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04年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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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主席在2004年1月19日安全理事會第4896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小武器」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歡迎秘書長2003年12月31日說明他向安理會提出的建議的執行情況、題為『小武器』的報告(S/2003/1217),並重申2002年10月31日(S/PRST/2002/30)、1999年9月24日(S/PRST/1999/28)和2001年8月31日(S/PRST/2001/21)的主席聲明。

  「安全理事會回顧《聯合國憲章》賦予它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主要責任,因此必然關注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貿易問題,因為這類武器在武裝衝突中使用得最頻繁。安理會重申依照《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的固有權利,以及在不違反《憲章》的情況下,每個國家為其自衛和安全需要而進口、生產和保留小武器和輕武器的權利。

  「安理會歡迎各會員國已經作出的所有努力,呼籲各會員國在國家、區域和國際級別上充分執行2001年7月聯合國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貿易各方面問題大會通過的《行動綱領》中的各項建議。

  「安理會歡迎大會2003年12月23日第58/241號決議,其中除其他外決定設立一個不限成員名額工作組,就擬訂一份使各國能及時可靠地查明和追蹤非法小武器和輕武器的國際文書進行談判,並呼籲各會員國支助實現這一目標的所有努力。

  「安理會鼓勵武器出口國在小武器和輕武器交易中負起最高程度的責任。安理會還鼓勵在探查小武器和輕武器的來源和轉讓,以防止其轉移給恐怖集團,尤其是『基地』組織方面進行國際合作和區域合作。安理會歡迎各會員國在此方面已經採取的重大步驟。各會員國在履行軍火禁運義務的同時,還應加強武器出口方面的國際和區域合作。

  「安全理事會再次呼籲所有會員國切實執行安理會各項有關決議所規定的軍火禁運和其他制裁措施,並敦促有此能力的會員國向有關國家提供援助,加強其履行這方面義務的能力。安理會鼓勵會員國採取有力行動,限制向動盪地區提供小武器、輕武器和彈藥。安理會還鼓勵會員國向各制裁委員會提供有關指控違反軍火禁運的現有資料,並呼籲會員國認真考慮有關報告中的建議。

  「安理會仍然確認必須爭取有關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商業和金融機構以及國際、區域和地方各級其他行動者幫助執行軍火禁運。

  「安全理事會重申,在它審議的衝突後局勢中,必須儘可能全面和有效地實施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方案,這是維持和平任務中越來越重要的一個基本環節。

  「安全理事會注意到,在聯合國常規武器登記冊中作為例外列入了單兵攜帶防空系統。

  「安全理事會請秘書長為安理會審議秘書長2002年9月20日題為『小武器』的報告(S/2002/1053)中各項建議進一步執行情況的下一次會議,向安理會通報最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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