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2447号决议
← | 2446(2018) | 联合国安理会第2447(2018)号决议 S/RES/2447(2018) 2018年12月13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
2448(2018) |
第8420次会议以15票赞成,0票反对通过 |
联合国 | S/RES/2447 (2018) |
安全理事会 | Distr.: General 13 December 2018 |
第2447(2018)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2018年12月13日第8420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关于联合国警务工作的第2185(2014)和2382(2017)号决议及有关决议,如关于保护平民的第1265(1999)和1894(2009)号决议、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和2242(2015)号决议、关于维持和平行动的第2086(2013)号决议、关于安全部门改革的第2151(2014)号决议、关于冲突后建设和平的第1645(2005)、2282(2016)和2413(2018)号决议、关于维持和平行动业绩的第2436(2018)号决议,回顾安理会主席声明,如2004年10月6日(S/PRST/2004/34)、2010年6月29日(S/PRST/2010/11)、2012年1月19日(S/PRST/2012/1)和2014年2月21日(S/PRST/2014/5)关于法治的声明、2010年2月12日(S/PRST/2010/2)和2018年5月14日(S/PRST/2018/10)关于维持和平行动的声明以及1997年7月14日(S/PRST/1997/38)关于民警的声明,
重申根据《联合国宪章》,安理会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
强调指出各国对预防和解决冲突及保护平民负有首要责任,联合国在维持和平特派团和特别政治任务中根据任务规定和授权,可在整个冲突周期内对警察、司法和惩戒领域提供援助,包括协助保护平民及东道国警察、司法和惩戒机构的能力建设和发展努力,从而作出重要贡献,并指出在考虑对和平与安全支柱进行更广泛的改革时,联合国对这些领域的援助贡献具有重大意义,
重申仅靠军事和技术干预无法实现和保持持久和平,只有通过政治解决办法才能实现目标,坚信应遵循政治解决原则设计和部署联合国维和行动,
又重申安理会承诺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包括承诺在开展一切维和活动时恪守和尊重所有国家政治独立、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的原则,重申各国务必遵守国际法为其规定的义务,
还重申维和基本原则,如当事方同意、中立以及非自卫和履行授权不使用武力原则,认识到每个维和行动的任务都是根据有关局势的具体需要制定的,着重指出安理会授权的任务符合这些基本原则,重申安全理事会期待它授权的任务得到全面执行,
重申需要采用综合办法来预防冲突和实现可持续和平,包括采取行动和结构性措施来预防武装冲突并消除其根源,包括在国际和国家两级加强法治,促进经济持续增长,消除贫困,推动社会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实现民族和解,实行善治,推行民主,促进性别平等以及尊重和保护人权,
注意到联合国根据任务规定对警察、司法和惩戒机构提供援助,可在加强法治和安全部门改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重申国家当局在更广泛的法治和安全部门改革努力中,在不断推进警察、司法和惩戒机构的改革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包括向国家警察、司法和惩戒机构调拨专用国家资源及监测警察、司法和惩戒机构改革的影响,认识到在这方面国家当局的政治领导力和政治意愿至关重要,国家自主是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
重申国家政府和当局在确定、推动和指导建设和平和保持和平的优先事项、战略和活动方面负有首要责任,强调保持和平是需要政府和所有其他利益攸关方共同履行的一项共同任务和责任,在这方面强调,包容性是推进国家建设和平进程和目标的关键,以确保社会各阶层的需求都得到考虑,并强调指出民间社会可以在推动保持和平的努力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着重指出各维持和平行动和特别政治任务在其任务规定范围内与联合国相关实体协调,根据授权协助加强东道国的法治机构非常重要,回顾可授权多层面维和特派团提供这种协助,帮助国家当局确定重要的法治优先事项和战略,以满足警察、司法机构和惩戒系统的需要,理清它们之间的重要联系,以期加强国家在这些领域履行重要职能的能力,并为建设和平和消除有罪不罚现象作出重要贡献,
欢迎秘书长作出努力,通过其“以行动促维和”倡议动员所有合作伙伴和利益攸关方支持更有效地开展联合国维和工作,并欢迎做出继续加强维和行动效力的政治承诺,包括通过联合平台等方式加强维和效力,
重申加强东道国警察、司法和惩戒部门的重要性,强调国家一级法治非常重要,是预防冲突、维持和平、解决冲突和建设和平的一个关键要素,
强调指出加强维持和平行动和特别政治任务中的警察、司法和惩戒部门至关重要,以根据任务规定和授权,协助国家政府稳定局势,扩展国家权力,结束有罪不罚现象,保护平民,消除冲突的根源,防止冲突再起,建设和平和保持和平,
注意到东道国的警务机构通常是政府和社区之间关于安全问题的主要联络机构,重申必须有专业、有效和负责的公众可以求助的执法、惩戒和司法机构,才能为可持续和平和国家发展奠定基础,
强调指出联合国为加强警察、司法和惩戒机构提供支助的重要性,包括根据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和特别政治任务的任务规定和授权,通过纠正以往的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酌情向受害者提供补救,促进民族和解,为流离失所者的持久自愿回返奠定基础,并帮助防止再度发生冲突,
承认警察部门作为联合国维和行动和特别政治任务的一个组成部分所发挥的作用,而且获得授权的维和行动和特别政治任务的任务规定中与警务相关的工作日益繁多和复杂,
认识到妇女在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和特别政治任务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包括妇女在所有和平与安全努力中发挥的关键作用,包括提供不同视角,协助与地方社区建立互信,强调指出需要加强妇女对东道国警务和法治决策的充分、平等和切实参与及领导作用,
欢迎努力激励在联合国维和行动中部署更多警察和文职妇女并任命她们担任高级职务,欢迎努力审查阻碍妇女获得征聘和职业晋升的障碍,在这方面表示注意到秘书长的全系统性别均等战略,该战略责成联合国相关实体与警察派遣国协商,就此制定一项单独的专门战略,
强调指出秘书长和联合国各实体通过警务、司法、惩戒工作全球协调中心安排(全球协调中心安排)所作的努力对加强内部一致性和战略协调以促进联合国采取全面办法开展警察、司法和惩戒机构援助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着重指出必须在总部和实地密切协调联合国的警察、司法和惩戒活动,特别是在安全理事会授权的特派团与联合国国家工作队之间酌情进行协调,并鼓励获授权开展警察、司法和惩戒活动的联合国相关实体酌情通过现有协调机制开展工作,
1. 特别指出必须从一开始就视需要将联合国对警察、司法和惩戒领域的支持纳入维持和平行动和特别政治任务的任务规定,以根据任务规定和授权,协助各国政府重建或恢复警察、司法和惩戒服务,支持实现维持和平行动和特别政治任务的战略目标,消除每个冲突的根源,包括为此加强国家和国际两级的法治;
2. 重申支持制定全面综合的业绩政策框架,确定明确的业绩标准,用以评价所有参与和支助维持和平行动和特别政治任务的联合国文职人员和军警人员,以促进有效和充分执行各项任务规定,该框架应纳入以明确和妥善界定的基准为基础的全面和客观方法,以确保对业绩不佳进行问责,对杰出业绩予以奖励和表彰;
3. 敦促所有部队和警察派遣国在人员、训练和装备等方面达到联合国业绩标准,支持有效地执行授权任务,同时保持最高的行为标准,还敦促为维持和平行动提供支助的所有特派团文职部门和秘书处工作人员达到业绩标准并遵守工作人员条例,注意到秘书长努力制定全面的业绩评估系统,以帮助警察派遣国达到联合国业绩标准,并促请所有利益攸关方支持这些努力;
4. 特别指出联合国在维持和平行动和特别政治任务中根据任务规定和授权对警察、司法和惩戒机构提供的援助必须既侧重于迅速恢复基本服务,以满足人民的司法和安全需求,也侧重于根据透明、效率和可持续性原则开展长期机构改革,促请秘书长确保获授权开展警察、司法和惩戒任务的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和特别政治任务的规划工作建立在对东道国国情、能力和需要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之上;
5. 又重申决心以符合适用国际法的方式,赋予维持和平行动和特别政治任务明确、可信和可实现的任务,并根据任务规定和授权,为警察、司法和惩戒部门提供适当资源,包括为联合国的全面支助工作规定切合实际的基准和成果,并改善这方面的问责;
6. 重申安理会不断努力审查维持和平行动,以确保维和行动和特别政治任务在实地实现最大成效和效率,并请秘书长:
(a) 提高联合国在维持和平特派团和特别政治任务中对警察、司法和惩戒机构提供援助的一致性、业绩和成效;
(b) 确保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和联合国其他行为体酌情协同开展分析、规划和方案;
(c) 确保及时为特派团过渡作出规划并确立基准,包括酌情制定提高联合国国家工作队以及东道国政府警察、司法和惩戒机构能力的战略;
(d) 确保与维持和平行动所取得成效有关的数据流,包括维持和平业绩数据,纳入警察、司法和惩戒机构的相关数据,并对之进行集中管理,以便根据明确和妥善制定的基准,改进对特派团行动的分析和评价;
7. 促请秘书长特别代表并酌情促请驻地协调员在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或特别政治任务获得授权时,确保警察、司法和惩戒方面的援助完全协调一致,避免各自为政,最大限度地整合各种努力,包括为此联合开展工作;
8. 重申国家自主权和领导力在建设和平方面的重要性,在这方面,保持和平的责任由政府和所有其他国内利益攸关方广泛分担,确认联合国警察、司法和惩戒部门可按照任务规定,通过支持东道国警察、司法和惩戒机构,为建设和平和保持和平作出贡献;
9. 重申遵守人权尽职政策在依照《联合国宪章》向非联合国安全部队提供联合国维持和平相关支持方面的重要性;
10. 强调指出东道国需要按照适用的国际义务,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规定的义务,促进在本国司法系统内追究罪责,并鼓励东道国行使管辖权,应对有罪不罚问题,包括为此强化本国警察、司法和惩戒机构;
11. 确认联合国各实体通过全球协调中心联合规划和向警察、司法和惩戒领域提供援助,提高了维持和平行动和特别政治任务的成效和效率;
12. 请秘书长考虑到当前冲突难以应对、错综复杂和不断变化的性质,审查加强联合国对东道国警察、司法和惩戒机构援助的方式,并提出建议,供安全理事会审议;
13. 请联合国强调要预防和应对冲突中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并支持受害者,包括在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进程以及安全部门改革中采取上述做法,并在东道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协助国家当局强化法治,例如,通过法治与冲突中性暴力问题专家组的工作实现这一目的;
14. 回顾安理会第2242(2015)号决议,其中请秘书长与会员国协作,着手修订战略,使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警察特遣队中的妇女人数到2020年增加一倍,还要求此战略应确保妇女切实有效地全面参与维持和平各个方面,并确保不迟于2019年3月向安全理事会提交这一经修订的战略;
15. 请秘书长在关于维持和平和建设和平的相关报告中,报告本决议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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