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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2456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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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5(2019) 联合国安理会第2456(2019)号决议
S/RES/2456(2019)
2019年2月26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2457(2019)
本作品收錄於《Portal:联合国安理会2019年决议

第8469次会议以15票赞成,0票反对通过

联合国 S/RES/2456 (2019)

安全理事会 Distr.: General
26 February 2019

第2456(2019)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2019年2月26日第8469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关于也门的第2014(2011)2051(2012)2140(2014)2201(2015)2204(2015)2216(2015)2266(2016)2342(2017)2402(2018)2451(2018)2452(2019)号决议以及2013年2月15日(S/PRST/2013/3)、2014年8月29日(S/PRST/2014/18)、2015年3月22日(S/PRST/2015/8)、2016年4月25日(S/PRST/2016/5)、2017年6月15日(S/PRST/2017/7)和2018年3月15日(S/PRST/2018/5)安理会主席声明,

重申对也门统一、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坚定承诺,

表示关切也门目前面临的政治、安全、经济和人道主义挑战,包括持续不断的暴力,以及非法转让、不利于稳定地积累和滥用武器构成的威胁,

再次呼吁也门各方坚持通过对话与协商化解分歧,摒弃为实现政治目标而诉诸暴力的做法,不要进行挑衅,

重申各方要履行国际法、包括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规定的义务,

表示支持并致力于秘书长也门问题特使为促进也门过渡进程而开展的工作,

表示严重关切也门某些地区被阿拉伯半岛基地组织(半岛基地组织)控制,严重关切半岛基地组织的存在、其暴力极端主义意识形态和行动给也门和该区域的稳定造成负面影响,包括对平民造成破坏性人道主义影响,还表示关切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伊黎伊斯兰国,又称达伊沙)在也门的附庸不断增加且今后还可能增长,重申决心消除半岛基地组织、伊黎伊斯兰国(达伊沙)和所有其他有关联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构成的各方面威胁,

回顾阿拉伯半岛基地组织(半岛基地组织)和与之有关联的个人已被列入伊黎伊斯兰国(达伊沙)和基地组织制裁名单,就此强调指出需要大力执行第2253(2015)号决议第2段所载措施,将之作为在也门打击恐怖主义活动的重要工具,

注意到有效执行第2140(2014)2216(2015)号决议建立的制裁制度至关重要,包括该区域会员国可在这方面发挥关键作用,鼓励努力进一步加强合作,

回顾2216(2015)号决议第14段关于实行定向军火禁运的规定,

对也门破坏性人道主义局势继续恶化深感不安表示严重关切一切阻碍有效运送人道主义援助的情况,包括对向也门平民运送维生物品实行限制,

强调2140(2014)号决议第19段所设委员会(“委员会”)需要讨论专家小组报告所载建议,

认定也门局势继续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重申需要在全面的全国对话大会结束后,根据海湾合作委员会倡议和执行机制,依照第2014(2011)2051(2012)2140(2014)2201(2015)2204(2015)2216(2015)2266(2016)2451(2018)2452(2019)号决议,结合也门人民的期望,及时全面落实政治过渡;

2. 决定将第2140(2014)号决议第11和15段规定的措施延至2020年2月26日,重申2140(2015)号决议第12、13、14和16段的规定,还重申2216(2015)号决议第14至17段的规定;

指认标准

3. 重申2140(2014)号决议第11和15段和第2216(2015)号决议第14段的规定适用于被委员会指认的或第2216(2015)号决议附件开列的参与危及也门和平、安全或稳定的行为或为此种行为提供支持的个人或实体;

4. 重申2140(2014)号决议第17段和第2216(2015)号决议第19段规定的指认标准;

报告

5. 决定将第2140(2014)号决议第21段和第2216(2015)号决议第21段规定的专家小组任务的期限延长至2020年3月28日,表示打算至迟于2020年2月28日审查专家小组的任务规定,并就是否予以再次延长采取适当行动,秘书长尽快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与委员会协商并酌情利用第2140(2014)号决议所设专家小组成员的专长,重新组建专家小组,运作至2020年3月28日;

6. 专家小组至迟于2019年7月28日向委员会提交中期最新情况通报,并在与委员会讨论后,至迟于2020年1月28日向安全理事会提交最后报告;

7. 指示小组同安全理事会为支持各制裁委员会的工作设立的其他相关专家组,特别是第1526(2004)号决议设立并经第2368(2017)号决议延长任期的分析支助和制裁监测组开展合作;

8. 敦促各方和所有会员国以及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确保与专家小组合作,还敦促所有有关会员国确保专家小组成员安全而且通行不受阻碍,尤其是在接触人员、获取文件和进入场地方面,以便专家小组执行任务;

9. 强调必须视需要与有关会员国进行磋商,确保本决议规定的措施得到全面执行;

10. 促请所有尚未向委员会报告情况的会员国尽快提交报告,说明它们为有效执行第2140(2014)号决议第11和15段和第2216(2015)号决议第14段规定的措施采取了哪些步骤,就此回顾根据第2216(2015)号决议第15段对货物进行检查的会员国必须按照第2216(2015)号决议第17段的规定向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

11. 回顾制裁一般性问题非正式工作组关于最佳做法和方法的报告(S/2006/997),包括论及可采取哪些步骤阐明监测机制方法标准的第21、22和23段;

12. 重申安理会打算不断审查也门局势,并准备审查本决议中的措施是否得当,包括根据事态发展,随时视需要加强、修改、暂停或解除这些措施;

13.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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