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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916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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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915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916號決議
1994年5月5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917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1994年5月5日
第916(1994)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1992年10月13日第782(1992)號決議及後來的所有決議,

審議了秘書長1994年4月28日關於聯合國莫桑比克行動(聯莫行動)的報告(S/1994/511),

重申重視《莫桑比克全面和平協定》(S/24635,附件)以及所有各方真誠地及時履行其根據《協定》承擔的義務,

讚揚秘書長、其特別代表、其特別顧問及聯莫行動工作人員努力設法充分執行賦予聯莫行動的任務,

又讚揚非洲統一組織(非統組織)通過其秘書長特別代表在《全面和平協定》的執行方面所發揮的作用,

重申莫桑比克人民負有成功執行《全面和平協定》的根本責任,

又重申深信解決莫桑比克境內的衝突將促進和平與安全,

喜見《全面和平協定》執行工作取得進展,特別是莫桑比克總統宣布將於1994年10月27日和28日舉行選舉,

但仍表示關切遲遲未能充分執行《全面和平協定》的某些重要方面,

強調莫桑比克政府和抵運必須儘可能與聯莫行動,包括與聯莫行動的警察部門,充分合作,

1.歡迎秘書長1994年4月28日的報告;

2.又歡迎維持停火、開始遣散所有部隊並將武器移至區域軍火庫、高級司令部宣誓就職及新的莫桑比克國防部隊(莫國防部隊)培訓方案的開始;

3.還歡迎按照1994年2月23日第898(1994)號決議第2段的授權開始部署聯合國警察觀察員,並強調重視各方與聯莫行動警察觀察員充分合作;

4.促請所有各方充分尊重它們根據《全面和平協定》承擔的義務,特別是:

(a)允許聯莫行動,包括警察觀察員,通行無阻地進入其控制下的地區;並

(b)允許國內所有政治力量通行無阻地進入其控制下的地區,以保證能在莫桑比克全境自由開展政治活動;

5.特別注意到秘書長報告第21至25段內所載關於重新部署聯莫行動人員而不損害有效執行其任務的計劃;

6.欣見莫桑比克總統於1994年4月11日宣布將於1994年10月27日和28日舉行選舉,全國選舉委員會成立並在全國各地設立省級辦事處;並重申極其重視在上述日期舉行選舉,在1994年6月1日開始辦理選民登記;

7.要求莫桑比克各方,按照秘書長的報告第51段所述,支持選舉進程,包括全國選舉委員會的工作;

8.但表示關切遲遲未能執行《全面和平協定》的主要方面,特別是按照訂正時間表並根據1993年11月5日第882(1993)號決議第10段的規定集合和遣散軍隊、民兵和準軍事部隊並成立新的國防部隊,並要求各方充分遵守《全面和平協定》的所有規定;

9.在這方面,讚揚莫桑比克總統諾阿欣·希薩諾先生和抵運主席阿豐索·德拉卡馬先生在1994年4月8日達成的協議:莫桑比克政府將加速集合其部隊,而抵運則將加速遣散部隊;

10.敦促各方符合1994年6月1日完成集合部隊並於1994年7月15日完成遣散部隊的目標;

11.強調各方必須確保向聯莫行動提供關於仍待集合的部隊人數的準確資料,並准許聯莫行動進入其所有軍事基地核查仍在集合地區以外的軍事裝備和戰鬥人員人數,並向聯莫行動提供這類裝備的完整清單;

12.呼籲各方確保儘可能多的兵士在舉行選舉前接受新的莫桑比克國防部隊的訓練,並要求莫桑比克政府提供後勤和技術支助,以供成立新的莫桑比克國防部隊,包括發給軍隊的正規薪餉,並開始將中央國防設施移交國防部隊指揮;

13.表示讚賞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法國和葡萄牙在成立新的莫桑比克國防部隊方面的貢獻,並讚賞意大利和津巴布韋表示願意在這方面提供更多的援助;

14.強調莫桑比克境內清除地雷和有關訓練的領域取得進展的重要性,欣見秘書長有意加快執行聯合國在這個領域的方案,並對已在這方面提供援助的國家表示讚賞;

15.呼籲國際社會提供必要的財政援助,以促進《全面和平協定》的執行,並向技術援助信託基金和援助註冊政黨特別信託基金提供自願財政捐助;

16.讚賞地注意到國際社會響應莫桑比克在人道主義援助方面的需要,並呼籲國際社會繼續提供適當而迅速的援助,以供執行在《全面和平協定》框架內開展的人道主義方案;

17.重申鼓勵國際社會為遣散計劃的實行提供適當和迅速的援助,作為目前在人道主義援助方案框架內作出的努力的一項補充;

18.讚揚聯合國、各專門機構以及在莫桑比克境內進行業務的其他人道主義機構的努力,並促請莫桑比克所有各方繼續便利這些機構自由無阻地與需要援助的平民接觸,並繼續與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難民專員辦事處)及其他人道主義機構合作開展目前對等待重新安置的剩餘的流離失所者和難民的援助方案;

19.決定按照秘書長1994年4月28日的報告第22、24和25段內所述的編制,最後一次將聯莫行動的任務期限延至1994年11月15日,但須經安全理事會在1994年7月15日以前根據秘書長的一份報告(即秘書長的報告第55段所指的報告),並在1994年9月5日以前根據秘書長的另一份報告,審查聯莫行動的任務狀況;

20.秘書長保證定期向安全理事會通報《全面和平協定》的執行情況,特別是集合和遣散部隊的情況;

21.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3375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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