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联合国安理会第1730号决议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联合国安理会第1729(2006)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730(2006)号决议
2006年12月19日安全理事会第5599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731(2006)号决议

决议

[编辑]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2006年6月22日主席声明(S/PRST/2006/28),
强调制裁是维持和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一个重要工具,
还强调所有会员国都有全面执行安全理事会通过的强制性措施的义务,
继续决心确保谨慎确定制裁对象,有的放矢,并且在实施制裁时,既顾及效力,又考虑到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
采取行动确保订立公正而明确的程序,便于将个人和实体列入制裁名单和将其从名单中删除,以及给予人道主义豁免,
1. 通过本决议所附文件中的除名程序,秘书长在秘书处(安全理事会附属机关事务处)内确定一个协调人,接收除名申请和执行附件开列的任务;
2. 指示安全理事会设立的各制裁委员会,包括第1718(2006)号第1636(2005)号第1591(2005)号第1572(2004)号第1533(2004)号第1521(2003)号第1518(2003)号第1267(1999)号第1132(1997)号第918(1994)号第751(1992)号决议所设委员会,相应修订其准则;
3.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5599次会议一致通过。

附件:除名程序

[编辑]

安全理事会请秘书长在秘书处(安全理事会附属机关事务处)内确定一个协调人,负责接收除名申请。想提交除名申请的人可以通过下文概述的协调人或通过其居住国或国籍国提交申请。

协调人将依次执行以下任务:

1. 接收申请人(制裁委员会名单上的个人、团体、企业和(或)实体)的除名申请;
2. 核查申请是新提出的,还是再次提出的;
3. 如申请系再次提出,且没有提供任何补充资料,就将其退还申请人;
4. 通知申请人已收到其申请,并向申请人说明处理申请的一般程序。
5. 将申请转交给提名国政府和居住国或国籍国政府,以便它们参考和提出可能的意见。鼓励居住国或国籍国政府同提名国政府协商后,再提出除名建议。为此,它们可以去找协调人,如果提名国同意,协调人就让它们同提名国进行接触。
6. (a) 如果在进行协商后,其中任何一国政府建议除名,它将通过协调人提交建议,或直接向制裁委员会主席提交建议,并附上它的解释。主席届时会把除名申请列入委员会议程。
(b) 如果按照上文第5段就除名申请征求其意见的有关国家政府中有任何一国政府反对除名申请,协调人将会把此情通知委员会,并向委员会提交除名申请的副本。鼓励拥有支持除名申请的信息的委员会成员同按照上文第5段审查除名申请的各国政府分享这一信息。
(c) 如果经过合理的时间(3个月)后,按照上文第5段审查除名申请的各国政府都没有发表意见,也没有向委员会表示它们正在研究除名申请并要求再给一段具体的时间,协调人将会把此情通知委员会所有成员并提交除名申请的副本。委员会任何成员在同提名国政府协商后,可通过将除名申请转交制裁委员会主席并附上解释的方式,建议除名。(只需委员会一名成员建议除名,即可将此列入委员会议程。)如在一个月后,委员会没有任何成员建议除名,则应认为此项申请被拒绝,委员会主席应将此通知协调人。
7. 协调人应将其收到的所有会员国来文转交委员会参考。
8. 通知申请人:
(a) 制裁委员会决定批准除名申请;或
(b) 委员会已经完成对除名申请的审议,申请人仍在委员会名单上。

本作品來自聯合國官方文件。此組織之政策為於公有領域保存其大部份文獻,以儘可能廣泛宣傳聯合國出版物。

根據ST/AI/189/Add.9/Rev.2第2條(僅供英文版),下列聯合國文件在全球屬於公有領域:

  1. 官方紀錄(會議、逐字、摘要記錄等);
  2. 帶有聯合國標誌發佈的文獻;
  3. 主要設計通知公眾關於聯合國活動的公開信息資料(不含供銷售的公開信息資料)。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