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2322号决议
← | 2321(2016) | 联合国安理会第2322(2016)号决议 S/RES/2322(2016) 2016年12月12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
2323(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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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2(2016)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2016年12月12日第7831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第1267(1999)、1333(2000)、1363(2001)、1373(2001)、1390(2002)、1452(2002)、1455(2003)、1526(2004)、1566(2004)、1617(2005)、1624(2005)、1699(2006)、1730(2006)、1735(2006)、1822(2008)、1904(2009)、1988(2011)、1989(2011)、2083(2012)、2129(2013)、2133(2014)、2170(2014)、2178(2014)、2195(2014)、2199(2015)、2214(2015)、2249(2015)、2253(2015)和2309(2016)号决议,
重申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尊重所有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重申,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都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最严重威胁之一,任何恐怖主义行为,不论其动机为何,在何地、何时发生,由何人所为,都是不可开脱的犯罪行为,
重申既不能也不应把恐怖主义与任何宗教、国籍、文明或族裔群体联系在一起,
谴责恐怖分子和恐怖团体,尤其是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伊黎伊斯兰国,亦称为达伊沙)、基地组织及与之有关联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不断多次实施恐怖主义罪行,以杀害无辜平民和其他受害者,毁坏财产,严重破坏稳定,
深为关切世界各地区出于不容忍或极端主义的恐怖主义致使越来越多的人、特别是不同国籍和不同信仰的平民受害,重申安理会大力声援恐怖主义的受害者及其家属,强调指出必须协助恐怖主义的受害者,向他们及其家人提供支助,帮助他们应付失亲之痛,
严重关切在一些情况下,恐怖分子或恐怖团体,特别是伊黎伊斯兰国、基地组织以及相关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继续通过参与跨国有组织犯罪获益,表示关切恐怖分子在一些地区通过跨国有组织犯罪受益,包括通过贩运武器、人口、毒品和文物和通过非法买卖自然资源,其中包括黄金和其他贵金属和宝石、矿物、野生物、木炭和石油,以及进行绑架以索取赎金和实施其他罪行,包括进行敲诈和抢劫银行,
关切在日益全球化的社会中,恐怖分子及其支持者越来越多地利用新的信息和通信技术,特别是因特网,来协助开展恐怖活动,谴责用这些技术进行煽动、招募、筹资或筹划恐怖行动,
还关切世界各地继续有人应招加入伊黎伊斯兰国、基地组织和相关团体,回顾第2178(2014)号决议决定,会员国应根据国际人权法、国际难民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防止和制止招募、组织、运送或装备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以及资助他们的旅行和活动,
尤其感到关切的是,恐怖团体越来越多地参与,特别是在冲突地区参与破坏和贩运文化财产及相关罪行,认识到国际合作在预防犯罪和制定刑事司法对策方面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以采用全面和有效的方式来打击这种贩运和相关犯罪,
重申会员国有义务根据适用的国际法,防止恐怖分子和恐怖团体的流动,特别是实行有效的边界管制,并在这方面迅速交流情报,改善主管部门之间的合作,以防止恐怖分子和恐怖团体进出其领土,防止向恐怖分子提供武器和筹资支持恐怖分子,
强调只有采取持久、全面的对策,并有所有国家、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的积极参与和协作,以遏止、削弱、孤立恐怖主义威胁并使其丧失能力,才能战胜恐怖主义,
着重指出为防止、调查和起诉恐怖主义行为,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包括调查人员、检察官和法官的合作,认识到在加强国际合作以打击恐怖主义,包括阻止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前往冲突地区和从冲突区回返方面,一直有各种挑战,特别是鉴于这一活动是跨界进行的,
强调建立和维持公正有效的刑事司法制度是制定反对恐怖主义和跨国有组织犯罪战略的基本基础,
回顾按照国际义务及时合作和采取行动,可以帮助各国防止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前往冲突地区,制定有效战略来处理回返者问题,通过执法和司法当局保留用于提起诉讼的关键证据,并协助落实起诉程序,
注意到开展合作以便从因特网上采集数码数据和证据的请求大幅度增加,强调必须考虑酌情对方法和最佳做法、特别是调查方法和电子证据重新进行评估,
促请会员国继续对相关金融交易保持警惕,并根据适用的国际法和国内法,通过相关当局,包括通过执法、情报、安保部门和金融情报单位等司法当局和渠道,改进各国政府内部及相互之间交流信息的能力和方法,还促请会员国更好地把金融信息与现有其他类别信息,例如私营部门向本国政府提供的信息,结合起来使用,更有效地消除伊黎伊斯兰国、基地组织和相关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为恐怖主义筹资的威胁,包括就调查方法、证据收集和起诉采取行动,
促请会员国继续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通过适当渠道和安排,分享参与恐怖活动的个人和实体、特别是他们供应武器和物质支持的来源的信息,以及继续目前进行的国际反恐合作,包括特勤部门、安全机构、执法组织和刑事司法当局之间的合作的信息,
欢迎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努力更新其现有的中央机关网络,以列入负责反恐问题的机关,
回顾第1373(2001)号决议第1(d)段规定的义务也适用于直接或间接提供资金、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或提供金融服务或其他有关服务,供恐怖主义组织或恐怖分子用于任何用途,包括但不限于招募、培训或旅行,即便它与某一具体恐怖主义行为无关,
1. 再次促请所有国家,无论它是否为区域反恐公约的缔约方,尽快成为各项国际反恐公约和议定书的缔约方,并充分履行所加入文书为其规定的义务,
2. 重申,必须追究那些实施恐怖行为并在恐怖行为中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或侵犯践踏人权的人或要对这些行为负责的人的责任;
3. 促请各国通过双边、区域和国际执法渠道,按照国际和本国的法律和政策,酌情分享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和其他恐怖分子和恐怖组织的信息,包括生物鉴别和简历信息,以及表明某人与恐怖主义有哪些关联的信息,并强调把这些信息提交给各国的监测名单和多边筛查数据库的重要性;
4. 认识到国家立法在围绕恐怖犯罪行为开展国际司法和执法合作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促请会员国颁布本国的反恐立法,并根据恐怖团体和个人构成的威胁不断变化的情况,酌情审查这些立法;
5. 促请各国酌情考虑把情报部门关于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和恐怖分子的威胁的信息降级供官方使用,适当把这些信息提供给一线的筛查人员,例如移民、海关和边界安全人员,并按照国际和本国的法律和政策,适当同其他有关国家和相关国际组织分享这些信息;
6. 强调各国必须在本国的法律和条例中将蓄意违反以下禁令的行为列为重罪:禁止筹资供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用于任何用途,包括但不限于招募、培训或旅行,即便它与某一具体恐怖行为无关,敦促各国根据国际和国家法律,交流关于这类活动的信息,还强调金融行动任务组最近关于根据第2199(2015)和2253(2015)号决议把筹资供恐怖主义用于任何用途的行为列为犯罪的建议5的指导意见;
7. 还鼓励各国开展合作,对第1373(2001)号决议所述恐怖团体和恐怖分子实行定向金融和旅行制裁,并对第2253(2015)号决议开列的团体和个人实行定向金融和旅行制裁,按照国际和国家法律尽可能多地与其他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分享这些团体和个人的信息;
8. 回顾,在对资助或支持恐怖行为案件进行刑事调查或刑事起诉过程中,所有国家都应彼此提供最大限度的协助,包括协助获取它们掌握的诉讼所需的证据,敦促各国按照国际法规定的义务行事,以便发现支持、协助、参与或企图参与直接或间接为恐怖分子或恐怖集团的活动筹资的人,将其绳之以法、予以引渡或起诉;
9. 促请所有国家:
(a) 按照国际和国内法交流信息,在行政、警察和司法事项上开展合作,防止实施恐怖行为,消除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包括回返者的威胁;
(b) 考虑可否在恐怖分子案件中,酌情通过适当的法律和机制移交刑事诉讼;
(c) 加强合作,防止恐怖分子通过跨国有组织犯罪获益,调查这些恐怖分子和与之合作的跨国有组织犯罪分子,并建立起诉他们的能力;
(d) 加强合作,拒绝庇护那些资助、策划、支持、实施或庇护恐怖行为的人;
10. 促请所有国家依照国际法确保难民地位不被那些实施、组织或协助恐怖行为的人滥用,不把声称有政治动机作为拒绝引渡涉嫌恐怖分子请求的理由;
11. 又敦促会员国作为优先事项,酌情考虑批准、加入和执行关于支持就刑事事项开展国际合作的其他相关国际公约,例如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各项议定书;
12. 敦促各国在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协助下,与教科文组织和国际刑警组织密切合作,开展、包括根据请求开展广泛的执法和司法合作,防止和打击恐怖分子或恐怖团体从中获益或可能从中获益的一切形式和方面的贩运文化财产行为及相关罪行,酌情在立法和行动层面根据国际法和国家文书规定的义务和承诺,采取有效的国家措施,防止和打击贩运文化财产行为及相关罪行,包括考虑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2条,将这些可能让恐怖分子或恐怖团体获益的活动定为重罪;
13. 促请所有国家:
(a) 将它们加入的适用国际文书用作在恐怖主义案件中开展司法互助和酌情进行引渡的依据,鼓励各国在没有适用公约或规定时,尽可能在对等或个案的基础上,开展合作;
(b) 根据国际义务,包括国际人权法为其规定的义务,颁布并酌情审查和更新与恐怖主义罪行有关的引渡和司法互助法律,考虑审查本国涉及恐怖主义的司法互助法律和机制,必要时予以更新,以加强其效力,特别是考虑到索取数码数据的请求大幅度增加;
(c) 考虑加强执行它们自己关于在反恐刑事案件中进行引渡和开展司法互助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并酌情审查可否提高这些条约的效力;
(d) 在实施现有适用国际法律文书的框架内考虑如何在适当的恐怖主义案件中简化引渡和司法互助请求,同时认识到需要进行适当的考虑,因为必须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
(e) 指定负责司法互助和引渡工作的中央机关或其他有关刑事司法当局,确保它们有足够的资源、培训和法律权威,特别是在恐怖主义罪行案件中;
(f) 酌情采取措施,更新现有的关于恐怖行为的司法互助做法,包括酌情考虑在充分尊重现有条约义务的情况下,在各中央机关或其他相关刑事司法当局之间采用电子传送请求的方式,以加快诉讼程序;
(g) 考虑向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提供存储数据库的信息,包括被指定当局的联系人和其他相关细节;
(h) 考虑建立和参加区域司法互助合作平台,做出和加强在恐怖罪行案件中迅速开展跨区域合作的安排;
14. 鼓励会员国合作采取行动,在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和遵守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同时,防止恐怖分子进行招募,阻止他们在因特网和社交媒体上宣传暴力极端主义和煽动暴力,包括编制有效的驳斥其宣传的材料,强调指出在这一努力中与民间社会和私营部门合作的重要性;
15. 促请所有国家根据国际法考虑订立适当的法律和机制,以尽可能广泛地开展国际合作,包括任命联络官,开展警察之间的合作,建立/酌情利用联合调查机制,在恐怖主义案件中加强跨界调查的协调,并促请各国在充分尊重被告接受公平审判的保障的情况下,酌情更多地使用电子通信和通用模板;
16. 认识到,国际刑警组织安全可靠的全球警用通信系统I-24/7、它的各种调查和分析数据库和通知系统的有效性已在打击恐怖主义过程中得到证实,鼓励各国加强国家中心局使用它们的能力,为这一网络指定一个1天24小时/1周七天当值的联络点,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它接受足够的网络使用训练,以打击恐怖主义和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包括非法国际旅行;
17. 还鼓励各国考虑把国际刑警组织警用信息网络I-24/7的使用权限扩大到国家中心局以外处于战略位置的其他国家执法实体,例如边远地区过境点、机场、海关和移民岗位或警察局,并酌情将其并入本国的系统;
18. 鼓励会员国、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在考虑到现有合作安排的情况下,考虑是否有可能建立24小时/7天反恐网络,注意到《欧洲委员会防止恐怖主义公约附加议定书》(2015年5月)设立一个1天24小时一周七天的联络点合作网络来打击恐怖主义,推动执行第2178(2014)号决议;
19. 指示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在反恐执行局的支持下:
(a) 在同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和会员国的对话中努力促进反恐事项上的国际执法和司法合作,并与已经建立相关网络和开展跨区域合作的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及联合国有关机构密切合作,以促进国际合作,打击恐怖主义和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包括回返者,特别是根据反恐执行局的国别评估,分析能力差距并提出建议;
(b) 找出差距或会员国之间国际合作的现有趋势,包括通过反恐委员会的情况通报交流良好做法的信息,促进能力建设,包括分享良好做法和交流这方面的信息;
(c) 与反恐执行工作队各实体、特别是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合作,查明宜在哪些领域中在接获会员国要求时,为其提供技术援助以执行本决议,包括培训参与国际合作的检察官、法官和其他相关官员,特别是根据反恐执行局的国别评估,分析能力差距并提出建议;
(d) 指明在反恐事项上开展国际司法和执法合作的良好做法并提高人们对这些做法的认识;
20. 请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与反恐委员会及其执行局密切协商,在接获要求时进一步向各国提供技术援助,以协助执行关于防止和制止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和议定书以及联合国的各项相关决议,还请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和会员国除其他外,继续携手促进在与恐怖主义有关的刑事事项上,包括在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问题上,开展国际合作,特别是在引渡和司法互助方面;
21. 请反恐怖主义执行局在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协助下,与反恐执行工作队办公室协商,在10个月内编写一份关于围绕恐怖主义问题开展国际执法和司法合作的现状的报告,找出主要差距,并向反恐委员会提出消除这些差距的建议;
22. 请反恐委员会在十二个月后向安理会汇报本决议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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