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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762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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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761(2007)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762(2007)號決議
2007年6月29日安全理事會第5710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763(2007)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各項相關決議,包括1990年8月6日第661(1990)號、1991年4月3日第687(1991)號、1991年6月17日第699(1991)號、1991年8月15日第707(1991)號、1991年10月11日第715(1991)號、1996年3月27日第1051(1996)號、1999年12月17日第1284(1999)號、2002年11月8日第1441(2002)號、2003年5月22日第1483(2003)號、2004年4月28日第1540(2004)號和2004年6月8日第1546(2004)號決議,
感謝聯合國監測、核查和視察委員會(監核視委)和國際原子能機構(原子能機構)按照相關決議作出了重要、全面的貢獻,注意到監核視委執行任務期間積累了專門知識和經驗,並維持了一份專家名冊,鼓勵會員國保留類似的專門知識供今後使用,
確認伊拉克現已成立以憲政為基礎的民選政府,注意到伊拉克政府宣布支持國際不擴散機制,欣見在這方面採取的具體步驟,包括在《永久憲法》中作出莊嚴承諾,並設立負責進出口管制的國家監督局,
回顧伊拉克根據相關決議所應承擔的裁軍義務,以及根據《不擴散核武器條約》、該國與原子能機構訂立的《保障監督協定》、《禁止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發展、生產和儲存以及銷毀這類武器的公約》和《日內瓦議定書》所應承擔的義務,注意到伊拉克承諾根據本國法律授權和立法,並遵循國際法,包括必要時通過國際合作,查明、阻止、防止和打擊核、生物和化學武器及其運載工具和相關材料的非法販運和中間商交易,敦促伊拉克遵守所有適用的裁軍和不擴散條約,特別是《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的公約》和原子能機構的《保障監督協定附加議定書》,
注意到自1991年以來有關伊拉克的各種裁軍努力,又注意到附於本決議之後的2007年6月28日美國和聯合王國的聯名信及2007年4月8日伊拉克政府給安全理事會的信,
認識到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的伊拉克核核查辦公室(核查辦)沒有必要繼續開展活動,核查伊拉克履行相關決議所規定義務的情況,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立即終止相關決議授予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的任務;
2. 重申伊拉克根據相關決議所應承擔的裁軍義務,確認伊拉克在憲法中作出承諾,不擴散、不發展、不生產和不使用核、生物和化學武器以及用於發展、製造、生產和使用這類武器及運載系統的有關設備、材料和技術,敦促伊拉克繼續履行這一承諾,遵守所有適用的裁軍和不擴散條約及有關的國際協定;
3. 邀請伊拉克政府在一年內就遵守所有適用的裁軍和不擴散條約及有關的國際協定,特別是遵守《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的公約》及《保障監督協定附加議定書》所取得的進展,以及就國家監督局和伊拉克政府在雙重用途管制及使伊拉克出口法規與國際標準接軌方面所取得的進展,向安全理事會報告;
4. 注意到監核視委/特委會和原子能機構提供自1991年以來各自在伊拉克開展活動的簡報,並對其兢兢業業地工作表示感謝;
5. 秘書長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適當處置監核視委的檔案和作出了安排的其他財產,尤其確保敏感的擴散信息或會員國秘密提供的信息得到嚴格監管,還請秘書長在三個月內就這方面採取的步驟向安全理事會通報;
6. 秘書長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三個月內,在應會員國的要求將其根據第699(1991)號決議第4段提供的捐助歸還它們之後,通過伊拉克發展基金,將按照第986(1995)號決議第8(e)段開立的賬戶中餘下的所有未支配資金轉給伊拉克政府;
7.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5710次會議以14票對零票、1票(俄羅斯聯邦)棄權通過。

附件一: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外交和聯邦事務大臣和美利堅合眾國國務卿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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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堅合眾國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謹向安理會通報為確保伊拉克遵守安理會第1483(2003)號決議所要求的解除武裝義務已採取的步驟。

美國和聯合王國同伊拉克政府和其他會員國一道,按照兩國常駐聯合國代表2003年5月8日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S/2003/538)所述,自2003年3月以來一直在開展工作,以期對伊拉克在薩達姆·侯賽因政權期間發展的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彈道導彈和相關運載系統及方案採取查找及看管、拆除、無能化、無害化、消除或銷毀等措施。

我們謹向安全理事會通報,已採取一切適當步驟,對下列物品採取了看管、拆除、無能化、無害化、消除或銷毀等措施:(a) 伊拉克所有已知的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和射程大於150公里的彈道導彈;(b) 伊拉克旨在研究、開發、設計、製造、生產、支持、組裝和運用此類武器及其運載系統、子系統和零部件的方案所有已知要素。

此外,我們謹提請安全理事會注意美國中央情報局局長特別顧問就伊拉克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問題發表的報告(「迪爾費爾報告」)的結論。在該報告發表前,曾依據從伊拉克前官員、其他伊拉克公民、可疑武器地點以及技術文件和採購文件中獲取的信息,對伊拉克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方案進行了審查。伊拉克調查小組的分析家在調查過程中視察了與武器有關的可疑地點並查看了文件。該報告及其增編,可在下列網站查閱:https://www.cia.gov/library/reports/general-reports-1/iraq_wmd_2004/index.html。

2007年4月24日伊拉克外交部長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S/2007/236,附件)概述了伊拉克已採取的補充行動及打算不久即採取的其他行動。這些行動的目的是向國際社會表明和申明,伊拉克認為,它現在已經全面遵守安理會有關決議規定的解除武裝義務。

美利堅合眾國
國務卿
康多莉托·賴斯(簽名)
2007年6月27日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外交和聯邦事務大臣
瑪格麗特·貝克特(簽名)
2007年6月22日

附件二:2007年4月8日伊拉克外交部長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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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向你並通過你向安全理事會其他成員致函,代表伊拉克政府要求安理會考慮結束聯合國監測、核查和視察委員會(監核視委)和國際原子能機構(原子能機構)伊拉克問題行動小組任務。上述兩機構是依據安全理事會關於消除前伊拉克的大規模毀滅性武器而設立的,現在這兩個機構已沒有延續任期的法律和技術理由,而且我們也確信,伊拉克目前沒有任何相關的方案和武器。就此,請注意以下幾點:

1. 今天,伊拉克有一個民主選舉產生的政府和一個新議會,並有一部經過伊拉克人民批准的憲法。今天,伊拉克宣告加入全世界民主政體的行列,支持國際不擴散制度。

2. 伊拉克政府永久憲法第9(e)條規定:「伊拉克政府遵守並履行伊拉克在不擴散、不開發、不生產和不利用核生化武器方面的國際義務,並禁止用於開發、製造、生產和利用此類武器的相關設備、材料、技術及通信系統」。該憲法在2005年舉行的全國公民投票中獲得了伊拉克人民的批准。

3. 正如安全理事會成員所知,伊拉克政府在前政權的武器方案問題上同伊拉克調查小組進行了充分合作。

4. 今天,伊拉克政府聲明將完全奉行安全理事會的相關決議並就此重申其於2005年3月向安理會主席提出的請求,並重申伊拉克總理於2006年11月11日發出的信函,其中要求結束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伊拉克問題行動小組的任務。

5. 伊拉克政府重申奉行《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國際原子能機構的《保障監督協定》、《生物武器公約》及1925年《關于禁用毒氣或類似毒品及細菌作戰方法日內瓦議定書》。伊拉克臨時政府已於2004年7月宣布,它將遵守關於防擴散問題的所有協定和公約。伊拉克技術部門已擬定一部關於伊拉克加入《化學武器公約》的法律草案,目前議會(伊拉克立法機構)正在加以審議,以便通過。簽署原子能機構的《保障監督制度示範附加議定書》的準備工作正在進行之中。

6. 在同原子能機構就伊拉克放射源安全保障行為守則進行協調方面,伊拉克已成立了一個機構,即伊拉克放射源管理局,負責確定伊拉克境內的放射源並確保其安全。自前政權垮台以來,原子能機構已對圖瓦薩現場進行了四次成功的核查訪問(2003年6月、2004年8月、2005年9月以及最近於2006年11月)。

7. 伊拉克國家監測局負責監督兩用物質的轉移,並正在盡一切努力讓伊拉克的出口法規同國際標準接軌。伊拉克已按照安全理事會第1540(2004)號決議規定的義務提交了其國家報告。

8. 伊拉克政府已承諾通過同多國部隊合作加強管控措施,來確保其邊界安全。

我國政府和人民希望安全理事會能夠認真和客觀地評估伊拉克的局勢(即不存在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和相關方案)並作出適當決定,結束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伊拉克問題行動小組的任務,並把聯合國開設的伊拉克賬戶餘款轉到伊拉克發展基金,以便用於投資。

請將此函作為安全理事會文件向安全理事會成員分發為荷。

伊拉克外交部長
霍希亞爾·扎巴里(簽名)
2007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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