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2年第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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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理事會主席在2012年12月20日安全理事會第6897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衝突後建設和平」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回顧其關於衝突後建設和平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特別是S/PRST/2009/23、S/PRST/2010/20、S/PRST/2011/2和S/PRST/2011/4,並重申建設和平作為衝突之後可持續和平與發展的基礎,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安全理事會讚賞地注意到秘書長關於衝突後立即建設和平的報告(S/2012/746)。

  「安全理事會重申,各國擁有自主權和承擔責任是實現持久和平的關鍵,並重申各國當局負有確定優先事項和衝突後建設和平戰略的主要責任。

  「安全理事會強調必須讓各方參與推進本國的建設和平進程和目標,以便確保社會各階層的需要都得到考慮。安理會呼籲聯合國支持各國努力讓本國相關行為體參加建設和平活動和進程。

  「安全理事會歡迎結束衝突的國家採取舉措減少貧窮、阻止衝突和為人民提供更好的條件,着重指出,在擺脫衝突的國家中,政府和包括民間社會在內的本國行為體負有成功開展建設和平工作的主要責任,聯合國可以發揮重大作用,協助衝突後國家開展民族和解、安全部門改革、復員、解除武裝和重返社會、恢復法治和國家機構、經濟復甦、提供基本服務和其他關鍵建設和平工作。

  「安全理事會重申,要實現持久和平,就要在政治、安全、發展、人權(包括兩性平等)、法治和司法活動協調一致的基礎上,採用綜合性做法。安理會為此強調法治作為建設和平要點的重要性,並強調法院必須依法讓所有公民享有公正和得到平等保護,確認需要進一步努力建立司法和安全機構的能力,特別是在警察、檢察、司法和監獄部門。

  「安全理事會強調,需要進一步開展協調一致的綜合性建設和平工作,強調改進聯合國特派團、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和其他區域和發展行為體、包括區域組織之間的協調,對於提高開展重大建設和平工作的效力和效率至關重要。安理會還強調,需要根據這些行為體的相對優勢,進一步明確它們在開展重大建設和平工作過程中各自的作用和職責。

  「安全理事會回顧第1645(2005)號決議,確認建設和平委員會在推動和支持採用統籌一致方法開展建設和平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包括更好地根據各國的建設和平戰略和優先事項統一和調整夥伴的政策。安理會再次表示支持委員會的工作,表示它仍然願意更多地利用建設和平委員會的諮詢、宣傳和籌資作用,包括有針對性地就國際社會和各國對列入委員會議程國家的長期建設和平目標做出的承諾,徵求委員會的意見。安理會還強調,建設和平委員會在協助列入委員會議程國家中的特派團順利實現過渡過程中發揮作用,特別是動員國際社會不斷協助滿足重大的國家能力需求。

  「安全理事會讚賞地注意到維和人員和維和特派團對初期建設和平工作的貢獻,強調授權開展的建設和平工作也必須有助於實現長期建設和平目標,以便在實現建設和平目標和協助維和特派團縮編和過渡的過程中,不斷取得進展。安理會強調,在制訂建設和平戰略時,需要考慮到特派團專業人員和經驗。

  「安全理事會還強調,必須在相互承諾的基礎上,同衝突後國家建立有重點、明確界定的均衡夥伴關係並不斷維護這一關係,執行旨在有效開展建設和平工作、包括衝突後恢復所需要的重建和機構建設工作的國家戰略,這種夥伴關係是建立在取得成果和共同負責的基礎上的。安全理事會敦促會員國和其他夥伴進一步做出努力,實現為建設和平獲取長期和可預測資金的目標,包括通過建設和平基金和多方捐助信託基金這樣做。

  「安全理事會着重指出,必須與國際金融機構、區域開發銀行和私營部門進行有效的協作,協助滿足衝突後國家在創造就業和實現長期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的需求。

  「安全理事會鼓勵各國政府、聯合國和區域及次區域組織擴大和加強用於在衝突結束後立即開展建設和平工作的文職專業人員的儲存,包括來自有衝突後建設和平或民主過渡相關經驗國家的人員,尤其注意動員發展中國家的專業人員和女專業人員,因為這是聯合國建設和平工作取得成功所必需的。安理會還鼓勵各國政府、聯合國和區域及次區域組織利用現有的文職專業人員,進一步培養他們,同時銘記要避免重複工作,確保工作的一致性和相互配合。安理會還着重指出,政府間審議應根據大會第66/255號決議推進有關進程,必須根據聯合國相關規定和程序委任和部署文職專業人員。

  「安全理事會着重指出,分享經歷過衝突和衝突後和類似的過渡的國家的經驗有好處,並強調切實開展區域合作、南南合作和三角合作的重要性。

  「安全理事會認識到,婦女在預防和解決衝突及建設和平過程中發揮重大作用,着重指出受武裝衝突影響各國的政府發揮主要作用,在婦女、和平與安全議程框架內進一步促使婦女參加預防和解決衝突和建設和平工作,包括在最初規劃和確定輕重緩急時徵求相關婦女組織的意見。安理會歡迎秘書長要求讓婦女進一步參加和參與預防和解決武裝衝突及建設和平工作,並進一步承諾處理婦女在各級參與遇到的挑戰。

  「安全理事會重申,必須在和平進程開始時、在調解工作、停火和和平協議中,特別是在安全安排、過渡司法和賠償的規定中以及在安全部門改革中,處理武裝衝突中對婦女犯下的罪行,包括殺戮、致殘和性暴力。

  「安全理事會強調,投資加強婦女和青年的經濟能力對於衝突後的穩定恢復至關重要,並鼓勵會員國支持這種投資。

  「安全理事會重申,它在第1998(2011)號決議第14段中決定繼續將保護兒童的具體規定列入聯合國相關特派團的任務規定。

  「安全理事會認識到,跨國有組織犯罪,包括販運毒品和非法買賣武器等非法活動,對剛擺脫武裝衝突國家的鞏固和平工作產生不利影響,着重指出必須在責任相同和相互分擔的基礎上,加強國際和區域合作,切實處理這些活動,建立各國的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能力。安理會為此着重指出,必須加強同一區域的建設和平行為體之間的合作,在與相關國家當局、區域和次區域組織以及聯合國區域辦事處密切協作並徵得其同意的情況下,以協調一致的方式處理這些挑戰。

  「安全理事會請秘書長在考慮建設和平委員會的意見後,於2013年12月向安理會和大會通報聯合國在衝突後開展建設和平工作、包括婦女參與建設和平工作的進一步進展,重點介紹在實地產生的影響,包括在某些國家開展的聯合國建設和平活動的經驗教訓,通報落實本聲明所列要點的進展,並至遲於2014年12月就此提交一份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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