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2年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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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12年12月20日安全理事会第6897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冲突后建设和平”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回顾其关于冲突后建设和平的各项决议和主席声明,特别是S/PRST/2009/23、S/PRST/2010/20、S/PRST/2011/2和S/PRST/2011/4,并重申建设和平作为冲突之后可持续和平与发展的基础,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安全理事会赞赏地注意到秘书长关于冲突后立即建设和平的报告(S/2012/746)。

  “安全理事会重申,各国拥有自主权和承担责任是实现持久和平的关键,并重申各国当局负有确定优先事项和冲突后建设和平战略的主要责任。

  “安全理事会强调必须让各方参与推进本国的建设和平进程和目标,以便确保社会各阶层的需要都得到考虑。安理会呼吁联合国支持各国努力让本国相关行为体参加建设和平活动和进程。

  “安全理事会欢迎结束冲突的国家采取举措减少贫穷、阻止冲突和为人民提供更好的条件,着重指出,在摆脱冲突的国家中,政府和包括民间社会在内的本国行为体负有成功开展建设和平工作的主要责任,联合国可以发挥重大作用,协助冲突后国家开展民族和解、安全部门改革、复员、解除武装和重返社会、恢复法治和国家机构、经济复苏、提供基本服务和其他关键建设和平工作。

  “安全理事会重申,要实现持久和平,就要在政治、安全、发展、人权(包括两性平等)、法治和司法活动协调一致的基础上,采用综合性做法。安理会为此强调法治作为建设和平要点的重要性,并强调法院必须依法让所有公民享有公正和得到平等保护,确认需要进一步努力建立司法和安全机构的能力,特别是在警察、检察、司法和监狱部门。

  “安全理事会强调,需要进一步开展协调一致的综合性建设和平工作,强调改进联合国特派团、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和其他区域和发展行为体、包括区域组织之间的协调,对于提高开展重大建设和平工作的效力和效率至关重要。安理会还强调,需要根据这些行为体的相对优势,进一步明确它们在开展重大建设和平工作过程中各自的作用和职责。

  “安全理事会回顾第1645(2005)号决议,确认建设和平委员会在推动和支持采用统筹一致方法开展建设和平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包括更好地根据各国的建设和平战略和优先事项统一和调整伙伴的政策。安理会再次表示支持委员会的工作,表示它仍然愿意更多地利用建设和平委员会的咨询、宣传和筹资作用,包括有针对性地就国际社会和各国对列入委员会议程国家的长期建设和平目标做出的承诺,征求委员会的意见。安理会还强调,建设和平委员会在协助列入委员会议程国家中的特派团顺利实现过渡过程中发挥作用,特别是动员国际社会不断协助满足重大的国家能力需求。

  “安全理事会赞赏地注意到维和人员和维和特派团对初期建设和平工作的贡献,强调授权开展的建设和平工作也必须有助于实现长期建设和平目标,以便在实现建设和平目标和协助维和特派团缩编和过渡的过程中,不断取得进展。安理会强调,在制订建设和平战略时,需要考虑到特派团专业人员和经验。

  “安全理事会还强调,必须在相互承诺的基础上,同冲突后国家建立有重点、明确界定的均衡伙伴关系并不断维护这一关系,执行旨在有效开展建设和平工作、包括冲突后恢复所需要的重建和机构建设工作的国家战略,这种伙伴关系是建立在取得成果和共同负责的基础上的。安全理事会敦促会员国和其他伙伴进一步做出努力,实现为建设和平获取长期和可预测资金的目标,包括通过建设和平基金和多方捐助信托基金这样做。

  “安全理事会着重指出,必须与国际金融机构、区域开发银行和私营部门进行有效的协作,协助满足冲突后国家在创造就业和实现长期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需求。

  “安全理事会鼓励各国政府、联合国和区域及次区域组织扩大和加强用于在冲突结束后立即开展建设和平工作的文职专业人员的储存,包括来自有冲突后建设和平或民主过渡相关经验国家的人员,尤其注意动员发展中国家的专业人员和女专业人员,因为这是联合国建设和平工作取得成功所必需的。安理会还鼓励各国政府、联合国和区域及次区域组织利用现有的文职专业人员,进一步培养他们,同时铭记要避免重复工作,确保工作的一致性和相互配合。安理会还着重指出,政府间审议应根据大会第66/255号决议推进有关进程,必须根据联合国相关规定和程序委任和部署文职专业人员。

  “安全理事会着重指出,分享经历过冲突和冲突后和类似的过渡的国家的经验有好处,并强调切实开展区域合作、南南合作和三角合作的重要性。

  “安全理事会认识到,妇女在预防和解决冲突及建设和平过程中发挥重大作用,着重指出受武装冲突影响各国的政府发挥主要作用,在妇女、和平与安全议程框架内进一步促使妇女参加预防和解决冲突和建设和平工作,包括在最初规划和确定轻重缓急时征求相关妇女组织的意见。安理会欢迎秘书长要求让妇女进一步参加和参与预防和解决武装冲突及建设和平工作,并进一步承诺处理妇女在各级参与遇到的挑战。

  “安全理事会重申,必须在和平进程开始时、在调解工作、停火和和平协议中,特别是在安全安排、过渡司法和赔偿的规定中以及在安全部门改革中,处理武装冲突中对妇女犯下的罪行,包括杀戮、致残和性暴力。

  “安全理事会强调,投资加强妇女和青年的经济能力对于冲突后的稳定恢复至关重要,并鼓励会员国支持这种投资。

  “安全理事会重申,它在第1998(2011)号决议第14段中决定继续将保护儿童的具体规定列入联合国相关特派团的任务规定。

  “安全理事会认识到,跨国有组织犯罪,包括贩运毒品和非法买卖武器等非法活动,对刚摆脱武装冲突国家的巩固和平工作产生不利影响,着重指出必须在责任相同和相互分担的基础上,加强国际和区域合作,切实处理这些活动,建立各国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能力。安理会为此着重指出,必须加强同一区域的建设和平行为体之间的合作,在与相关国家当局、区域和次区域组织以及联合国区域办事处密切协作并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以协调一致的方式处理这些挑战。

  “安全理事会请秘书长在考虑建设和平委员会的意见后,于2013年12月向安理会和大会通报联合国在冲突后开展建设和平工作、包括妇女参与建设和平工作的进一步进展,重点介绍在实地产生的影响,包括在某些国家开展的联合国建设和平活动的经验教训,通报落实本声明所列要点的进展,并至迟于2014年12月就此提交一份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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