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523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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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10月18日
第523(1982)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听取了黎巴嫩共和国总统的发言,
回顾其第425(1978)、426(1978)和519(1982)号决议,
重申其第508(1982)和509(1982)号决议,以及其后关于黎巴嫩局势的各项决议,
研究了秘书长的报告,并注意到其结论和建议,
应黎巴嫩政府的请求,
1.决定将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目前的任务期限再临时延长三个月,即至1983年1月19日为止;
2.坚持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联黎部队的行动,并应让该部队在履行其职务中享有充分的行动自由;
3.授权该部队在这段期间,在黎巴嫩政府的同意下,再执行第511(1982)和第519(1982)号决议中指定的人道主义和行政管理方面的临时任务,并协助黎巴嫩政府不加歧视地确保该地区所有居民的安全;
4.请秘书长在这三个月期间内同黎巴嫩政府协商,并就确保充分执行第425(1978)和426(1978)号决议规定的联黎部队的任务和安理会各项有关决定的方式和方法,向安全理事会提出报告;
5.请秘书长就协商的进展情况向安全理事会提出报告。
第2400次会议以13票对0票,2票弃权(波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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