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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731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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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730(2006)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731(2006)号决议
2006年12月20日安全理事会第5602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732(2006)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利比里亚和西非局势的各项决议和主席声明,
欣见利比里亚政府在国际社会的支助下,自2006年1月以来,在重建利比里亚为所有利比里亚人造福方面持续取得进展,
回顾安理会决定不再采取第1521(2003)号决议第10段对原产于利比里亚的圆木和木材制品规定的措施,强调利比里亚必须继续在木材部门取得进展,有效实施并强制执行2006年10月5日签署并成为法律的《国家林业改革法》,包括解决土地产权和土地保有权问题,
欣见利比里亚政府继续与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合作,注意到利比里亚在建立必要内部管制和做出其他规定以达到金伯利进程最低要求方面取得的进展,
强调联合国利比里亚特派团(联利特派团)在加强利比里亚全境安全和帮助新政府在全国、尤其是在钻石和木材产地及边界地区行使其权力方面,仍然起着重要作用,
确认新近经过审查和训练的利比里亚安全部队需要在保护国家安全方面承担更大的责任,注意到利比里亚武装部队需要采购人道主义、医疗和(或)训练设备,
注意到2006年12月20日联合国利比里亚问题专家小组的报告(S/2006/976),包括报告对钻石、木材、橡胶和军火问题的阐述,
审查了第1521(2003)号决议第2、4和6段和第1532(2004)号决议第1段规定的措施,以及在满足第1521(2003)号决议第5和7段所列条件方面取得的进展,得出结论认为没有为此取得足够的进展,
强调决心支持利比里亚政府努力满足这些条件,并鼓励捐助者也这样做,
认定尽管在利比里亚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利比里亚局势继续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决定,根据安理会对迄今为止在满足解除第1521(2003)号决议所定措施的条件方面取得的进展作出的评估:
(a) 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将第1521(2003)号决议第2段规定的、经第1683(2006)号决议第1和2段修改的关于军火的措施及第1521(2003)号决议第4段规定的关于旅行的措施,再延长12个月;
(b) 第1521(2003)号决议第2(a)和(b)段规定的关于军火的措施不适用于事先向该决议第21段所设委员会通报过的、专供联合国利比里亚特派团(联利特派团)2003年10月成立后经过审查和训练的利比里亚政府警察和安全部队成员使用的非致命性军事装备的供应,但非致命性武器和弹药不在此列;
(c) 将第1521(2003)号决议第6段规定的、经第1689(2006)号决议第4段延长的关于钻石的措施再延长六(6)个月,并由安理会在四(4)个月后进行审查,让利比里亚政府有足够时间,在利比里亚建立一个透明有效、国际上可以核查的毛坯钻石贸易原产地证书制度,以期加入金伯利进程,吁请利比里亚政府向第1521(2003)号决议第21段所设制裁委员会详细阐述拟设立的制度;
(d) 在利比里亚政府向安理会报告第1521(2003)号决议规定的终止有关措施的条件已得到满足并向安理会提供资料说明它做出这一评估的理由后,根据它的要求审查上述任何措施;
2. 指出第1532(2004)号决议第1段规定的措施依然有效,再次确认准备至少每年审查这些措施一次;
3. 鼓励利比里亚政府接受联利特派团关于与林业发展局联合巡逻的提议,以加强政府对林区的管制;
4. 决定将根据第1689(2006)号决议第5段任命的现有专家小组的任期再延长到2007年6月20日,以执行以下任务:
(a) 前往利比里亚和邻国执行后续评估任务,以调查和编写一份报告,说明第1521(2003)号决议规定、经上文第1和第2措施延长的措施的执行情况和任何违反措施情况,其中包括与委员会提名第1521(2003)号决议第4(a)段和第1532(2004)号决议第1段所述个人有关的任何资料,以及非法军火贸易的各种资金来源,例如来自自然资源的资金;
(b) 评估第1532(2004)号决议第1段所规定措施的影响和实效,尤其是对前总统查尔斯·泰勒的资产的影响和实效;
(c) 评估利比里亚国会2006年9月19日通过、经约翰逊·瑟里夫总统2006年10月5日签署后成为法律的林业立法的执行情况,并评估第1521(2003)号决议第2、4和6段规定、经第1647(2005)号决议第1段延长的措施的进展和这些措施产生的人道主义和社会经济影响;
(d) 在2007年6月6日前就本段列举的所有问题,通过委员会向安理会提出报告,并在该日前,酌情非正式地向委员会通报最新情况,特别是在满足第1521(2003)号决议第6段规定的取消有关措施的条件方面的进展和2006年6月解除第1521(2003)号决议第10段规定的措施后木材部门的进展;
(e) 与其他相关专家组,特别是2006年9月14日第1708(2006)号决议所设科特迪瓦问题专家组以及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开展合作;
(f) 查明可在哪些领域加强该区域各国的能力并提出建议,以协助执行第1521(2003)号决议第4段和第1532(2004)号决议第1段规定的措施;
5. 秘书长在这一特殊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重新任命他2006年6月27日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S/2006/438)中提到的专家组现任成员,作出必要的财政和安保安排,支持专家组的工作;
6. 呼吁所有国家和利比里亚政府在专家组任务涉及的各个方面,与专家组全面合作;
7. 鼓励金伯利进程酌情通过安全理事会的委员会,向安理会通报对利比里亚进行的任何后续访问和对利比里亚政府加入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的进展做出的评估;
8.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5602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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