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523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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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10月18日
第523(1982)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聽取了黎巴嫩共和國總統的發言,
回顧其第425(1978)、426(1978)和519(1982)號決議,
重申其第508(1982)和509(1982)號決議,以及其後關於黎巴嫩局勢的各項決議,
研究了秘書長的報告,並注意到其結論和建議,
應黎巴嫩政府的請求,
1.決定將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目前的任務期限再臨時延長三個月,即至1983年1月19日為止;
2.堅持不得以任何藉口干涉聯黎部隊的行動,並應讓該部隊在履行其職務中享有充分的行動自由;
3.授權該部隊在這段期間,在黎巴嫩政府的同意下,再執行第511(1982)和第519(1982)號決議中指定的人道主義和行政管理方面的臨時任務,並協助黎巴嫩政府不加歧視地確保該地區所有居民的安全;
4.請秘書長在這三個月期間內同黎巴嫩政府協商,並就確保充分執行第425(1978)和426(1978)號決議規定的聯黎部隊的任務和安理會各項有關決定的方式和方法,向安全理事會提出報告;
5.請秘書長就協商的進展情況向安全理事會提出報告。
第2400次會議以13票對0票,2票棄權(波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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