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762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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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763(2007)号决议 |
安全理事会,
- 回顾其以往各项相关决议,包括1990年8月6日第661(1990)号、1991年4月3日第687(1991)号、1991年6月17日第699(1991)号、1991年8月15日第707(1991)号、1991年10月11日第715(1991)号、1996年3月27日第1051(1996)号、1999年12月17日第1284(1999)号、2002年11月8日第1441(2002)号、2003年5月22日第1483(2003)号、2004年4月28日第1540(2004)号和2004年6月8日第1546(2004)号决议,
- 感谢联合国监测、核查和视察委员会(监核视委)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按照相关决议作出了重要、全面的贡献,注意到监核视委执行任务期间积累了专门知识和经验,并维持了一份专家名册,鼓励会员国保留类似的专门知识供今后使用,
- 确认伊拉克现已成立以宪政为基础的民选政府,注意到伊拉克政府宣布支持国际不扩散机制,欣见在这方面采取的具体步骤,包括在《永久宪法》中作出庄严承诺,并设立负责进出口管制的国家监督局,
- 回顾伊拉克根据相关决议所应承担的裁军义务,以及根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该国与原子能机构订立的《保障监督协定》、《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和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和《日内瓦议定书》所应承担的义务,注意到伊拉克承诺根据本国法律授权和立法,并遵循国际法,包括必要时通过国际合作,查明、阻止、防止和打击核、生物和化学武器及其运载工具和相关材料的非法贩运和中间商交易,敦促伊拉克遵守所有适用的裁军和不扩散条约,特别是《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的公约》和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协定附加议定书》,
- 注意到自1991年以来有关伊拉克的各种裁军努力,又注意到附于本决议之后的2007年6月28日美国和联合王国的联名信及2007年4月8日伊拉克政府给安全理事会的信,
- 认识到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的伊拉克核核查办公室(核查办)没有必要继续开展活动,核查伊拉克履行相关决议所规定义务的情况,
-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 1. 决定立即终止相关决议授予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的任务;
- 2. 重申伊拉克根据相关决议所应承担的裁军义务,确认伊拉克在宪法中作出承诺,不扩散、不发展、不生产和不使用核、生物和化学武器以及用于发展、制造、生产和使用这类武器及运载系统的有关设备、材料和技术,敦促伊拉克继续履行这一承诺,遵守所有适用的裁军和不扩散条约及有关的国际协定;
- 3. 邀请伊拉克政府在一年内就遵守所有适用的裁军和不扩散条约及有关的国际协定,特别是遵守《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的公约》及《保障监督协定附加议定书》所取得的进展,以及就国家监督局和伊拉克政府在双重用途管制及使伊拉克出口法规与国际标准接轨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向安全理事会报告;
- 4. 注意到监核视委/特委会和原子能机构提供自1991年以来各自在伊拉克开展活动的简报,并对其兢兢业业地工作表示感谢;
- 5. 请秘书长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适当处置监核视委的档案和作出了安排的其他财产,尤其确保敏感的扩散信息或会员国秘密提供的信息得到严格监管,还请秘书长在三个月内就这方面采取的步骤向安全理事会通报;
- 6. 请秘书长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应会员国的要求将其根据第699(1991)号决议第4段提供的捐助归还它们之后,通过伊拉克发展基金,将按照第986(1995)号决议第8(e)段开立的账户中余下的所有未支配资金转给伊拉克政府;
- 7.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5710次会议以14票对零票、1票(俄罗斯联邦)弃权通过。
附件一: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外交和联邦事务大臣和美利坚合众国国务卿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
[编辑]美利坚合众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谨向安理会通报为确保伊拉克遵守安理会第1483(2003)号决议所要求的解除武装义务已采取的步骤。
美国和联合王国同伊拉克政府和其他会员国一道,按照两国常驻联合国代表2003年5月8日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S/2003/538)所述,自2003年3月以来一直在开展工作,以期对伊拉克在萨达姆·侯赛因政权期间发展的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弹道导弹和相关运载系统及方案采取查找及看管、拆除、无能化、无害化、消除或销毁等措施。
我们谨向安全理事会通报,已采取一切适当步骤,对下列物品采取了看管、拆除、无能化、无害化、消除或销毁等措施:(a) 伊拉克所有已知的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和射程大于150公里的弹道导弹;(b) 伊拉克旨在研究、开发、设计、制造、生产、支持、组装和运用此类武器及其运载系统、子系统和零部件的方案所有已知要素。
此外,我们谨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美国中央情报局局长特别顾问就伊拉克大规模毁灭性武器问题发表的报告(“迪尔费尔报告”)的结论。在该报告发表前,曾依据从伊拉克前官员、其他伊拉克公民、可疑武器地点以及技术文件和采购文件中获取的信息,对伊拉克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方案进行了审查。伊拉克调查小组的分析家在调查过程中视察了与武器有关的可疑地点并查看了文件。该报告及其增编,可在下列网站查阅:https://www.cia.gov/library/reports/general-reports-1/iraq_wmd_2004/index.html。
2007年4月24日伊拉克外交部长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S/2007/236,附件)概述了伊拉克已采取的补充行动及打算不久即采取的其他行动。这些行动的目的是向国际社会表明和申明,伊拉克认为,它现在已经全面遵守安理会有关决议规定的解除武装义务。
美利坚合众国
国务卿
康多莉托·赖斯(签名)
2007年6月27日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外交和联邦事务大臣
玛格丽特·贝克特(签名)
2007年6月22日
附件二:2007年4月8日伊拉克外交部长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
[编辑]谨向你并通过你向安全理事会其他成员致函,代表伊拉克政府要求安理会考虑结束联合国监测、核查和视察委员会(监核视委)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伊拉克问题行动小组任务。上述两机构是依据安全理事会关于消除前伊拉克的大规模毁灭性武器而设立的,现在这两个机构已没有延续任期的法律和技术理由,而且我们也确信,伊拉克目前没有任何相关的方案和武器。就此,请注意以下几点:
1. 今天,伊拉克有一个民主选举产生的政府和一个新议会,并有一部经过伊拉克人民批准的宪法。今天,伊拉克宣告加入全世界民主政体的行列,支持国际不扩散制度。
2. 伊拉克政府永久宪法第9(e)条规定:“伊拉克政府遵守并履行伊拉克在不扩散、不开发、不生产和不利用核生化武器方面的国际义务,并禁止用于开发、制造、生产和利用此类武器的相关设备、材料、技术及通信系统”。该宪法在2005年举行的全国公民投票中获得了伊拉克人民的批准。
3. 正如安全理事会成员所知,伊拉克政府在前政权的武器方案问题上同伊拉克调查小组进行了充分合作。
4. 今天,伊拉克政府声明将完全奉行安全理事会的相关决议并就此重申其于2005年3月向安理会主席提出的请求,并重申伊拉克总理于2006年11月11日发出的信函,其中要求结束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伊拉克问题行动小组的任务。
5. 伊拉克政府重申奉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协定》、《生物武器公约》及1925年《关于禁用毒气或类似毒品及细菌作战方法日内瓦议定书》。伊拉克临时政府已于2004年7月宣布,它将遵守关于防扩散问题的所有协定和公约。伊拉克技术部门已拟定一部关于伊拉克加入《化学武器公约》的法律草案,目前议会(伊拉克立法机构)正在加以审议,以便通过。签署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制度示范附加议定书》的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6. 在同原子能机构就伊拉克放射源安全保障行为守则进行协调方面,伊拉克已成立了一个机构,即伊拉克放射源管理局,负责确定伊拉克境内的放射源并确保其安全。自前政权垮台以来,原子能机构已对图瓦萨现场进行了四次成功的核查访问(2003年6月、2004年8月、2005年9月以及最近于2006年11月)。
7. 伊拉克国家监测局负责监督两用物质的转移,并正在尽一切努力让伊拉克的出口法规同国际标准接轨。伊拉克已按照安全理事会第1540(2004)号决议规定的义务提交了其国家报告。
8. 伊拉克政府已承诺通过同多国部队合作加强管控措施,来确保其边界安全。
我国政府和人民希望安全理事会能够认真和客观地评估伊拉克的局势(即不存在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和相关方案)并作出适当决定,结束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伊拉克问题行动小组的任务,并把联合国开设的伊拉克账户余款转到伊拉克发展基金,以便用于投资。
请将此函作为安全理事会文件向安全理事会成员分发为荷。
伊拉克外交部长
霍希亚尔·扎巴里(签名)
2007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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