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444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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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一九七八年三月十九日第425(1978)和426(1978)号、五月三日第427(1978)号和九月十八日第434(1978)号决议,
又回顾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八日安全理事会主席所作说明(S/12958),
研究了一九七九年一月十二日S/13026和Corr.1号文件所载秘书长关于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的报告,
对于第425(1978)和426(1978)号决议的彻底执行受到阻碍而形成的黎巴嫩南部严重局势,表示关切,
重申其确实认为,这种局势继续下去无异于向安理会的权威挑战,蔑视其各项决议,
遗憾地注意到联黎部队第二期任务期限已告结束而仍未能完成交付给它的全部任务,
强调联黎部队的行动自由和不受阻碍为在其整个活动地区内执行任务所必需,
重申必须严格尊重黎巴嫩在其国际公认的疆界以内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再次强调联黎部队依其任务规定是临时性的,
响应黎巴嫩政府的要求,同时考虑到秘书长的报告,
1.对特別是以色列一方不与联黎部队合作,以彻底执行该部队的任务,包括以色列对黎巴嫩南部非正规武装团体给予援助,表示遗憾;
2.极为赞赏地注意到秘书长、联黎部队官兵和联合国工作人员以及提供协助和合作的各国政府正在作出的种种努力;
3.对黎巴嫩政府宣布的政策和为在南部部署黎巴嫩军队所已采取的步骤,表示满意,并鼓励其加紧努力同联黎部队协调,重建其在该地区的统治;
4.决定将联黎部队的任务期限延长五个月,至一九七九年六月十九日止;
5.要求秘书长和联黎部队按照安全理事会所通过的联黎部队的指导方针和任务规定,继续采取认为必要的一切有效措施,并请黎巴嫩政府同秘书长协商,制订一项在今后三个月内执行的有助于恢复其统治的分阶段行动计划;
6.促请凡是有此能力的会员国对有关各方使用影响力,以便使联黎部队可以彻底地和不受阻碍地履行其职责;
7.重申其决心,如果联黎部队的任务继续受到阻挠,就按照《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研究实际的方法和手段,使第425(1978)号决议得到彻底执行;
8.决定继续处理这个问题,并在三个月内再次开会审查局势。
第二一一三次会议以十二票对〇票,两票弃权(捷克斯洛伐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通过。 1
1 一个成员国(中国)没有参加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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