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說明網紅影片裁處結果 依藥事法各罰理科太太與慧智基因公司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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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說明網紅影片裁處結果 依藥事法各罰理科太太與慧智基因公司20萬元
2019年3月18日

新聞稿

資料更新:108-03-18 09:05
資料檢視:108-03-18 09:05
資料維護: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8年3月13日接獲媒體反映網紅理科太太於Youtube網站刊播「子宮頸癌自我篩檢開箱文」廣告,內容涉及特定產品、醫療效能宣稱及廠商名稱,已構成廣告要件,違反藥事法第65條之規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經調查違規屬實,依法裁處廣告主「慧智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及產品薦證代言人「理科太太」新臺幣各20萬元。並呼籲產品廠商及薦證代言人要謹慎,除慎選安全產品外,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各式病毒核酸檢驗套組、血壓計、耳溫槍等均屬醫療器材,廣告時應由許可證持有藥商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

網紅理科太太於Youtube網站刊播「子宮頸癌自我篩檢開箱文」影片,內容述及:「…你有25%的人在三年之內有可能變成零期子宮頸癌…慧智基因…醫師…太太開箱『一分鐘子宮頸癌自我採檢』工具...[#太太工商時間]…慧智子宮頸癌篩檢自採組…」等云云,影片內容涉及特定產品名稱及醫療效能,並可連結至慧智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網站,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宣傳內容,可達到招徠商業利益之效果,係為廣告行為之構成。

理科太太及慧智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3月15日(五)上午、下午分別到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說明,經北市衛生局判定違規屬實、依法裁處如下:

  1. 理科太太:「慧智子宮頸癌篩檢自採組」Youtube網路影片1支(3-5分鐘)係理科太太與慧智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由理科太太進行網路公開宣傳推廣,包括Youtube影片上架1支、及Facebook貼文1則。經衛生局判定核屬「代言」(或稱薦證)行為,且未具藥商資格爰依藥事法第65條,裁處新臺幣20萬元整。
  2. 慧智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案內產品係為羅氏人類乳突病毒核酸檢驗套組,具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衛署醫器輸字第022725號),為台灣羅氏醫療診斷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當初與理科太太合作動機是基於與知名度高的網紅合作,希望增加關注,並沒有要進行銷售,沒有事先申請廣告許可字號,公司會檢討。經衛生局判定適用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爰依同法第92條裁處新臺幣20萬元整。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提醒,違反藥事法第65條「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及第66條第1項之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可處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之罰鍰。另業者於媒體刊登藥物廣告,應事先申請核准,方能刊播;民眾如有購買藥物需求,應睜大眼睛「停、看、聽」,方能健康又安心。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規費罰鍰系統,違反上開法條107年度裁處紀錄47件,共計裁處新臺幣1,093萬元整。 民眾或相關業者如有任何問題,可電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外縣市民眾請撥打02-27208889) 轉1043,以上資料刊登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s://health.gov.taipei/),歡迎查詢。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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