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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2393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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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2(2017) 联合国安理会第2393(2017)号决议
S/RES/2393(2017)
2017年12月19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2394(2017)
本作品收錄於《Portal:联合国安理会2017年决议

第8141次会议以12票赞成,0票反对,3票弃权(多民族玻利维亚国、中国、俄罗斯联邦)通过

联合国 S/RES/2393 (2017)

安全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9 December 2017

第2393(2017)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2017年12月19日第8141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安理会第2042(2012)2043(2012)2118(2013)2139(2014)2165(2014)2175(2014)2191(2014)2209(2015)2235(2015)2254(2015)2258(2015)2268(2016)2286(2016)2332(2016)2336(2016)号决议以及2011年8月3日(S/PRST/2011/16)、2012年3月21日(S/PRST/2012/6)、2012年4月5日(S/PRST/2012/10)、2013年10月2日(S/PRST/2013/15)、2015年4月24日(S/PRST/2015/10)和2015年8月17日(S/PRST/2015/15)的安理会主席声明,

重申对叙利亚主权、独立、统一和领土完整和对《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的坚定承诺,

对叙利亚冲突导致的不可接受的暴力程度和包括数万名儿童在内远远超过25万人被杀表示愤慨,

深为忧虑叙利亚境内毁灭性的人道主义局势仍然严峻,目前叙利亚境内有逾1310万人迫切需要人道主义援助,包括医疗援助,其中有610万人在境内流离失所,290万人(包括巴勒斯坦难民)居住在边远偏僻地区,并有数十万名平民身处被围困地区,

严重关切安理会第2139(2014)2165(2014)2191(2014)2258(2015)2332(2016)号决议未得到充分执行,为此回顾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以及安全理事会所有相关决定为各方规定了法律义务,包括停止所有对平民和民用物体的袭击,其中包括对学校、医疗设施的袭击,停止故意断水、滥用包括大炮、桶装炸弹在内的武器和进行空袭、用迫击炮狂轰滥炸、使用汽车炸弹、发动自杀袭击和使用钻地炸弹,停止将平民挨饿作为作战手段、包括包围人口聚集地区、广泛实施酷刑、虐待、任意处决、法外处决、强迫失踪、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以及停止一切严重侵害和虐待儿童的行为,

注意到2017年期间在从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伊黎伊斯兰国,又称达伊沙)和努斯拉阵线手中收复叙利亚境内地区方面取得的进展,但表示严重关切一些地区仍在这两个组织的控制下,严重关切这两个组织的存在以及暴力极端主义思想和行动对叙利亚和该区域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包括对平民产生巨大人道主义影响,致使数十万人流离失所,文化遗产遭非法破坏,重申安理会决心从所有方面消除伊黎伊斯兰国(又称达伊沙)、努斯拉阵线和其他所有与基地组织有关联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以及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认定的和叙利亚国际支持小组另外商定并经安全理事会认可的其他恐怖主义团体造成的威胁,要求全面执行安全理事会第2170(2014)2178(2014)2199(2015)2249(2015)2253(2015)2347(2017)号决议,

又表示严重关切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以及其他恐怖主义分子和恐怖主义团体进出叙利亚,再次呼吁所有国家根据国际法采取步骤,防止和制止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加入伊黎伊斯兰国、努斯拉阵线和其他所有与伊黎伊斯兰国或基地组织有关联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以及叙利亚国际支持小组另外商定并经安全理事会认可的其他恐怖主义团体,

重申叙利亚当局负有保护叙利亚民众的首要责任,重申武装冲突各方必须采取一切可行步骤保护平民,为此回顾安理会要求武装冲突所有各方全面履行国际法规定的对其适用的关于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包括新闻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相关人员)的义务,

强烈谴责叙利亚境内任意拘留和实施酷刑的行为,特别是在监狱和拘留设施中,并谴责绑架、劫持、扣押人质和强迫失踪行为,要求立即停止这些行为,释放所有被任意拘留的人,首先释放妇女和儿童及生病、受伤和年迈的人以及联合国人员、人道主义人员和记者,

再次强烈谴责参与人道主义行动的人越来越多地遭受各种形式暴力和恐吓的情况,谴责袭击人道主义车队及毁坏和抢劫其资产的行为,敦促武装冲突所有各方促进人道主义人员、包括医务人员和专门从事医务工作的人道主义人员、联合国及其相关人员和他们的财产的安全、保障和通行自由,继续表示钦佩在极为艰难条件下开展工作的叙利亚红新月会志愿人员和其他人道主义工作者的奉献和忠于职守精神,敦促所有各方采取一切适当步骤,确保联合国及其相关人员、联合国专门机构人员和其他所有参加人道主义救济活动的人的安全和保障,

注意到,尽管有各种持续挑战,但联合国及其执行伙伴继续通过跨境送达人道主义援助的方式,为数百万需要援助的人送达生存援助,包括自2016年以来每月平均为100万人送达粮食援助,为400万人提供非粮食物品,提供1500万次治疗所需保健援助,以及为逾300万人提供水和卫生用品,

深感不安的是,偏僻边远地区和被围困地区获得人道主义援助的人数很少,对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包括东古塔在内被围困地区数十万平民的悲惨境况深表震惊,重申围困叙利亚境内平民是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要求立即解除所有围困,

重申严重关切所有阻碍有效送达人道主义援助的事件,注意到伊黎伊斯兰国(又称达伊沙)、努斯拉阵线和其他所有与基地组织有关联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阻碍有效送达人道主义援助,并通过蓄意干扰和阻挠,阻止送达援助,

还重申严重关切跨冲突线送达人道主义援助物品继续受到阻挠,注意到2017年平均每月通过机构间跨冲突线车队向联合国月度计划和双月度计划四分之一的惠益对象送达了援助,

表示严重关切获取医疗服务仍然受到严重限制,重申需要遵守医务中立原则,为医护人员、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和医疗用品(包括手术器材)在所有地区自由通行提供便利,

重申需要支持联合国及其执行伙伴努力扩大向叙利亚所有需要援助的人提供人道主义援助,进一步重申安理会第2165(2014)号决议中决定,叙利亚冲突所有各方都必须立即让联合国及其执行伙伴根据联合国对需求做出的评估,在不带任何政治偏见和目的的情况下,不受阻碍地将人道主义援助直接运送给叙利亚各地的人民,包括立即消除所有阻碍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障碍,

表示有意从联合国秘书长获得关于联合国及其执行伙伴依照安全理事会第2165(2014)号决议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情况的更详细资料,

表示赞赏联合国监测机制根据第2165(2014)2191(2014)2258(2015)2332(2016)号决议监测货物和核实货物的人道主义性质,赞扬该机制努力为联合国及其执行伙伴跨境送达人道主义援助提供便利,强调必须进一步强有力地监测联合国救济物资的人道主义性质及其在叙利亚境内的送达情况,并鼓励联合国及其执行伙伴继续采取步骤,向难以到达的地区和被围困地区送达更多的人道主义援助,包括尽可能有效地利用第2165(2014)号决议规定的过境点,

重申所有各方都需要遵守和维护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相关规定和联合国人道主义紧急援助指导原则,强调在送达人道主义援助方面必须维护人道、中立、公正和独立原则,又回顾必须把人道主义援助送达给原定受益人,

注意到符合人道主义原则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停火协定可在促进人道主义援助的送达方面发挥作用,帮助拯救平民生命,在这方面回顾安理会第2268(2016)号决议所认可的《叙利亚境内停止敌对行动条件》经执行后对人道主义局势有所助益,

注意到为作为走向全国全面停火的一步,即减少暴力而正在开展的冲突降级区工作,并强调人道主义援助准入必须是这种努力的一部分,

表示严重关切因持续暴力而逃离叙利亚的难民已超过540万人,其中逾390万人为妇女和儿童,认识到仍极为严峻、具有毁灭性的叙利亚人道主义局势正在进一步促使难民出走,危及区域稳定,

再次深切感谢该区域各国,特别是黎巴嫩、约旦、土耳其、伊拉克和埃及,为接纳叙利亚难民做出令人称道的重大努力,包括接纳第2139(2014)号决议通过后逃离叙利亚的大约270万名难民,意识到有关危机给这些国家带来巨大开支和社会挑战,

关切地注意到,国际社会对叙利亚危机和区域危机做出的反应仍然无法满足东道国政府和联合国估算出的需求,因此再次敦促所有会员国根据共同承担的原则支持联合国和该区域的各国,包括做出中期和长期反应来减轻对各个社区的影响,提供更多、更灵活和更可预测的资金,并加强重新安置工作和人道主义排雷工作,注意到欧洲联盟、联合王国、德国、挪威、科威特、卡塔尔和联合国2017年4月在布鲁塞尔主办叙利亚捐助方会议,

严重关切地注意到叙利亚境内的有罪不罚现象助长了侵犯践踏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盛行,强调需要终止这些违法侵权行为未受惩罚的局面,并为此再次强调,必须将叙利亚境内有这些违法侵权行为或为此要承担其他责任的人绳之以法,

强调指出,如果危机得不到政治解决,人道主义局势会继续进一步恶化,

认定叙利亚的毁灭性人道主义局势十分严峻,继续对该区域的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特别指出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五条规定会员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安理会的决定,

1. 再次要求所有各方、特别是叙利亚当局立即履行相关国际法,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为其规定的义务,又要求立即全面执行安全理事会第2139(2014)2165(2014)2191(2014)2258(2015)和2332(2016)号决议的所有规定,并注意到2013年10月2日(S/PRST/2013/15)、2015年4月24日(S/PRST/2015/10)和2015年8月17日(S/PRST/2015/15)的主席声明,并回顾叙利亚境内的某些侵权违法行为可能构成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

2. 决定将安全理事会第2165(2014)号决议第2和3段各项决定的期限再延续12个月,直至2019年1月10日;

3. 叙利亚当局尽快对联合国及其执行伙伴提出的所有跨冲突线送达请求作出答复,并给予积极考虑;

4. 重申,若叙利亚冲突无法获得政治解决,则局势还会继续恶化,再次要求立即全面执行第2254(2015)号决议,按国际支持小组声明提及的《日内瓦公报》,进行叙利亚人主导和叙利亚人享有自主权的政治过渡,以便结束叙利亚冲突,再次强调叙利亚人民将决定叙利亚的前途;

5. 秘书长在本决议通过后6个月内,对联合国人道主义跨境行动进行一次独立书面审查,包括就如何进一步加强联合国监测机制提出建议,并考虑到包括叙利亚当局、有关叙利亚邻国和联合国人道主义机构及其执行伙伴在内的有关各方的看法,

6. 秘书长在提交关于第2139(2014)2165(2014)2191(2014)2258(2015)2332(2016)号决议的报告的框架内,向安理会报告本决议的执行情况以及叙利亚境内所有有关各方的遵守情况,还秘书长在月度报告中说明联合国跨冲突线和跨境人道主义准入的总体趋势,并更详细地说明依据安全理事会第2165(2014)号决议授权通过联合国人道主义跨境行动送达的人道主义援助情况,包括惠益对象人数、县级援助送达地点以及送达物品的数量和性质;

7. 重申安理会将在发生不遵守本决议或第2139(2014)2165(2014)2191(2014)2258(2015)和第2332(2016)号决议的情况时,根据《联合国宪章》采取进一步措施;

8.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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