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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04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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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04年1月19日安全理事会第4896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小武器”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欢迎秘书长2003年12月31日说明他向安理会提出的建议的执行情况、题为‘小武器’的报告(S/2003/1217),并重申2002年10月31日(S/PRST/2002/30)、1999年9月24日(S/PRST/1999/28)和2001年8月31日(S/PRST/2001/21)的主席声明。

  “安全理事会回顾《联合国宪章》赋予它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因此必然关注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贸易问题,因为这类武器在武装冲突中使用得最频繁。安理会重申依照《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以及在不违反《宪章》的情况下,每个国家为其自卫和安全需要而进口、生产和保留小武器和轻武器的权利。

  “安理会欢迎各会员国已经作出的所有努力,呼吁各会员国在国家、区域和国际级别上充分执行2001年7月联合国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贸易各方面问题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中的各项建议。

  “安理会欢迎大会2003年12月23日第58/241号决议,其中除其他外决定设立一个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就拟订一份使各国能及时可靠地查明和追踪非法小武器和轻武器的国际文书进行谈判,并呼吁各会员国支助实现这一目标的所有努力。

  “安理会鼓励武器出口国在小武器和轻武器交易中负起最高程度的责任。安理会还鼓励在探查小武器和轻武器的来源和转让,以防止其转移给恐怖集团,尤其是‘基地’组织方面进行国际合作和区域合作。安理会欢迎各会员国在此方面已经采取的重大步骤。各会员国在履行军火禁运义务的同时,还应加强武器出口方面的国际和区域合作。

  “安全理事会再次呼吁所有会员国切实执行安理会各项有关决议所规定的军火禁运和其他制裁措施,并敦促有此能力的会员国向有关国家提供援助,加强其履行这方面义务的能力。安理会鼓励会员国采取有力行动,限制向动荡地区提供小武器、轻武器和弹药。安理会还鼓励会员国向各制裁委员会提供有关指控违反军火禁运的现有资料,并呼吁会员国认真考虑有关报告中的建议。

  “安理会仍然确认必须争取有关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商业和金融机构以及国际、区域和地方各级其他行动者帮助执行军火禁运。

  “安全理事会重申,在它审议的冲突后局势中,必须尽可能全面和有效地实施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方案,这是维持和平任务中越来越重要的一个基本环节。

  “安全理事会注意到,在联合国常规武器登记册中作为例外列入了单兵携带防空系统。

  “安全理事会请秘书长为安理会审议秘书长2002年9月20日题为‘小武器’的报告(S/2002/1053)中各项建议进一步执行情况的下一次会议,向安理会通报最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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