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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915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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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914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915號決議
1994年5月4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916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1994年5月4日
第915(1994)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1994年4月14日第910(1994)號決議

歡迎乍得共和國代表和偉大的阿拉伯利比亞人民社會主義民眾國代表1994年4月4日在蘇爾特(利比亞)簽署關於執行國際法院1994年2月3日判決書的協定;

注意到1994年4月6日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常駐聯合國代表給秘書長的信(S/1994/402)和1994年4月13日乍得常駐代表給秘書長的信(S/1994/424)及這兩封信的附件,

注意到在蘇爾特(利比亞)簽署的協定中規定由聯合國觀察員監測利比亞所有撤退行動並證實此項撤退確實完成,

決定協助雙方執行國際法院對其領土爭端所作的判決,並依照《聯合國憲章》的原則和宗旨促進雙方之間的和睦關係,

審議了秘書長1994年4月27日的報告(S/1994/512),


A

1.讚賞地注意到秘書長關於上述協定第1條各項規定執行情況的報告(S/1994/512);

2.決定成立聯合國奧祖觀察組(聯奧觀察組),並授權從本決議通過之日起至多40天的一個時期內部署9名聯合國觀察員和6名支助人員,負責按照秘書長的建議(S/1994/512)並按照1994年3月29日第907(1994)號決議第9段的規定,觀察1994年4月4日在蘇爾特(利比亞)簽署的協定的執行情況;

3.呼籲雙方與秘書長充分合作核查1994年4月4日協定各項規定的執行情況,特別是給予聯奧觀察組執行任務所需的行動自由和各種服務;


B

確認聯奧觀察組必須乘坐飛機前往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因而必須豁免遵守1992年3月31日第748(1992)號決議第4段的規定,並為此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4.決定1992年3月31日第748(1992)號決議第4段不適用於供運送聯奧觀察組往返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的飛機;

5.秘書長將根據本決議往返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的航班通知第748(1992)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C

6.秘書長酌情向安理會通報此項任務的發展情況,並在任務完成時提出報告;

7.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3373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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