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916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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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915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916号决议
1994年5月5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917号决议
本作品收錄於《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1994年5月5日
第916(1994)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1992年10月13日第782(1992)号决议及后来的所有决议,

审议了秘书长1994年4月28日关于联合国莫桑比克行动(联莫行动)的报告(S/1994/511),

重申重视《莫桑比克全面和平协定》(S/24635,附件)以及所有各方真诚地及时履行其根据《协定》承担的义务,

赞扬秘书长、其特别代表、其特别顾问及联莫行动工作人员努力设法充分执行赋予联莫行动的任务,

又赞扬非洲统一组织(非统组织)通过其秘书长特别代表在《全面和平协定》的执行方面所发挥的作用,

重申莫桑比克人民负有成功执行《全面和平协定》的根本责任,

又重申深信解决莫桑比克境内的冲突将促进和平与安全,

喜见《全面和平协定》执行工作取得进展,特别是莫桑比克总统宣布将于1994年10月27日和28日举行选举,

但仍表示关切迟迟未能充分执行《全面和平协定》的某些重要方面,

强调莫桑比克政府和抵运必须尽可能与联莫行动,包括与联莫行动的警察部门,充分合作,

1.欢迎秘书长1994年4月28日的报告;

2.又欢迎维持停火、开始遣散所有部队并将武器移至区域军火库、高级司令部宣誓就职及新的莫桑比克国防部队(莫国防部队)培训方案的开始;

3.还欢迎按照1994年2月23日第898(1994)号决议第2段的授权开始部署联合国警察观察员,并强调重视各方与联莫行动警察观察员充分合作;

4.促请所有各方充分尊重它们根据《全面和平协定》承担的义务,特别是:

(a)允许联莫行动,包括警察观察员,通行无阻地进入其控制下的地区;并

(b)允许国内所有政治力量通行无阻地进入其控制下的地区,以保证能在莫桑比克全境自由开展政治活动;

5.特别注意到秘书长报告第21至25段内所载关于重新部署联莫行动人员而不损害有效执行其任务的计划;

6.欣见莫桑比克总统于1994年4月11日宣布将于1994年10月27日和28日举行选举,全国选举委员会成立并在全国各地设立省级办事处;并重申极其重视在上述日期举行选举,在1994年6月1日开始办理选民登记;

7.要求莫桑比克各方,按照秘书长的报告第51段所述,支持选举进程,包括全国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8.但表示关切迟迟未能执行《全面和平协定》的主要方面,特别是按照订正时间表并根据1993年11月5日第882(1993)号决议第10段的规定集合和遣散军队、民兵和准军事部队并成立新的国防部队,并要求各方充分遵守《全面和平协定》的所有规定;

9.在这方面,赞扬莫桑比克总统诺阿欣·希萨诺先生和抵运主席阿丰索·德拉卡马先生在1994年4月8日达成的协议:莫桑比克政府将加速集合其部队,而抵运则将加速遣散部队;

10.敦促各方符合1994年6月1日完成集合部队并于1994年7月15日完成遣散部队的目标;

11.强调各方必须确保向联莫行动提供关于仍待集合的部队人数的准确资料,并准许联莫行动进入其所有军事基地核查仍在集合地区以外的军事装备和战斗人员人数,并向联莫行动提供这类装备的完整清单;

12.呼吁各方确保尽可能多的兵士在举行选举前接受新的莫桑比克国防部队的训练,并要求莫桑比克政府提供后勤和技术支助,以供成立新的莫桑比克国防部队,包括发给军队的正规薪饷,并开始将中央国防设施移交国防部队指挥;

13.表示赞赏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法国和葡萄牙在成立新的莫桑比克国防部队方面的贡献,并赞赏意大利和津巴布韦表示愿意在这方面提供更多的援助;

14.强调莫桑比克境内清除地雷和有关训练的领域取得进展的重要性,欣见秘书长有意加快执行联合国在这个领域的方案,并对已在这方面提供援助的国家表示赞赏;

15.呼吁国际社会提供必要的财政援助,以促进《全面和平协定》的执行,并向技术援助信托基金和援助注册政党特别信托基金提供自愿财政捐助;

16.赞赏地注意到国际社会响应莫桑比克在人道主义援助方面的需要,并呼吁国际社会继续提供适当而迅速的援助,以供执行在《全面和平协定》框架内开展的人道主义方案;

17.重申鼓励国际社会为遣散计划的实行提供适当和迅速的援助,作为目前在人道主义援助方案框架内作出的努力的一项补充;

18.赞扬联合国、各专门机构以及在莫桑比克境内进行业务的其他人道主义机构的努力,并促请莫桑比克所有各方继续便利这些机构自由无阻地与需要援助的平民接触,并继续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专员办事处)及其他人道主义机构合作开展目前对等待重新安置的剩余的流离失所者和难民的援助方案;

19.决定按照秘书长1994年4月28日的报告第22、24和25段内所述的编制,最后一次将联莫行动的任务期限延至1994年11月15日,但须经安全理事会在1994年7月15日以前根据秘书长的一份报告(即秘书长的报告第55段所指的报告),并在1994年9月5日以前根据秘书长的另一份报告,审查联莫行动的任务状况;

20.秘书长保证定期向安全理事会通报《全面和平协定》的执行情况,特别是集合和遣散部队的情况;

21.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3375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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