明显是从简化字版本转换而来的,文字转换有校对不足的现象,请协助改善这个页面。 请按照原文对本文进行校对,并且特别注意一简对多繁、一繁对多简及异体字的情况。 但是,如果不能校对原文,不要进一步使用机器或者人工转换,以免带来更多的麻烦。 |
卷二十三 ◄ | 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 卷二十四 |
► 卷十二五 |
|
徽宗
△崇宁三年甲申,一一○四
1、五月案:钱氏《朔闰考》:是月癸酉朔。 丁丑,尚书省札子:“京城提举茶场所准诏旨,水磨茶场追述旧制,别立新额。奉圣旨,依今具申请下项:一、元丰茶场以在京府界郑、澶、颍昌府为地分,近茶场申元丰年曾许客旅兴贩末茶往河北、河东、京东京西货卖,承朝旨,依契勘元丰条例,别无许客人贩水磨末茶入京东等四路,专条令京城提举茶场所遵依近降朝旨施行。一、陜西自来到京路分茶,并须经由京师中卖二分讫翻引前去,契勘今承朝旨,客茶到京十分,许卖三分,数足更不收买,未审客人若自愿全于京场中卖,许与不许收买三分茶;若客人故索高价,不伏中价卖,许与不许令翻引前去?应客人贩到茶货,并于数内收买三分;如客人故索高价,不伏中价,即索元引,照对元买价例,酌量地里远近縻费,上量行添搭钱数,抽买入官,不得亏损官私。”《纪事本末》卷百三十七。原注:五月五日,三省同奉圣旨如前者。
2、诏以收复鄯、廓州,遣亲王奏告太庙,侍从官分告社稷、诸陵。《纪事本末》卷百四十。
3、己卯,蔡京为守司空、行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进封嘉国公,以为定鄯、廓推赏也。寻诏去“守”字,改“行”作“兼”字。《纪事本末》卷百三十一。
4、癸未,奉议郎、检讨文字、提举措置两浙香盐事胡奕修转一官,以本路盐课增羡也。《纪事本末》卷百三十二。
5、甲申,改鄯州为西宁州,仍为陇右节度。《纪事本末》卷百四十。案:原本误作“甲辰”,兹据《宋史徽宗本纪》改正。 置安抚使都护,以高永年知军州事兼领之,湟州置同安抚同都护,以知军州事王亨领之。案:兹以《纪事本末》卷百四十四月乙卯原注并辑。
6、乙酉,王厚奏:“臣契勘大军今来收复鄯、廓等州,拓疆幅万馀里。其鄯州管下自省章西峡口大川经由宗哥,出安儿、青唐两峡至本州,复自州之西直抵林金,北取牦牛宗谷,南取谿兰宗、廓州管下东西川及结鸡城、米川等处,左右除是心白人户田土,依旧为主,秋毫不得侵占外,因与官军抗敌杀逐心黑之人所营田土,并元系西蕃王子董毯、瞎征、温谿心等田土,顷亩不少,已指挥逐州尽行拘收入官,摽拨创置弓箭手,应付边备,可省戍兵经久岁费,为利甚博,又得弓箭手与新附诸羌杂居,伺察羌人情不敢作过,实安边万世之利。除已于四月二十六日具提举弓箭手孙适所乞招置弓箭手文状奏闻、乞赐详酌施行外,已令逐州如有情愿投刺之人,一面招置,听候朝廷指挥,仍将已种到青苗就便摽充为种粮去讫。所有上件田土,可招置弓箭手,不可置营田,须招置厢军耕种,不免散居诸处,侵优新附部族,不可安心住坐,偷夺牛马之类,必致引惹,别生他患,非经久之计,委实不便。窃虑臣僚不见得利害,别有申陈,乞置营田,重为一方之患,须至预行申明,候降到许令招弓箭手指挥,别具合行措置事奏闻次。”诏许令本路近悰弓箭手依湟州例投换。《纪事本末》卷百四十。
7、辛丑,罢行水磨茶。《纪事本末》卷百三十七。
《续宋编年资治通鉴》云:五月,置开封牧尹一员,少尹二员,分左、右,罢知府等官,以士、户、仪、兵、刑、工为六曹。案:《十朝纲要》、《宋史·本纪》并戊寅日。《通鉴续编》云:改定六曹,以士、户、仪、兵、刑、工为序,增其员数,仿《唐六典》易胥吏之名。
1、六月甲辰,案:《纪事本末》卷百二十四注云:三年六月甲辰三日,戊午十七日,则是月壬寅朔也,《十朝纲要》同。 诏:“元符末奸党并通入元祐籍,更不分三等,应系籍奸党已责降人,并各依旧,除今来入籍人数外,馀并出籍,今后臣僚更不得弹劾奏陈。”令学士院降诏。元祐奸党:
文臣曾任宰臣执政官:案:海瑞《元祐党籍考》云凡二十七人。
司马光、原注:故。 文彦博、原注:故。 吕公著、原注:故。 吕大防、原注:故。 刘挚原注:故。 范纯仁、原注:故。 案:《党籍考》,纯仁在王存后。韩忠彦、曾布、梁焘、原注:故。 王岩叟、原注:故。 案:原注“故”字脱,今据《纪事本末》崇宁二年九月所立碑、王昶《金石萃编》此年蔡京所书碑增。下王存、陆佃、蒋之奇、姚勔、钱勰、岑象求、秦观、司马康、宋安国、封觉民、吴处厚、商倚、陈衍诸人异同。 〗苏辙、王存、原注:故。 郑雍、原注:故。 傅尧俞、原注:故。 赵瞻、原注:故。 韩维、原注:故。 孙固、原注:故。 范百录、原注:故。 胡宗愈、原注:故。 李清臣、原注:故。 刘奉世、范纯礼、安焘、陆佃、原注:故。 案:《党籍考》云,以上并元祐人。 黄履、原注:故。 张商英、蒋之奇。原注:故。 案:《党籍考》云,以上并元符人。
曾任待制以上官:案:《党籍考》云,凡四十九人。
苏轼、原注:故。 刘安世、范祖禹、原注:故。 朱光庭、原注:故。 姚勔、原注:故。 赵君锡、原注:故。 马默、原注:故。 孔武仲、原注:故。 孔文仲、原注:故。 吴安持、原注:故。钱勰、原注:故。李之纯、原注:故。孙觉、原注:故。鲜于儹、原注:故。 赵彦若、原注:故。 赵禼、原注:故。 王钦臣、原注:故。 孙升、原注:故。 李周、原注:故。 王汾、原注:故。 韩川、原注:故。 顾临、原注:故。 贾易、原注:故。 案:《金石萃编》碑贾易下不注“故”。 吕希纯、曾肇、王觌、范纯粹、吕陶、王古、丰稷、张舜民、张问、原注:故。 杨畏案:《宋史》本传:蔡京为相,畏遣子侄见京,又因京党致言,遂出党籍。与碑不符。 邹浩、陈次升、谢文瓘、案:《宋史》本传云:帝披党籍曰:“朕究知文瓘本末。”命出籍。与碑不符。《党籍考》云,以上元祐人。岑象求、原注:故。 周鼎、徐杰、路昌衡、原注:故。 董敦逸、原注:故。 上官均、叶涛、原注:故。 郭知章、杨康国、龚原、朱绂、叶祖洽、朱师服。案:《党籍考》云,以上并元符人。
馀官:案:《党籍考》云,凡一百七十七人。
秦观原注:故。 黄庭坚、晁补之、张耒、吴安诗、欧阳棐、刘唐老、王巩、吕希哲、杜纯、原注:故。 司马康、原注:故。 宋保国原注:故。 案:党籍考,司马康、宋保国二人在汤馘下。 张保源、孔平仲、案:《金石萃编》碑孔平仲下接衡钧、衮公适等,汤馘下四十八人在后,《党籍考》与此合。 汤馘、原注:故。 黄隐、毕仲游、常安民、汪衍、余爽、郑侠、常立、原注:故。 案:《金石萃编》碑不注“故”。 程颐、唐义问、原注:故。 余卞、李格非、陈瓘、任伯雨、张庭坚、马涓、孙谔、原注:故。 陈郛、朱光裔、苏嘉、龚夬、王回、原注:故。 吕希绩、原注:故。 欧阳中立、原注:故。 吴俦、原注:故。 案:党籍考云,以上并元祐人。 尹材、原注:故。 叶伸、原注:故。 李茂直、吴处厚、原注:故。 李积中、商倚、原注:故。 陈祐、原注:故。 案:《金石萃编》碑不注故。 虞防、李祉、李深、李之仪、范正平、曹盖、杨琳、苏昺、葛茂宗、刘谓、柴衮、洪羽、赵天佐、案:《宋史新编》作“天佑,”党籍考作“天祐”。 李新、衡钧、衮公适、原注:故。 案:一本作“兖”,误。 冯百药、案:一本作“洪”。 周谊、孙宗、案:金石萃编碑作“〈土宗〉” 范柔中、邓考甫、王察、赵峋、封觉民、原注:故。 胡端修、李杰、赵令畤、郭执中、石芳、李贲、案:《金石萃编》碑作“李杰”。 金极、高公应、安信之、张集、黄策、吴安逊、周永徽、高渐、张夙、原注:故。 鲜于绰、吕谅卿、王贯、朱纮、吴朋、原注:故。 梁安国、王古、苏迥、檀固、何大受、王箴、鹿敏求、江公望、曾纡、高士育、邓忠臣、原注:故。 案:“忠”一作“志”,误。邓忠臣为覆谥,范忠宣事遂入党籍,详《忠宣文集补编》。 种师极、韩治、都贶、秦希甫、钱景祥、周綍、何大正、吕彦祖、梁宽、沈千、曹兴宗、罗鼎臣、刘勃、王极、案:《金石萃编》碑作“拯”。黄安期、陈师锡、于肇、黄迁、王挟正、案:《金石萃编》碑作“莫侠正”,即元年所书邪上之莫仲正也。《党籍考》作“万俟正”,据《纪事本末》卷百二十四,崇宁五年正月庚戌、三月戊戌,收复党人轻第二等内,黄迁下许尧辅上,正作“万俟正”,不作“王挟正”,此文恐误。 许尧辅、杨朏、胡良、梅君俞、寇宗颜、张居、李修、逢纯熙、原注:故。 高遵裕、案:《金石萃编》碑作“遵恪”。 黄才、曹盥、侯显道、周遵道、案:《纪事本末》无周遵道,毕鉴亦缺,于三百九人之数不合。《纪事本末》卷百二十四,崇宁五年正月庚戌,收复党人轻第二等内,侯显道下林肤上正有“周遵道”名,此盖传钞误脱也。《金石萃编》碑本《党籍考》,亦均有周遵道名,今据补,以足其数。林肤、葛辉、原注:故。 宋寿岳、王公彦、王交、张溥、许安修、刘吉甫、胡潜、董祥、杨瑰宝、倪直孺、蒋津、王守、邓允中、案:一本作“元中”。 梁俊民、王阳、张裕、案:《金石萃编》碑张裕在叶世英下。 陆表民、叶世英、谢潜、陈唐、刘经国、原注:故。 案:《金石萃编》碑刘经国下接汤馘、司马康、宋保国、黄隐、毕仲游等。 扈充原注:故。 张恕、萧刓、案:《金石萃编》碑以下五人在周锷之下。 赵越、案:一本作“钺”。 滕友、江洵、方适、案:一本作“恬”。 陈并、洪刍、周锷、案:当依《党籍考》作“谔”。 许端卿、李昭玘、向训、案:《金石萃编》碑作“𬘓”。 陈察、锺正甫、高茂华、杨彦璋、廖正一、李夷行、彭醇、梁士能。案:《党籍考》云:以上元符人。
武臣:案:《党籍考》云,凡二十五人。
张巽、李备、原注:故。 王献可、原注:故。 胡田、马谂、王履、赵希夷、任濬、郭子旗、钱盛、赵希德、王长民、李永、原注:故。 案:《党籍考》及《宋史新编》并作“冰”。 王庭臣、吉师雄、李愚、吴休复、原注:故。 崔昌符、潘滋、高士权、李嘉亮、王珫、案:《金石萃编》碑作“李珫”。 刘延肇、姚雄、李基。
内臣:案:《党籍考》云,凡二十九人。
梁惟简、原注:故。 陈衍、原注:故。 张士良、梁知新、原注:故。 李倬、谭扆、窦钺、赵约、黄卿从、冯说、曾焘、苏舜民、杨偁、梁弼、陈恂、张茂则、原注:故。 张琳、裴彦臣、李偁、原注:故。 阎守勤、王绂、李穆、蔡克明、王化基、王道、邓世昌、郑居简、张祐、王化臣。案:《金石萃编》碑、一本无王化臣。《党籍考》云,以上并元符人。
为臣不忠,曾任宰臣:案:《党籍考》云,凡二人。
王珪、原注:故。案:《金石萃编》碑、一本无“王珪。”章惇。
诏:“重定元祐、元符党人及上书邪等事者,合为一籍,通三百九人,刻石朝堂,馀并出籍,自今毋得复弹奏。”《纪事本末》卷百二十二。原注:《本纪》、《实录》全不载此。案:王明清《玉照新志》卷一云:元祐党人,绍圣所定止七十三人,至蔡元长当国,凡背己者皆著其间,至三百九人。其中愚智混淆不可分,至前日诋訾元祐之政者,亦获厕名矣。唯有识讲论之熟者,始能辨之。
2、戊申,诏荆国公王安石配享孔子庙廷。《纪事本末》卷百三十。案:据《十朝纲要》在初二日癸卯。王明清《挥麈前录》云:崇宁中,以王荆公配宣圣亚兖公,而居邹公之上,故迁邹于兖之次。靖康初,诏黜荆公,但舁塑像,不复移邹公于旧位。至今天下庠序,悉兖、邹并列而虚右。王氏此说不尽足凭。考《宋史礼志》云:诏王安石可配孔子庙,位于邹国公之次,不居其上。陶宗仪《辍耕录》曰:宋黄震云:往岁颜、孟配享,并列先圣左,近升曾子、子思,又并列先圣左而虚其右,不以相向。震闻太学博士陆鹏举云,初制颜、孟配享,左颜而右孟,王安石没,而跻之配享,位颜子下。故左则颜子及安石,右则孟子。未几,安石女婿蔡卞当国,谓安石不当在孟子下,迁安石于右,与颜子对,而移孟子位弟三,次颜子之下,遂左列颜、孟,而右列安石。又未几,蔡卞再欲升安石,厌颜子,渐次而升,为代先圣张本。据此,则安石升居邹公之上,系蔡卞当国时,非此年事。
3、壬子,都省言:“窃以算数之学其传久矣。《周官大司徒》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三曰六艺:礼、乐、射、御、书、数,则周之盛时,所不废也。神宗皇帝将建学焉,属元祐异议,遂不及行。方今绍隆圣绪,则算学之设实始先志,推而行之宜在今日。今将元丰算学条制重加删润,修成敕令,冠以崇宁国子监算学敕令格式为名。”又言:“窃以书之用于世久矣。先王为之立学以教之,设官以达之,置使以谕之,盖一道德,谨家法,以同天下之习。世衰道微,官失学废,人自为学,习尚非一,体画各异,殆非所谓书同文之意。今四方承平,未能如古,盖未有校试劝赏之法焉。今欲放先王置学设官之制,考选简拔,使人人自奋,有在今日。所有图画之技,朝廷所以图绘神像,与书一体。今案:董史《书录》卷上引《长编》作“令”。 附书学为之校试约束,谨成《书画学敕令格式》一部,冠以崇宁国子监为名,并乞赐施行。”从之。原注:都省上《崇宁国子监算学书画学敕令格式》,诏颁行之,只如此书自可也。 始置书、画、算学。《纪事本末》卷百三十五,又董史《皇宋书录》卷上。案:《玉海》卷百十二云:六月十一日,建算学、书画学、医学。考《纪事本末》,二年九月壬辰,讲议司乞置医学,从之。是月辛酉,讲议司又有太医局并合兴复之请。是二年九月所置者医学也,是年六月所复者太医局也。《十朝纲要》、《宋史·本纪》分书甚明,《玉海》盖误,以医局当医学也。《通鉴续编》云:书学习篆、隶、草三体。篆以古文大小二篆为法,隶以二王、欧、虞、颜、柳真行为法,草以章草、张芝九体为法。画学之业曰佛道,曰人物,曰山水,曰鸟兽,曰花竹,曰屋木。书学以《说文》、《尔雅》、《方言》、《释名》。教授《说文》则令书篆字,著音训,馀书皆设问答,以所解义,观其能通书意与否;仍分士流杂流,别其斋以居之。考画之等,以不仿前人,而物之情态、形色,俱若自然,笔韵简高为工。算学之业以《九章》、《周髀》及假设疑数为算问,仍兼海鸟、孙子、五曹、张邱建、夏侯算法,并历算三式、天文书为本科,其生皆古经以试,其取士法,略如太学上舍三等推恩,以通仕、登仕、将仕郎为次。
4、戊午,诏曰:“朕嗣位之始,恭默未言,往岁奸朋,复相汲引,倡导邪说,实繁有徒。或据要路而务变更,或上封章而肆诋毁,同恶相济,非止一端,推原其心,岂胜诛殛!比诏编类,具列姓名,乃下从班,博尽众议,仍为三等,各竭所闻,庶几佥同,罔有漏失。惟邪慝之复起,盖源流之相承。迹其从来,于元祐得罪宗庙,宁分等差?悉皆亲书,通为一籍,载刊诸石,寘在庙堂。为臣不忠,附见于末,所丽虽异,其罪惟均。朕方以仁恩遍覆天下,前既遣黜,弗忍再行,亦有可矜,出于籍外,自是厥后,已定不渝,并臣式孚,毋复辄论。其元符末奸党并通入元祐籍,更不分三等。应系籍奸党已责降人,并各依旧。除今来入籍人数外,馀并出籍,今后臣僚更不得弹劾奏陈。”
诏:“章惇、曾布、黄履、岑象求、董敦逸、马涓、孙谔、王回、尹材、葛茂宗、范柔中,并依元祐系籍人逐次已降指挥;其馀续入籍人子并亲兄弟并免,即不得到阙,仍依已降指挥施行;内李偁、阎守勤等子弟,关枢密院取旨。寻改‘不得到阙’字作‘即不得任在京差遣’字,馀依已降指挥。”《纪事本末》卷百二十二。
5、辛酉,讲议司言:“熙宁九年,尝置太医局,教养生员,分治三学,诸军病患,岁终比较等第给钱,元祐裁减浮费遂行废罢。今已置到医学教养上医外,所有本局并合兴复。”从之。《纪事本末》卷百三十二。
6、壬戌,蔡京奏:“奉诏,令臣书元祐党籍姓名。恭惟皇帝嗣位之五年,案:此碑今存,云即位之五年者,徽宗即位于元符三年庚辰,至崇宁三年甲申,凡五年也。朱彜尊以为碑立于崇宁四年,失实。 旌别淑慝,明信赏罚,案:《金石萃编》“罚”作“刑”,误。海瑞《元祐党籍考》亦作“罚”。 黜元祐害政之臣,靡有佚罚。乃命有司,夷考罪状,第其首恶案:海瑞《党籍考》作“善恶”。 与其附丽者以闻,得三百九人。皇帝书而刊之石,置于文德殿门之东壁,永为万世子孙之戒。案:《党籍考》、《金石萃编》“子孙”作“臣子”。 又诏臣京书之,将以颁之天下。臣窃惟陛下仁圣英武,遵制定功,案:《金石萃编》“定”作“扬”。 彰善瘅恶,以昭先烈。臣敢不对扬休命,仰承陛下孝悌继述之志,谨书元祐奸党姓名,仍连元书本进呈。”《纪事本末》卷百二十二,又百三十一。案:毕氏《续通鉴》云:于是诏颁之州县,令皆刻石。《考异》云:案元祐奸党姓名有二碑:一立于崇宁元年之九月,徽宗手书刻石,置端礼门,凡百有二十人,首文彦博。明年九月,臣僚请颁端礼门石刻于外路州军,即此也。一立于三年之六月,徽宗手书刻石,置文德殿门之东壁,凡三百九人,首司马光。又命蔡京书大碑,颁之天下。此在《长编》及《宋纪》具有明文。京所书者乃三百九人,非百二十人也。而陈桱《通鉴续编》于崇宁二年大书云:颁蔡京所书《元祐奸党碑》,刻石于州县。三年则但云重定元祐、元符党人,刻石于朝堂,反不及蔡京书碑事。薛应旗、王宗沐皆因之,舛谬极矣。
武昌军节度使、知大名府吕惠卿以弟谅卿名列奸党,奏乞罢髦钺,除宫观,诏答不允。《纪事本末》卷百三十。
《续宋编年资治通鉴》云:六月图熙宁元丰功臣显谟阁。案:《玉海》卷百六十三云:元符元年四月十八日丙申,诏建阁,藏神宗御集,名显谟。崇宁三年六月壬寅朔,诏曰:“神考肆笔成书,表悰《六经》,再诏纂集,总九千八百馀篇,皆文辞、政事、边机之要”云云。其熙、丰功臣图形于显谟阁。
又:云:增置诸州学。案:《十朝纲要》、《宋史·本纪》并丙午诏。《九朝编年备要》云:诏诸路州军未曾置学处并置学。
1、七月壬申朔,诏应入籍人父并不得任在京差遣。《纪事本末》卷百二十二。
2、戊寅,降授中大夫蒋之奇追复右正议大夫,念其进对之际尝陈绍述之说也。《纪事本末》卷百二十二。案:吴曾《能改斋漫录》卷十三云:大观四年十月圣旨,曾布、蒋之奇初无并论,中间亦曾开陈绍述,可特复资政殿学士。后文不见,今附此。
3、诏:“李偁、阎守勤并依元祐系籍人逐次已降指挥,其子及亲兄弟,并与外路远处监当差遣;李洵仁落邠门祗候,阎依落寄班祗候,李洵直入续籍;内臣子并亲兄弟有系入内使臣者,并送内侍省。”《纪事本末》卷百二十二。
4、辛卯,宰臣蔡京札子言:“臣等窃以赋调之不平久矣,自开阡陌,使民得以田私相贸易。富者贪于有馀,厚立价以规利;贫者迫于不足,薄移税以速售。故富有跨州轶县所管者莫非膏腴,而赋调反轻;贫者所存无几又且瘠薄,而赋调反重。因循至今,其弊愈甚。熙宁初,神宗皇帝灼见此弊,遂诏有司讲究方田利害,作法而推行之。盖以土色肥瘠,别田之美恶,定赋之多寡,方为之帐,而步亩高下丈尺不可隐;户给之帖,而案:毕氏《通鉴》有“赋调”二字。 升合尺寸无所遗。以卖买则民不能容其巧,以推收则吏不能措其奸,邦财自此丰,民赋自此省,其为法,岂小补哉!五路州县有经方田者,至今公私以为利。遭元祐纷更,美意良法,未遍案:“遍”,原本作“变”,兹据《编年备要》改。 于天下。今其文籍见在,可举而行。今检会《熙宁方田敕》,推广神考法意,删去重讻改,取其应行者,为方田法,计九册,以《崇宁方田敕令格式》为名,谨具进呈。如允所奏,乞付三省颁降施行。”从之。诏曰:“方田之法,均输之本,举而行之,或有谓之利,或有谓之害者,何也?盖系官之能否、吏之贪廉。若验肥瘠,必当定租赋有差,无骚扰之劳,蒙均平之惠,则岂不谓之利欤?若验肥瘠,或未抚实,定租赋或有增损,倦追呼之烦,有失当之扰,官不能振职,吏或缘为奸,里正乡胥因敢挟取,则岂不谓之害欤?如委官管勾,切在遴选廉勤公正材敏清严善驭吏者为之,庶几人被实惠。”《纪事本末》卷百三十八。原注:蔡京申请及二诏旨误载于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今移初诏入此,后诏见大观元年二月乙卯。案:今《宋史·本纪》载诏颁方田法于四年二月乙卯,亦沿旧误,当据此文正之。
5、丙申,诏:“除第一次立石入籍元祐奸党及今年六月十七日案:戊午。 降指挥章惇等十一人子并亲兄弟逐次已降指挥外,其续入籍人,并合依今年六月二十六日指挥。”《纪事本末》卷百二十二。原注:六月二十六日指挥巳并入十七日指挥内,或仍别见。案:六月二十六日丁卯指挥不别见。
6、庚子,诏诸路知州、通判并增入“主管学事”四字。《纪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1、八月案:钱氏《朔闰考》:是月壬寅朔。 戊申,诏:“讲议司官属依制置三司条例司条例推恩。翰林学士承旨张康国、刑部侍郎刘赓、提举洞霄宫蹇序辰、显谟阁待制范致虚王汉之三十五人各迁一官,馀四人及尚书省都事任充等支赐银绢,迁官转资减磨勘年有差。提举洞霄宫张商英系元祐奸党及曾言盐法并奏盐数未实,管勾灵仙观吴储系元祐党吴安诗子,监滑州盐酒税李琰昨为不亲诣通、泰等州措置盐事,特讻替,添差岐亭镇酒税。虞防为毁驳哲宗谥号,系入籍人,更不推恩。”又诏:“讲议司系绍述熙宁、元丰法度,与其他官司事体不同,应缘讲议司所得恩例,今后无得攀引。”《纪事本末》卷百三十二。原注:《实录》全不载,诏旨太详,《宣和录》太略,今别修如上。
2、己酉,尚书省言:“方田法虽已颁降,缘其系熙宁建立,至为精密,窃虑州县未遽通晓,又四方田亩、山川不同,须讲论详熟,然后行之,不致违戾。”诏:“令诸路提举常平官选差能傒官,不拘资序员数,看详《方田敕令格式》,务令详熟,即告谕州县官吏,随所在土俗,令讲论,候满一年已通晓,仍候本州县丰熟,即依措置施行。自京西、河北每岁先行,两路内已经方田,如元祐曾更改,并依熙宁、元丰法。”《纪事本末》卷百三十八。
3、戊午,诏诸路应缘学校奉行违慢,令监司纠察,申尚书省。《纪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4、辛酉,醴州醴陵县学生季邦彦特送五百里外编管,元考校长谕屏出学。案:原本作“考较长论”,兹依毕氏《续通鉴》改正。荆湖南路》转运判官兼提举学事元书,言邦彦试卷言涉谤讪也。《纪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1、九月癸未,案:《十朝纲要》:是月辛巳朔。诏:“诸路应副修盖学舍了毕,提举学事及州县官各与减磨勘年有差。”《纪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2、辛卯,尚书省言:“熙宁八年五月,发运使副兼制置茶盐矾等事系衔;当年八月,发运使罢制置茶事,乃以江、淮、荆、浙等路制置盐矾兼发运使、副系衔;元祐三年十月,发运使兼制置茶事;当年十一月,发运使申请以制置盐矾为专职,而发运使、副为兼领,轻重顿异。乞却以江、淮、荆、浙等路发运使兼制置盐矾茶事击衔,缘发运使见今带制置盬矾茶事,勘会茶盬矾事已专差官提举,发运使更不兼领。”从之。《续长编》卷四百十五原注。案:原注引崇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尚书省言云云,二十一日辛卯也。又卷二百六十七论江、淮、荆、浙等路制置盐矾兼发运使、副结衔原注云崇宁三年九月二十日可考,即谓此事。二十日当作二十一日,可见李氏《长编》。此年本文与元祐三年十月注并载其事矣。
3、壬辰,诏:“诸州学别为斋舍,教养材武之士随人数多寡,许令入学,并依进士法,其考选、校试、升补,取令武学条制,看详修定颁下。”《纪事本末》卷百二十六。案:崇宁五年九月乙亥可考。
4、丁酉,奉议郎、知开封府太康县李百宗案:《宋史》作“伯宗”,兹作“百”似误。 言:“窃见朝廷推行方田均税之法,天下莫不欣然。伏睹熙宁、元丰之政,俾州县财赋无轻重不均之弊,而又以本县丰熟日推行,此诚甚盛之举也。然臣顷闻州县官吏有茍简怀异之人,往往以本县丰熟妄为灭伤以避推行;或有好进之徒,以人户实被灭伤妄为丰熟,务要邀求恩赏,殊不知体朝廷良法美意本以便民为务也。臣愚欲乞诏有司,下逐路提举常平司常切觉察,如有州县敢有茍简避免,或妄觊恩赏致推行违戾者,乞朝廷重行黜责。庶几法令之行与时适当,而下民均被德泽。”从之。《纪事本末》卷百三十八。案:《宋史李伯宗传》云:伯宗知太康,括县壮丁为兵得千人,上其名数与案阅之法。知枢密院蔡卞喜而荐之,提举京师保甲,使行其说,增籍二万。已而有诉者陈牒至八百七十,左迁通判相州。
《续宋编年资治通鉴》云:九月,童贯、王厚赐第京师。案:《十朝纲要》云:癸未,诏赐。
又:云:秦凤招纳司言:“阶州生蕃纳土,得邦、潘、叠三州,所奏皆诞妄。”案:《宋史·本纪》系于四年正月丙申,《十朝纲要》系于是年九月甲申。
又:云:夏人寇边,先犯鄜延,又犯泾原,至是又引大军直犯镇戎,趋渭州,略数万口而去。既而又遣渭州蕃落兵士持檄抵镇戎军城下,斥责京、卞弄权。故京、卞必欲举兵讨之,实因此檄也。案:《十朝纲要》云:九月,夏人犯泾原,分兵围没烟平夏城,引大兵自葫芦川入,直犯镇戎军,趋渭州,略数万户而去。十月丙辰,夏国主遣渭州蕃落兵士翟胜持檄抵镇戎军城下,自称曰:“诰斥蔡京弄权肆情,故举兵讨之。”据此,直犯镇戎军是九月事,抵书城下则十月事也。《宋史·本纪》书入泾原,围平夏,寇镇戎于十月戊午,本未核也。吴广成《西夏书事》云:冬十月,合四监军众突入泾原,围平夏城,杀钤辖杨忠,攻镇戎军,沿《宋史》之讹。又《宋史夏国传》:崇宁三年,夏人攻镇戎,掠数万口,执廓州知州高永年而去。考高永年被杀在四年攻宣威城时,《王厚传》系于寇镇戎之明年,是也。《夏国传》不足据。又《高永年传》:溪赊罗撒合夏国四监军之众,逼宣威城,永年出奭之。行三十里,逢羌帐下亲兵,遽执永年以叛。考帐下亲兵,乃永年用前所招纳蕃部熟户以充己之帐下兵,至是叛而执永年,非羌人之帐下也。《高永年传》亦不足据。近毕沅《续通鉴》并沿《宋史》之讹,殊为未审。《编年备要》于崇宁四年二月寇边云:都护高永年用知河州刘仲武为统制,发五万人奭之。出西宁城未三十里,而贼至,仲武欲持重,永年易贼迎战,遂大败。永年帐下亲兵皆前所招纳蕃部熟户也,遽执永年以叛,为多罗巴所杀。初,王厚之功多出永年,至是乃奏永年不禀约束,专任新羌,既坐受缚,又不能死,乞寝赠典。上以永年死,震怒,亲书仲武及五路帅臣十八人,命侍御史侯蒙制勘于秦州,厚亦罢职,听命于秦。起元祐党籍人姚雄权熙河兰会路帅。《备要》记录此事最为得实。《通鉴续编》云:初,蔡京使王厚招夏卓罗右厢监军仁多保忠,厚言:“保忠虽有归意,而下无附者。”章数上,京责厚愈急,厚乃遣弟诣保忠,还,为夏逻者所获,遂追保忠赴牙帐。厚以保忠纵不为夏所杀,亦不能复领军政,使得之一匹夫耳,何益于事。京怒,必令以金币招之。夏乃点兵延、渭、庆三路各数千骑,遣使求援于辽。朝廷命西边能招致夏人者,毋问首从,赏同斩级。令陶节夫在延州大加招诱,夏主遣使巽请,皆拒之,又令杀其放牧者。夏人遂入镇戎,略数万口。于是羌酋溪赊罗撒合兵逼宣威城,知鄯州高永年出奭之。行三十里,为羌人所执。多罗巴谓其下曰:“此人夺我国,使吾宗族漂无处所。”遂杀之,探其心肝以食焉。罗撒复焚大通河桥,新疆大震,事闻,帝怒,亲书五路将帅刘仲武等十八人姓名,敕御史侯蒙往秦州逮治。蒙至秦,仲武等囚服听命,蒙谕之曰:“君辈皆侯伯,无庸以狱吏辱,第以实对。”狱既具,蒙言:“汉武帝杀王恢,不如秦穆公赦孟明。子玉缢而晋将由之而死,是自栈其肢体也,欲身不病,得乎?”帝悟,释不治。惟王厚坐逗遛,降授郢州团练使。
1、十月案:《十朝纲要》:是月辛丑朔。 丁巳,户部言:“滑州韦城县民鲁宝等称,自嘉祐二年立法委官方田均税,至元丰八年以前约日量及数百县,是为捐有馀而补不足。访闻京西、河北两路见行方田,本县税极不均,幸今丰熟,元闻伤,乞早赐差官。”诏依所乞。《纪事本末》卷百三十八。案:“元闻伤,”文义未明,“元”盖“未”字之误,“伤”字上下又夺一字。
2、庚午,诏张商英宜置元祐籍中,罢提举灵仙观。《纪事本末》卷百三十一。案:据《宋史》,诏张商英入元祐党籍在崇宁二年八月辛酉。又《纪事本末》卷百二十一载崇宁二年十月庚戌诏,原注云三年十月末,张商英罢提举灵仙观。当考。此所记殆有未核欤。
《续宋编年资治通鉴》云:十月朔,大雨雹。案:《宋史·本纪》辛丑朔。
又:云:定庙制,复翼祖、宣祖。案:《十朝纲要》、《宋史·本纪》并云己巳诏复。
1、十一月案:《玉海》卷百十二云:崇宁三年十一月四日甲戌,则是月辛未朔也。丙子,诏:“上书邪等人今后内外官司并不得荐举改官,及县令已举到人更不收使,仍令吏部将上书邪等姓名遍牒行下。”《纪事本末》卷百二十二。
2、庚辰,诏:“上书邪等选人除不得注知县、令、丞外,其职官录、参、判、司、簿、尉并许差注。”《纪事本末》卷百二十二。
3、癸巳,知大名府吕惠卿上表乞弟谅卿出籍,诏尚书省录谅卿所上书付惠卿。《纪事本末》卷百三十。
4、丙申,祀昊天上帝于圜丘,以太祖皇帝配。礼毕,大赦天下。应系贬谪官员除元祐奸党籍所别有指挥不许移放之人外,未量移者与量移。《纪事本末》卷百二十二,又百二十六。案:李攸《宋朝事实》卷五载十一月二十六日南郊赦文:“祼献清庙,所以奉祖宗之灵;禋祀紫坛,所以答乾坤之贶。朕骏膺宝命,龙受宠禧,丕宣文、武之光,尽缉熙、丰之政。取士于学,稽古建官,亮采百工,庶几三代。凡厥成王之式,率由昭考之行。而九庙垂休,两仪协祐,生民底乂,年谷屡丰。修德锡符,上灿玑衡之政;铸金象物,下隆鼎鼐之基。疵疠聿消,雨旸咸若。兹岂眇躬之能假,时惟上帝之弗违。是用奠玉阳丘,莅牲泰畤,严配烈祖,对越皇天。于是圭景晏温,璇穹澄鉴,二端立而礼无不洽,六乐变而物罔不兴。灵心载嘉,精意咸享,受兹介福,岂予一人之敢私?锡厥庶民,思汝万邦而共庆,我有涣号,扬于端闱。於戏!作善降之百祥,既茂膺于纯嘏,惟天佑于一德,可共翼于丕平。尚赖三事股肱,百辟文武,咸励同寅之业,永底无疆之休。”《四库》原校云:东都事略,崇宁三年十一月丙申,祀昊天上帝于圜丘。此书失载年号,以月日及赦文考之,当在是年也。谨案:是年十一月辛未朔,丙申,月之二十六日也。赦文云“九庙垂休”者,《东都事略》是年八月建九庙,诏已祧翼祖、宣祖庙。并复云“铸金象物”者,《续长编》是年正月,用方士魏汉津议乐、铸九鼎也。
5、诏:“今来兴建学校,废罢科举,欲考士素行,以绝幸冒,务得实材。然虑州县未能奉承诏令,人未劝向,尚有遗逸。致多士未尽在学。或艰于考选校定,所取上舍、内舍生不敷额数,或学宇卑陋,食饮疏薄,未足以称朕教养待士之意。已差提举学事官分诣天下,仰疾速遍行所部,推原法意,有不如令者,按罪以闻,除将来科举一次外,并由学校升贡。”《纪事本末》卷百二十六。案:据《十朝纲要》,此诏在丁亥日。《续宋编年资治通鉴》云:罢发解省试取士必由学校升贡。《文献通考》卷三十一载诏曰:神考议以三舍取士而罢州郡科举,其法行于畿甸而未及郡国。肆朕纂图,制诏有司,讲议其方,成书来上,悉推行之。设辟雍于国郊,以待士之升贡者,又与临幸加恩博士弟子有差。朕劝励学者至矣,然州郡犹以科举取士,不专于学校。其诏天下将来科场取士,悉由学校升贡,其州郡发解及试礼部法并罢,庶几复古。《治迹统类》引罗靖《杂记》云:崇宁三年,罢科举三年岁贡法,成三舍天下教养人,为士二十一万馀员,为屋九万二十馀楹,费钱三百四十万缗,米五十五万馀石。
《续宋编年资治通鉴》云:十一月,幸太学及辟雍。案:《十朝纲要》、《宋史·本纪》并系于十一月甲戌,元刻本《续宋通鉴》书十二月,“二”字误也,今正。《玉海》卷一百十三云:崇宁三年十一月四日甲戌,幸太学、辟雍,书手诏,赐司业吴𬘡等学官迁秩,赐章服;两学授官免举,赐帛。宋史云:赐吴𬘡、蒋静四品服。《治迹统类》云:论定之士郑南、程振、朱丁、叶祖义、汪至平、林徽芝等十六人。
1、十二月案:钱氏《朔闰考》:是月庚子朔。乙丑,嘉国公蔡京进封卫国公。《纪事本末》卷百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