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915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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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1994年4月14日第910(1994)号决议,
欢迎乍得共和国代表和伟大的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代表1994年4月4日在苏尔特(利比亚)签署关于执行国际法院1994年2月3日判决书的协定;
注意到1994年4月6日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给秘书长的信(S/1994/402)和1994年4月13日乍得常驻代表给秘书长的信(S/1994/424)及这两封信的附件,
注意到在苏尔特(利比亚)签署的协定中规定由联合国观察员监测利比亚所有撤退行动并证实此项撤退确实完成,
决定协助双方执行国际法院对其领土争端所作的判决,并依照《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和宗旨促进双方之间的和睦关系,
审议了秘书长1994年4月27日的报告(S/1994/512),
1.赞赏地注意到秘书长关于上述协定第1条各项规定执行情况的报告(S/1994/512);
2.决定成立联合国奥祖观察组(联奥观察组),并授权从本决议通过之日起至多40天的一个时期内部署9名联合国观察员和6名支助人员,负责按照秘书长的建议(S/1994/512)并按照1994年3月29日第907(1994)号决议第9段的规定,观察1994年4月4日在苏尔特(利比亚)签署的协定的执行情况;
3.呼吁双方与秘书长充分合作核查1994年4月4日协定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特别是给予联奥观察组执行任务所需的行动自由和各种服务;
确认联奥观察组必须乘坐飞机前往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因而必须豁免遵守1992年3月31日第748(1992)号决议第4段的规定,并为此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4.决定1992年3月31日第748(1992)号决议第4段不适用于供运送联奥观察组往返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的飞机;
5.请秘书长将根据本决议往返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的航班通知第748(1992)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6.请秘书长酌情向安理会通报此项任务的发展情况,并在任务完成时提出报告;
7.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3373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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