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807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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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806(2008)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807(2008)号决议
2008年3月31日安全理事会第5861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808(2008)号决议

决议[编辑]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有关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各项决议和主席声明,特别是第1794(2007)号决议,
重申其对刚果民主共和国及该区域各国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承诺,
再次表示严重关切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尤其是南基伍和北基伍两省及伊图里区有武装团体和民兵存在,致使整个地区长期笼罩在不安全气氛中,
强调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对确保国内安全,保护本国平民及尊重法治、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负有主要责任,
回顾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2007年11月9日在内罗毕签署的联合公报以及2008年1月6日至23日在戈马举行的南北基伍和平、安全与发展会议的成果,两者共同构成朝恢复大湖区持久和平与稳定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期待它们的充分落实,
回顾第1804(2008)号决议,其中要求在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活动的卢旺达武装团体立即、无条件地放下武器,
重申紧急开展安全部门改革以及酌情使刚果及外国武装团体解除武装、复员、遣返、重新安置和重返社会,对于刚果民主共和国实现长期稳定至为重要,在这方面欢迎2008年2月24日和25日在金沙萨举行的安全部门改革圆桌会议,
注意到第1771(2007)号决议所设刚果民主共和国问题专家组(“专家组”)的最后报告(S/2008/43)及其各项建议,
谴责各种武器继续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非法流动和继续非法流入该国,申明决心继续密切监察其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各项决议所定军火禁运和其他措施的执行情况,
强调第1533(2004)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委员会”)、专家组、联合国组织刚果民主共和国特派团(联刚特派团)、该区域联合国各办事处和特派团,在其各自任务范围内,以及该区域各国政府改进彼此间信息交流,可有助于防止向非政府实体和受军火禁运制裁的个人运送军火,
确认自然资源的非法开采、此类资源的违禁贸易与军火的扩散和贩运之间的联系是助长和加剧非洲大湖区冲突的因素之一,
回顾第1612(2005)号决议和以往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的各项决议,严厉谴责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敌对行动中继续违反相关国际法招募儿童、以儿童为目标和使用儿童的做法,
回顾其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严厉谴责持续的暴力,尤其是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暴力,
呼吁各捐助方继续为刚果民主共和国司法改革提供急需的援助,
回顾第1493(2003)号决议第20段规定的、经第1596(2005)号决议第1段订正和扩大适用范围的军火措施,
回顾第1596(2005)号决议第6、第7和第10段规定的运输措施,
回顾第1596(2005)号决议第13和第15段、第1649(2005)号决议第2段及第1698(2006)号决议第13段规定的金融和旅行措施,
认定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局势继续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A[编辑]

1. 决定,在截止于2008年12月31日的一段延长期内,所有国家均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从本国领土,或由本国国民,或者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直接或间接地向所有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活动的非政府实体和个人供应、销售或转让军火及任何相关物资,或提供与军事活动有关的任何协助、咨询或训练,包括资金筹供和财政援助;
2. 决定经上文第1段延长期限、以前在第1493(2003)号决议第20段和第1596(2005)号决议第1段中规定的军火措施,不再适用于向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供应、出售或转让军火和相关物资,以及向其提供与军事活动有关的任何援助、咨询或训练;
3. 决定上文第1段所述措施不适用于:
(a) 专供支援联合国组织刚果民主共和国特派团(联刚特派团)或专供其使用的军火和相关物资供应及技术培训和援助;
(b) 出口到刚果民主共和国、供联合国人员、新闻媒体代表以及人道主义工作者和发展工作者及有关人员个人使用的防护服,包括防弹背心和军用头盔;
(c) 事先已依照下文第5段通知委员会、专供人道主义或防护之用的其他非致命军事装备用品,以及相关的技术援助和训练;
4. 决定终止第1596(2005)号决议第4段和第1771(2007)号决议第4段所规定的义务;
5. 决定在上文第1段所述期间,所有国家均应事先告知委员会运往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任何军火及相关物资,或与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军事活动有关的任何援助、咨询或训练,但上文第3段(a)和(b)分段所述者除外,强调此类通知中须载列所有相关资料,包括酌情说明最终用户、拟议运送日期和运输路线;

B[编辑]

6. 决定,在截止于上文第1段所述日期的一段延长期内,该区域所有各国政府,尤其是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以及与伊图里和南北基伍接壤的各国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
(a) 确保在该区域营运的飞机遵守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签署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尤其是核实机上文件和飞行员执照是否有效;
(b) 立即禁止不符合上述公约所述条件或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所定标准、尤其是违规使用伪造或过期文件的任何飞机在本国境内营运,将其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通知委员会;
(c) 确保本国领土内的所有民用和军用空港或机场均不会被用于与上文第1段所定措施不符的目的;
7. 回顾第1596(2005)号决议第7段规定,该区域各国政府,尤其是与伊图里和南北基伍接壤的各国政府,以及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必须维持一个登记册,其中载列关于从本国领土出发飞往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各目的地的航班以及从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出发飞往这些国家境内各目的地的航班的全部资料,供委员会和专家组审查;
8. 决定,在截止于上文第1段所述日期的一段延长期内,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以及与伊图里和南北基伍接壤的各国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
(a) 各尽所能加强伊图里或南北基伍与邻国之间边界的海关管制;
(b) 确保其本国境内的一切运输工具均不会被用于违反会员国根据上文第1段采取的措施,并且将这类行动通知委员会;

C[编辑]

9. 决定在强制执行上文第1段所述措施期间,所有国家均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委员会根据下文第13段指认的任何人员入境或过境,但本段的规定绝无要求一国拒绝本国国民入境;
10. 决定,上文第9段所定措施不适用于下述情况:
(a) 经委员会事先逐案审查认定,出于人道主义需要,包括为履行宗教义务,此类旅行是合理的;
(b) 委员会断定,给予豁免将会推进实现安理会有关决议的目标,即促进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的和平与民族和解以及该区域的稳定;
(c) 经委员会事先逐案审查,准许有关个人过境返回国籍国境内或参与努力将严重侵犯人权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人绳之以法;
11. 决定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在强制执行上文第1段所述措施期间,所有国家应立即冻结在其境内、由委员会根据下文第13段所指认人员或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掌管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或由其或经委员会指认、代表其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任何人或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掌管的实体所持有的资金、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还决定所有国家都应确保本国国民或本国境内的任何人均不向这些人或实体或以这些人或实体为受益方,提供任何资金、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
12. 决定,上文第11段的规定不适用于相关国家认定的下列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
(a) 为基本开支所必需,包括用于支付食品、房租或抵押贷款、药品和医疗、税款、保险费及水电费,或用于支付与提供法律服务有关的合理专业服务费和偿付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或国家法律规定的为惯常置存或保管冻结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所应收取的费用或服务费,但相关国家须先把酌情授权动用这类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的意向通知委员会,且委员会在接到此通知后四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反对的决定;
(b) 为非常开支所必需,但条件是相关国家已将这一认定通知委员会并已获得委员会的批准;或
(c) 属于司法、行政或仲裁留置或裁决的标的,在此情况下,这些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可用于执行留置或裁决,但该项留置或裁决须是在本决议通过之日前作出,受益者不是委员会根据下文第13段指认的人或实体,且相关国家已就此通知委员会;
13. 决定上文第9和第11段的规定适用于下述经委员会指认的个人和适当实体:
(a) 其行动违反会员国依照上文第1段采取的措施的人或实体;
(b) 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活动的外国武装团体中那些阻碍这些团体所属战斗人员解除武装和自愿遣返或重新安置的政治和军事领导人;
(c) 接受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外援助并阻碍其战斗人员参加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进程的刚果民兵政治和军事领导人;
(d) 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活动并违反相关国际法,在武装冲突中招募或使用儿童兵的政治和军事领导人;
(e) 活动于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并严重违反国际法,在武装冲突局势中以儿童或妇女为目标,从事包括杀害和残害、性暴力、绑架和强迫流离失所等行为的个人;
14. 决定在截止于上文第1段所述日期的一段延长期内,上文第9和第11段所述措施将继续适用于已根据第1596(2005)号决议第13和第15段、第1649(2005)号决议第2段和第1698(2006)号决议第13段指认的个人和实体,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

D[编辑]

15. 决定,本决议通过后,委员会应承担下列任务:
(a) 向所有国家、特别是该区域各国索取关于它们为切实执行上文第1、6、8、9和11段所定措施以及为遵守第1493(2003)号决议第18和第24段而采取的行动的资料,并于其后要求它们提供委员会认为有用的任何进一步资料,包括让各国均有机会在委员会提出要求时派代表与委员会面谈,以便就相关问题进行更深入的讨论;
(b) 对有关据称违反上文第1段所定措施的情报以及有关非法开采刚果民主共和国自然资源和其他形式财富问题专家小组报告中突出指称的军火流动的情报,进行审查并采取适当行动,尽可能查明据报参与此类违反行为的个人和实体以及所使用的飞机或其他运载工具;
(c) 定期向安理会汇报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特别是提出加强上文第1段所定措施的效力的方法;
(d) 接收各国根据上文第5段发出的事先通知,将所接到的每项通知转告联刚特派团和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并酌情向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和(或)通知国查询,以核实此类货运符合上文第1段规定的措施,在需要时决定采取任何一种行动;
(e) 根据上文第13段指认须受上文第9和第11段所定措施制裁的人和实体,包括上文第6和第8段所述的飞机和航空公司,并定期增订其名单;
(f) 吁请所有有关国家、特别是该区域有关国家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它们为适当调查和起诉委员会根据上文(e)分段指认的个人和实体而采取的行动;
(g) 对要求给予上文第10和第12段所述豁免的申请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h) 颁布必要准则,以利于执行上文第1、6、8、9和第11段;
16. 吁请所有国家,特别是该区域各国,支持执行军火禁运,全面配合委员会执行任务;

E[编辑]

17. 秘书长延长第1771(2007)号决议所设专家组的任务,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为止;
18. 专家组执行下列任务:
(a) 审查和分析联刚特派团在执行监察任务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并酌情与联刚特派团分享可能有助其执行监察任务的信息;
(b) 针对军火和有关物资的流动以及违反上文第1段所定措施从事活动的网络,与刚果民主共和国、该区域各国和必要时其他国家的政府合作,收集和分析这些国家境内的一切相关信息;
(c) 酌情考虑和建议加强有关国家、特别是该区域有关国家的能力的方法,以确保有效执行上文第1段所规定的措施;
(d) 至迟于2008年8月15日、另在2008年11月15日之前,酌情向委员会通报其工作的最新情况,并通过委员会,向安理会提出书面报告,说明上文第1、6、8、9和11段所定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提出这方面的建议,包括提供关于非法军火贸易供资来源、例如从自然资源所获资金的信息;
(e) 经常向委员会通报其活动情况;
(f) 在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一份附有证据的名单,列出经认定违反上文第1段所定措施者和经认定支助其从事此种活动者,以便安理会日后可能采取措施;
(g) 在其能力范围内且在不妨碍执行其他任务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及时向委员会通报一切有用信息,协助委员会指认上文第13段(b)至(e)分段所指的个人;
19. 联刚特派团在其现有能力范围内,且在不妨碍执行其目前任务的情况下,同时也请专家组,继续将其监察活动集中于南基伍、北基伍和伊图里;
20 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该区域其他适当国家政府、联刚特派团和专家组密切合作,包括互通与军火运输有关的信息以便利有效执行针对非政府实体和个人的军火禁运,互通与自然资源非法贩运有关的信息,以及互通关于委员会根据上文第13段所指认个人和实体的活动的信息;
21. 重申第1596(2005)号决议第19段的要求,即所有各方和所有国家、特别是该区域各方和各国充分配合专家组的工作,并确保:
- 其成员的安全;
- 随时允许专家组成员畅行无阻,尤其是接触其认为与执行任务相关的人员、文件和场址;

F[编辑]

22. 决定在适当时,但至迟于2008年12月31日,审查本决议所定措施,以期根据刚果民主共和国安全形势的巩固情况,尤其是根据在安全部门改革、包括武装部队整编和国家警察改革方面以及在刚果和外国武装团体酌情解除武装、复员、遣返、重新安置和重返社会方面取得的进展,酌情予以调整;
23.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5861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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