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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444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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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443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444號決議
1979年1月19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445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一九七九年一月十九日
第444(1979)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一九七八年三月十九日第425(1978)426(1978)號、五月三日第427(1978)號和九月十八日第434(1978)號決議,

又回顧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八日安全理事會主席所作說明(S/12958),

研究了一九七九年一月十二日S/13026和Corr.1號文件所載秘書長關於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的報告,

對於第425(1978)426(1978)號決議的徹底執行受到阻礙而形成的黎巴嫩南部嚴重局勢,表示關切

重申其確實認為,這種局勢繼續下去無異於向安理會的權威挑戰,蔑視其各項決議,

遺憾地注意到聯黎部隊第二期任務期限已告結束而仍未能完成交付給它的全部任務,

強調聯黎部隊的行動自由和不受阻礙為在其整個活動地區內執行任務所必需,

重申必須嚴格尊重黎巴嫩在其國際公認的疆界以內的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

再次強調聯黎部隊依其任務規定是臨時性的,

響應黎巴嫩政府的要求,同時考慮到秘書長的報告,

1.對特別是以色列一方不與聯黎部隊合作,以徹底執行該部隊的任務,包括以色列對黎巴嫩南部非正規武裝團體給予援助,表示遺憾

2.極為讚賞地注意到秘書長、聯黎部隊官兵和聯合國工作人員以及提供協助和合作的各國政府正在作出的種種努力;

3.對黎巴嫩政府宣布的政策和為在南部部署黎巴嫩軍隊所已採取的步驟,表示滿意,並鼓勵其加緊努力同聯黎部隊協調,重建其在該地區的統治;

4.決定將聯黎部隊的任務期限延長五個月,至一九七九年六月十九日止;

5.要求秘書長和聯黎部隊按照安全理事會所通過的聯黎部隊的指導方針和任務規定,繼續採取認為必要的一切有效措施,並請黎巴嫩政府同秘書長協商,制訂一項在今後三個月內執行的有助於恢復其統治的分階段行動計劃;

6.促請凡是有此能力的會員國對有關各方使用影響力,以便使聯黎部隊可以徹底地和不受阻礙地履行其職責;

7.重申其決心,如果聯黎部隊的任務繼續受到阻撓,就按照《聯合國憲章》的有關規定研究實際的方法和手段,使第425(1978)號決議得到徹底執行;

8.決定繼續處理這個問題,並在三個月內再次開會審查局勢。


第二一一三次會議以十二票對〇票,兩票棄權(捷克斯洛伐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通過。 1


1 一個成員國(中國)沒有參加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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