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2589号决议
← | 2588(2021) | 联合国安理会第2589(2021)号决议 S/RES/2589(2021) 2021年8月18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
2590(2021) |
第8837次会议以15票赞成,0票反对通过 |
联合国 | S/RES/2589 (2021) |
安全理事会 | Distr.: General 18 August 2021 |
第2589(2021)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2021年8月18日第8837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重申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
回顾安理会以往有关维持和平行动问题的相关决议和主席声明,
重申维持和平基本原则,诸如当事方同意、中立以及非自卫和履行授权不使用武力,
特别指出维持和平作为联合国可用于促进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最有效工具之一的重要性,申明持久和平并非仅通过军事和技术干预手段得以实现或维持,而需凭借政治解决办法,坚信政治解决应是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设计和部署的导向,
注意到秘书长努力动员所有伙伴和利益攸关方通过秘书长的“以行动促维和”倡议和“以行动促维和+”倡议支持更有效的联合国维持和平工作,后一项倡议除其他外重点指出必须追究针对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人员实施的罪行的责任,
注意到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人员部署在日益恶化和复杂的政治和安全环境中,表示严重关切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人员面临的安全威胁和针对性袭击,这对联合国行动构成重大挑战,包括地雷、战争遗留爆炸物和简易爆炸装置构成的威胁,回顾军警和文职人员在挑战性环境中执行联合国任务时作出的牺牲,
最强烈地谴责杀害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人员和针对他们的一切暴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拘留和绑架行为,回顾指出,针对维持和平人员的此类行为可能构成战争罪,
谴责部队地位协定或特派团地位协定任何当事方违反协定的行为,认识到此类违反行为可能给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人员的安全和安保带来严重风险,申明,人员或设备按照特派团任务规定入境和行动自由不应受到阻碍,
表示严重关切把杀害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人员和针对他们的一切暴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拘留和绑架行为的行为人绳之以法面临挑战,严重关切此类罪行的起诉率依然很低,这进一步助长了有罪不罚的氛围,有损维持和平行动人员的安全和安保,在此方面注意到会员国承诺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把针对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人员实施此类行为的行为人绳之以法,
特别指出维持和平特派团必须与有关会员国和联合国实体密切合作,以减轻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人员被杀害和遭受一切暴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拘留和绑架行为的风险,
注意到联合国根据任务规定对警察、司法和惩戒机构提供的援助可在加强法治和安全部门改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重申国家当局应在更广泛的法治和安全部门改革努力中,在不断推进警察、司法和惩戒机构改革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包括为国家警察、司法和惩戒机构调拨专用国家资源及监测警察、司法和惩戒机构改革的影响,认识到在这方面国家当局的政治领导力和政治意愿至关重要,国家自主是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
认识到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人员对于根据《联合国宪章》促进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关键作用,认识到联合国人员和资产的安全和安保首要责任在于东道国,还认识到需要在总部和外地各级更加努力地共同增进安全和安保,
重申安全和安保与文职和军警维持和平人员业绩之间的重要联系,建立联合国维持和平业绩文化制度将有助于更好地执行维持和平任务,使维持和平人员的安全和安保得以改善,在此方面注意到维和业绩和问责综合框架的制定,特别指出各级业绩评估和问责的重要性,
1. 致敬所有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人员,包括那些为了和平事业而因公殉职者;
2. 促请当前或以往的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东道国根据本国法律和适用的国际法,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将杀害联合国人员和针对他们的一切暴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拘留和绑架行为的行为人绳之以法,敦促武装冲突各方充分遵守国际法规定的义务,促请东道国与维持和平特派团合作增进特派团人员的安全和安保,包括根据第2518(2020)号决议这么做,并根据适用的国际义务,包括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规定的义务,以及酌情根据相关的部队地位协定或特派团地位协定,按照本国法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调查此类行为,并逮捕和起诉此类行为的行为人;
3. 促请当前或以往的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东道国根据本国法律,按照适用的国际义务,包括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规定的义务,促进追究杀害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人员和针对他们的一切暴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拘留和绑架行为的责任,鼓励当前或以往的维持和平行动东道国解决针对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人员的此类行为有罪不罚的问题,包括为此而加强本国警察、司法和惩戒机构;在此方面确认需酌情加大力度支持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东道国采取切实有效的调查和起诉措施,包括提供技术和后勤支助,以解决此类行为有罪不罚问题、确保追究责任,鼓励秘书长应东道国请求,在现有任务和能力范围内,酌情通过相关联合国实体,支持和便利向东道国当局,酌情包括向相关的执法、检察、司法和惩戒机构以及为证据收集和保存、受害者和证人保护、法证、法院和拘留设施的安全和安保安排提供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
4. 请秘书长继续鼓励维持和平行动东道国作出努力,确保追究杀害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人员和针对他们的一切暴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拘留和绑架行为的责任,为此酌情在提交安全理事会的各个维持和平行动报告中以及在安全理事会第2378(2017)号决议规定的全面年度通报中就涉及已结束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的案件提供以下关键工作的最新情况:
(a) 当前或以往的维持和平行动东道国在预防、调查和起诉与杀害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人员和针对他们的一切暴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拘留和绑架行为有关的案件方面取得的进展,以及当前或以往的维持和平行动东道国为了按照适用的国际义务,包括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规定的义务,促进在本国司法系统内追究此类行为的责任而采取的措施;
(b) 联合国为了跟进了解与杀害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人员和针对他们的一切暴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拘留和绑架行为有关的案件、为了应东道国请求并在特派团任务授权和能力范围内协助东道国以及为了支持东道国努力确保追究此类行为的责任而采取的措施;
5. 请秘书长在现有资源范围内建立一个关于以下方面的全面在线数据库,供有关会员国,包括东道国、部队和警察派遣国以及文职人员国籍国查阅,必要时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敏感信息:与杀害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人员和针对他们的一切暴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拘留和绑架行为有关的案件信息;联合国向维持和平行动东道国提供能力建设援助的信息;当前或以往的维持和平行动东道国在将此类行为的行为人绳之以法方面取得的进展;鼓励会员国为这一倡议提供自愿支持,包括财政资源;
6. 鼓励会员国,包括本国人员成为杀害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人员和针对他们的一切暴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拘留和绑架行为的受害者的部队和警察派遣国,必要时根据本国法律积极与秘书长沟通和分享信息,协助当前或以往的维持和平行动东道国将此类行为的行为人绳之以法;
7. 申明安理会决心采取有效步骤,进一步加强联合国与非洲联盟等区域和次区域组织的伙伴关系,为东道国提供能力建设援助,推动预防、调查和起诉与杀害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人员和针对他们的一切暴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拘留和绑架行为有关的案件;
8. 促请秘书长收到关于杀害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人员和针对他们的一切暴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拘留和绑架行为的报告后,立即通知相关国家当局,敦促东道国保持定期沟通,酌情向秘书长通报此类案件的调查和起诉进展情况;
9. 请每个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在特派团现有能力和资源范围内指定协调人,负责与预防、调查和起诉杀害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人员和针对他们的一切暴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拘留和绑架行为有关的所有问题;
10.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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