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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807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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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806(2008)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807(2008)號決議
2008年3月31日安全理事會第5861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808(2008)號決議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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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有關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特別是第1794(2007)號決議,
重申其對剛果民主共和國及該區域各國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的承諾,
再次表示嚴重關切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尤其是南基伍和北基伍兩省及伊圖里區有武裝團體和民兵存在,致使整個地區長期籠罩在不安全氣氛中,
強調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對確保國內安全,保護本國平民及尊重法治、人權和國際人道主義法負有主要責任,
回顧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和盧旺達共和國政府2007年11月9日在內羅畢簽署的聯合公報以及2008年1月6日至23日在戈馬舉行的南北基伍和平、安全與發展會議的成果,兩者共同構成朝恢復大湖區持久和平與穩定方向邁出的重要一步,期待它們的充分落實,
回顧第1804(2008)號決議,其中要求在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活動的盧旺達武裝團體立即、無條件地放下武器,
重申緊急開展安全部門改革以及酌情使剛果及外國武裝團體解除武裝、復員、遣返、重新安置和重返社會,對於剛果民主共和國實現長期穩定至為重要,在這方面歡迎2008年2月24日和25日在金沙薩舉行的安全部門改革圓桌會議,
注意到第1771(2007)號決議所設剛果民主共和國問題專家組(「專家組」)的最後報告(S/2008/43)及其各項建議,
譴責各種武器繼續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非法流動和繼續非法流入該國,申明決心繼續密切監察其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各項決議所定軍火禁運和其他措施的執行情況,
強調第1533(2004)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委員會」)、專家組、聯合國組織剛果民主共和國特派團(聯剛特派團)、該區域聯合國各辦事處和特派團,在其各自任務範圍內,以及該區域各國政府改進彼此間信息交流,可有助於防止向非政府實體和受軍火禁運制裁的個人運送軍火,
確認自然資源的非法開採、此類資源的違禁貿易與軍火的擴散和販運之間的聯繫是助長和加劇非洲大湖區衝突的因素之一,
回顧第1612(2005)號決議和以往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各項決議,嚴厲譴責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敵對行動中繼續違反相關國際法招募兒童、以兒童為目標和使用兒童的做法,
回顧其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決議,嚴厲譴責持續的暴力,尤其是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針對婦女和女童的性暴力,
呼籲各捐助方繼續為剛果民主共和國司法改革提供急需的援助,
回顧第1493(2003)號決議第20段規定的、經第1596(2005)號決議第1段訂正和擴大適用範圍的軍火措施,
回顧第1596(2005)號決議第6、第7和第10段規定的運輸措施,
回顧第1596(2005)號決議第13和第15段、第1649(2005)號決議第2段及第1698(2006)號決議第13段規定的金融和旅行措施,
認定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在截止於2008年12月31日的一段延長期內,所有國家均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從本國領土,或由本國國民,或者使用懸掛本國國旗的船隻或飛機,直接或間接地向所有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活動的非政府實體和個人供應、銷售或轉讓軍火及任何相關物資,或提供與軍事活動有關的任何協助、諮詢或訓練,包括資金籌供和財政援助;
2. 決定經上文第1段延長期限、以前在第1493(2003)號決議第20段和第1596(2005)號決議第1段中規定的軍火措施,不再適用於向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供應、出售或轉讓軍火和相關物資,以及向其提供與軍事活動有關的任何援助、諮詢或訓練;
3. 決定上文第1段所述措施不適用於:
(a) 專供支援聯合國組織剛果民主共和國特派團(聯剛特派團)或專供其使用的軍火和相關物資供應及技術培訓和援助;
(b) 出口到剛果民主共和國、供聯合國人員、新聞媒體代表以及人道主義工作者和發展工作者及有關人員個人使用的防護服,包括防彈背心和軍用頭盔;
(c) 事先已依照下文第5段通知委員會、專供人道主義或防護之用的其他非致命軍事裝備用品,以及相關的技術援助和訓練;
4. 決定終止第1596(2005)號決議第4段和第1771(2007)號決議第4段所規定的義務;
5. 決定在上文第1段所述期間,所有國家均應事先告知委員會運往剛果民主共和國的任何軍火及相關物資,或與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軍事活動有關的任何援助、諮詢或訓練,但上文第3段(a)和(b)分段所述者除外,強調此類通知中須載列所有相關資料,包括酌情說明最終用戶、擬議運送日期和運輸路線;
6. 決定,在截止於上文第1段所述日期的一段延長期內,該區域所有各國政府,尤其是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以及與伊圖里和南北基伍接壤的各國政府,應採取必要措施:
(a) 確保在該區域營運的飛機遵守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簽署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尤其是核實機上文件和飛行員執照是否有效;
(b) 立即禁止不符合上述公約所述條件或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所定標準、尤其是違規使用偽造或過期文件的任何飛機在本國境內營運,將其在這方面採取的措施通知委員會;
(c) 確保本國領土內的所有民用和軍用空港或機場均不會被用於與上文第1段所定措施不符的目的;
7. 回顧第1596(2005)號決議第7段規定,該區域各國政府,尤其是與伊圖里和南北基伍接壤的各國政府,以及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必須維持一個登記冊,其中載列關於從本國領土出發飛往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各目的地的航班以及從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出發飛往這些國家境內各目的地的航班的全部資料,供委員會和專家組審查;
8. 決定,在截止於上文第1段所述日期的一段延長期內,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以及與伊圖里和南北基伍接壤的各國政府應採取必要措施:
(a) 各盡所能加強伊圖里或南北基伍與鄰國之間邊界的海關管制;
(b) 確保其本國境內的一切運輸工具均不會被用於違反會員國根據上文第1段採取的措施,並且將這類行動通知委員會;
9. 決定在強制執行上文第1段所述措施期間,所有國家均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委員會根據下文第13段指認的任何人員入境或過境,但本段的規定絕無要求一國拒絕本國國民入境;
10. 決定,上文第9段所定措施不適用於下述情況:
(a) 經委員會事先逐案審查認定,出於人道主義需要,包括為履行宗教義務,此類旅行是合理的;
(b) 委員會斷定,給予豁免將會推進實現安理會有關決議的目標,即促進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的和平與民族和解以及該區域的穩定;
(c) 經委員會事先逐案審查,准許有關個人過境返回國籍國境內或參與努力將嚴重侵犯人權或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人繩之以法;
11. 決定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在強制執行上文第1段所述措施期間,所有國家應立即凍結在其境內、由委員會根據下文第13段所指認人員或實體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掌管的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或由其或經委員會指認、代表其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任何人或實體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掌管的實體所持有的資金、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還決定所有國家都應確保本國國民或本國境內的任何人均不向這些人或實體或以這些人或實體為受益方,提供任何資金、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
12. 決定,上文第11段的規定不適用於相關國家認定的下列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
(a) 為基本開支所必需,包括用於支付食品、房租或抵押貸款、藥品和醫療、稅款、保險費及水電費,或用於支付與提供法律服務有關的合理專業服務費和償付由此引起的相關費用,或國家法律規定的為慣常置存或保管凍結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所應收取的費用或服務費,但相關國家須先把酌情授權動用這類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的意向通知委員會,且委員會在接到此通知後四個工作日內未作出反對的決定;
(b) 為非常開支所必需,但條件是相關國家已將這一認定通知委員會並已獲得委員會的批准;或
(c) 屬於司法、行政或仲裁留置或裁決的標的,在此情況下,這些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可用於執行留置或裁決,但該項留置或裁決須是在本決議通過之日前作出,受益者不是委員會根據下文第13段指認的人或實體,且相關國家已就此通知委員會;
13. 決定上文第9和第11段的規定適用於下述經委員會指認的個人和適當實體:
(a) 其行動違反會員國依照上文第1段採取的措施的人或實體;
(b) 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活動的外國武裝團體中那些阻礙這些團體所屬戰鬥人員解除武裝和自願遣返或重新安置的政治和軍事領導人;
(c) 接受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外援助並阻礙其戰鬥人員參加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進程的剛果民兵政治和軍事領導人;
(d) 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活動並違反相關國際法,在武裝衝突中招募或使用兒童兵的政治和軍事領導人;
(e) 活動於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並嚴重違反國際法,在武裝衝突局勢中以兒童或婦女為目標,從事包括殺害和殘害、性暴力、綁架和強迫流離失所等行為的個人;
14. 決定在截止於上文第1段所述日期的一段延長期內,上文第9和第11段所述措施將繼續適用於已根據第1596(2005)號決議第13和第15段、第1649(2005)號決議第2段和第1698(2006)號決議第13段指認的個人和實體,除非委員會另有決定;
15. 決定,本決議通過後,委員會應承擔下列任務:
(a) 向所有國家、特別是該區域各國索取關於它們為切實執行上文第1、6、8、9和11段所定措施以及為遵守第1493(2003)號決議第18和第24段而採取的行動的資料,並於其後要求它們提供委員會認為有用的任何進一步資料,包括讓各國均有機會在委員會提出要求時派代表與委員會面談,以便就相關問題進行更深入的討論;
(b) 對有關據稱違反上文第1段所定措施的情報以及有關非法開採剛果民主共和國自然資源和其他形式財富問題專家小組報告中突出指稱的軍火流動的情報,進行審查並採取適當行動,儘可能查明據報參與此類違反行為的個人和實體以及所使用的飛機或其他運載工具;
(c) 定期向安理會匯報工作,並提出意見和建議,特別是提出加強上文第1段所定措施的效力的方法;
(d) 接收各國根據上文第5段發出的事先通知,將所接到的每項通知轉告聯剛特派團和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並酌情向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和(或)通知國查詢,以核實此類貨運符合上文第1段規定的措施,在需要時決定採取任何一種行動;
(e) 根據上文第13段指認須受上文第9和第11段所定措施制裁的人和實體,包括上文第6和第8段所述的飛機和航空公司,並定期增訂其名單;
(f) 籲請所有有關國家、特別是該區域有關國家向委員會提供資料,說明它們為適當調查和起訴委員會根據上文(e)分段指認的個人和實體而採取的行動;
(g) 對要求給予上文第10和第12段所述豁免的申請進行審議並作出決定;
(h) 頒布必要準則,以利於執行上文第1、6、8、9和第11段;
16. 籲請所有國家,特別是該區域各國,支持執行軍火禁運,全面配合委員會執行任務;
17. 秘書長延長第1771(2007)號決議所設專家組的任務,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為止;
18. 專家組執行下列任務:
(a) 審查和分析聯剛特派團在執行監察任務過程中收集的信息,並酌情與聯剛特派團分享可能有助其執行監察任務的信息;
(b) 針對軍火和有關物資的流動以及違反上文第1段所定措施從事活動的網絡,與剛果民主共和國、該區域各國和必要時其他國家的政府合作,收集和分析這些國家境內的一切相關信息;
(c) 酌情考慮和建議加強有關國家、特別是該區域有關國家的能力的方法,以確保有效執行上文第1段所規定的措施;
(d) 至遲於2008年8月15日、另在2008年11月15日之前,酌情向委員會通報其工作的最新情況,並通過委員會,向安理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上文第1、6、8、9和11段所定措施的執行情況,並提出這方面的建議,包括提供關於非法軍火貿易供資來源、例如從自然資源所獲資金的信息;
(e) 經常向委員會通報其活動情況;
(f) 在報告中向委員會提供一份附有證據的名單,列出經認定違反上文第1段所定措施者和經認定支助其從事此種活動者,以便安理會日後可能採取措施;
(g) 在其能力範圍內且在不妨礙執行其他任務規定的情況下,通過及時向委員會通報一切有用信息,協助委員會指認上文第13段(b)至(e)分段所指的個人;
19. 聯剛特派團在其現有能力範圍內,且在不妨礙執行其目前任務的情況下,同時也請專家組,繼續將其監察活動集中於南基伍、北基伍和伊圖里;
20 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該區域其他適當國家政府、聯剛特派團和專家組密切合作,包括互通與軍火運輸有關的信息以便利有效執行針對非政府實體和個人的軍火禁運,互通與自然資源非法販運有關的信息,以及互通關於委員會根據上文第13段所指認個人和實體的活動的信息;
21. 重申第1596(2005)號決議第19段的要求,即所有各方和所有國家、特別是該區域各方和各國充分配合專家組的工作,並確保:
- 其成員的安全;
- 隨時允許專家組成員暢行無阻,尤其是接觸其認為與執行任務相關的人員、文件和場址;
22. 決定在適當時,但至遲於2008年12月31日,審查本決議所定措施,以期根據剛果民主共和國安全形勢的鞏固情況,尤其是根據在安全部門改革、包括武裝部隊整編和國家警察改革方面以及在剛果和外國武裝團體酌情解除武裝、復員、遣返、重新安置和重返社會方面取得的進展,酌情予以調整;
23.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5861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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