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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522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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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521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522號決議
1982年10月4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523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1982年10月4日
第522(1982)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再次審議了「伊朗和伊拉克間局勢」的問題,

對兩國間衝突的延續和升級,造成人命的重大犧牲和大量的物質毀損,並危及和平與安全,表示惋惜

重申恢復該地區的和平與安全需要所有會員國嚴守《聯合國憲章》所規定的義務,

回顧其1980年9月28日一致通過的第479(1980)號決議以及1980年11月5日安全理事會主席的聲明,

並回顧1982年7月12日一致通過的第514(1982)號決議以及1982年7月15日安全理事會主席的聲明,

注意到1982年7月15日秘書長的報告,

1.再度緊急要求立刻停火併停止一切軍事行動;

2.重申要求將部隊撤至國際承認的邊界;

3.歡迎其中一方已表示願意合作執行第514(1982)號決議,並呼籲另外一方作出同樣的表示;

4.肯定必須不再延遲地執行其派遣聯合國觀察員,進行核査、核實和監督停火與撤兵的決定;

5.重申急需繼續進行目前的調解努力;

6.重申請所有其他國家避免採取任何可能引致繼續衝突的一切行動,並促進本決議的執行;

7.再請秘書長在七十二小時內將本決議的執行情況報告安全理事會。


第2399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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