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522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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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10月4日
第522(1982)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再次审议了“伊朗和伊拉克间局势”的问题,
对两国间冲突的延续和升级,造成人命的重大牺牲和大量的物质毁损,并危及和平与安全,表示惋惜,
重申恢复该地区的和平与安全需要所有会员国严守《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义务,
回顾其1980年9月28日一致通过的第479(1980)号决议以及1980年11月5日安全理事会主席的声明,
并回顾1982年7月12日一致通过的第514(1982)号决议以及1982年7月15日安全理事会主席的声明,
注意到1982年7月15日秘书长的报告,
1.再度紧急要求立刻停火并停止一切军事行动;
2.重申要求将部队撤至国际承认的边界;
3.欢迎其中一方已表示愿意合作执行第514(1982)号决议,并呼吁另外一方作出同样的表示;
4.肯定必须不再延迟地执行其派遣联合国观察员,进行核査、核实和监督停火与撤兵的决定;
5.重申急需继续进行目前的调解努力;
6.重申请所有其他国家避免采取任何可能引致继续冲突的一切行动,并促进本决议的执行;
7.再请秘书长在七十二小时内将本决议的执行情况报告安全理事会。
第2399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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