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589號決議
← | 2588(2021) | 聯合國安理會第2589(2021)號決議 S/RES/2589(2021) 2021年8月18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
2590(2021) |
第8837次會議以15票贊成,0票反對通過 |
聯合國 | S/RES/2589 (2021) |
安全理事會 | Distr.: General 18 August 2021 |
第2589(2021)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21年8月18日第8837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重申安理會根據《聯合國憲章》負有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
回顧安理會以往有關維持和平行動問題的相關決議和主席聲明,
重申維持和平基本原則,諸如當事方同意、中立以及非自衛和履行授權不使用武力,
特別指出維持和平作為聯合國可用於促進和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最有效工具之一的重要性,申明持久和平並非僅通過軍事和技術干預手段得以實現或維持,而需憑藉政治解決辦法,堅信政治解決應是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設計和部署的導向,
注意到秘書長努力動員所有夥伴和利益攸關方通過秘書長的「以行動促維和」倡議和「以行動促維和+」倡議支持更有效的聯合國維持和平工作,後一項倡議除其他外重點指出必須追究針對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人員實施的罪行的責任,
注意到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人員部署在日益惡化和複雜的政治和安全環境中,表示嚴重關切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人員面臨的安全威脅和針對性襲擊,這對聯合國行動構成重大挑戰,包括地雷、戰爭遺留爆炸物和簡易爆炸裝置構成的威脅,回顧軍警和文職人員在挑戰性環境中執行聯合國任務時作出的犧牲,
最強烈地譴責殺害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人員和針對他們的一切暴力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拘留和綁架行為,回顧指出,針對維持和平人員的此類行為可能構成戰爭罪,
譴責部隊地位協定或特派團地位協定任何當事方違反協定的行為,認識到此類違反行為可能給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人員的安全和安保帶來嚴重風險,申明,人員或設備按照特派團任務規定入境和行動自由不應受到阻礙,
表示嚴重關切把殺害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人員和針對他們的一切暴力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拘留和綁架行為的行為人繩之以法面臨挑戰,嚴重關切此類罪行的起訴率依然很低,這進一步助長了有罪不罰的氛圍,有損維持和平行動人員的安全和安保,在此方面注意到會員國承諾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把針對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人員實施此類行為的行為人繩之以法,
特別指出維持和平特派團必須與有關會員國和聯合國實體密切合作,以減輕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人員被殺害和遭受一切暴力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拘留和綁架行為的風險,
注意到聯合國根據任務規定對警察、司法和懲戒機構提供的援助可在加強法治和安全部門改革方面發揮重要作用,重申國家當局應在更廣泛的法治和安全部門改革努力中,在不斷推進警察、司法和懲戒機構改革方面發揮主導作用,包括為國家警察、司法和懲戒機構調撥專用國家資源及監測警察、司法和懲戒機構改革的影響,認識到在這方面國家當局的政治領導力和政治意願至關重要,國家自主是取得成功的必要條件,
認識到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人員對於根據《聯合國憲章》促進和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關鍵作用,認識到聯合國人員和資產的安全和安保首要責任在於東道國,還認識到需要在總部和外地各級更加努力地共同增進安全和安保,
重申安全和安保與文職和軍警維持和平人員業績之間的重要聯繫,建立聯合國維持和平業績文化制度將有助於更好地執行維持和平任務,使維持和平人員的安全和安保得以改善,在此方面注意到維和業績和問責綜合框架的制定,特別指出各級業績評估和問責的重要性,
1. 致敬所有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人員,包括那些為了和平事業而因公殉職者;
2. 促請當前或以往的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東道國根據本國法律和適用的國際法,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將殺害聯合國人員和針對他們的一切暴力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拘留和綁架行為的行為人繩之以法,敦促武裝衝突各方充分遵守國際法規定的義務,促請東道國與維持和平特派團合作增進特派團人員的安全和安保,包括根據第2518(2020)號決議這麼做,並根據適用的國際義務,包括國際人道法和國際人權法規定的義務,以及酌情根據相關的部隊地位協定或特派團地位協定,按照本國法律採取一切必要措施調查此類行為,並逮捕和起訴此類行為的行為人;
3. 促請當前或以往的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東道國根據本國法律,按照適用的國際義務,包括國際人道法和國際人權法規定的義務,促進追究殺害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人員和針對他們的一切暴力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拘留和綁架行為的責任,鼓勵當前或以往的維持和平行動東道國解決針對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人員的此類行為有罪不罰的問題,包括為此而加強本國警察、司法和懲戒機構;在此方面確認需酌情加大力度支持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東道國採取切實有效的調查和起訴措施,包括提供技術和後勤支助,以解決此類行為有罪不罰問題、確保追究責任,鼓勵秘書長應東道國請求,在現有任務和能力範圍內,酌情通過相關聯合國實體,支持和便利向東道國當局,酌情包括向相關的執法、檢察、司法和懲戒機構以及為證據收集和保存、受害者和證人保護、法證、法院和拘留設施的安全和安保安排提供能力建設和技術援助;
4. 請秘書長繼續鼓勵維持和平行動東道國作出努力,確保追究殺害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人員和針對他們的一切暴力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拘留和綁架行為的責任,為此酌情在提交安全理事會的各個維持和平行動報告中以及在安全理事會第2378(2017)號決議規定的全面年度通報中就涉及已結束聯合國維持和平特派團的案件提供以下關鍵工作的最新情況:
(a) 當前或以往的維持和平行動東道國在預防、調查和起訴與殺害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人員和針對他們的一切暴力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拘留和綁架行為有關的案件方面取得的進展,以及當前或以往的維持和平行動東道國為了按照適用的國際義務,包括國際人道法和國際人權法規定的義務,促進在本國司法系統內追究此類行為的責任而採取的措施;
(b) 聯合國為了跟進了解與殺害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人員和針對他們的一切暴力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拘留和綁架行為有關的案件、為了應東道國請求並在特派團任務授權和能力範圍內協助東道國以及為了支持東道國努力確保追究此類行為的責任而採取的措施;
5. 請秘書長在現有資源範圍內建立一個關於以下方面的全面在線數據庫,供有關會員國,包括東道國、部隊和警察派遣國以及文職人員國籍國查閱,必要時採取適當措施保護敏感信息:與殺害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人員和針對他們的一切暴力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拘留和綁架行為有關的案件信息;聯合國向維持和平行動東道國提供能力建設援助的信息;當前或以往的維持和平行動東道國在將此類行為的行為人繩之以法方面取得的進展;鼓勵會員國為這一倡議提供自願支持,包括財政資源;
6. 鼓勵會員國,包括本國人員成為殺害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人員和針對他們的一切暴力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拘留和綁架行為的受害者的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必要時根據本國法律積極與秘書長溝通和分享信息,協助當前或以往的維持和平行動東道國將此類行為的行為人繩之以法;
7. 申明安理會決心採取有效步驟,進一步加強聯合國與非洲聯盟等區域和次區域組織的夥伴關係,為東道國提供能力建設援助,推動預防、調查和起訴與殺害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人員和針對他們的一切暴力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拘留和綁架行為有關的案件;
8. 促請秘書長收到關於殺害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人員和針對他們的一切暴力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拘留和綁架行為的報告後,立即通知相關國家當局,敦促東道國保持定期溝通,酌情向秘書長通報此類案件的調查和起訴進展情況;
9. 請每個聯合國維持和平特派團在特派團現有能力和資源範圍內指定協調人,負責與預防、調查和起訴殺害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人員和針對他們的一切暴力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拘留和綁架行為有關的所有問題;
10.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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