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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卫生局说明网红影片裁处结果 依药事法各罚理科太太与慧智基因公司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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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卫生局说明网红影片裁处结果 依药事法各罚理科太太与慧智基因公司20万元
2019年3月18日

新闻稿

资料更新:108-03-18 09:05
资料检视:108-03-18 09:05
资料维护:台北市政府卫生局

台北市政府卫生局108年3月13日接获媒体反映网红理科太太于Youtube网站刊播“子宫颈癌自我筛检开箱文”广告,内容涉及特定产品、医疗效能宣称及厂商名称,已构成广告要件,违反药事法第65条之规定,台北市政府卫生局经调查违规属实,依法裁处广告主“慧智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及产品荐证代言人“理科太太”新台币各20万元。并呼吁产品厂商及荐证代言人要谨慎,除慎选安全产品外,非药商不得为药物广告。药物系指药品及医疗器材,各式病毒核酸检验套组、血压计、耳温枪等均属医疗器材,广告时应由许可证持有药商于刊播前,将所有文字、图画或言词,申请中央或直辖市卫生主管机关核准,并向传播业者送验核准文件。

网红理科太太于Youtube网站刊播“子宫颈癌自我筛检开箱文”影片,内容述及:“…你有25%的人在三年之内有可能变成零期子宫颈癌…慧智基因…医师…太太开箱‘一分钟子宫颈癌自我采检’工具...[#太太工商时间]…慧智子宫颈癌筛检自采组…”等云云,影片内容涉及特定产品名称及医疗效能,并可连结至慧智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网站,使不特定多数人知悉宣传内容,可达到招徕商业利益之效果,系为广告行为之构成。

理科太太及慧智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于108年3月15日(五)上午、下午分别到台北市政府卫生局说明,经北市卫生局判定违规属实、依法裁处如下:

  1. 理科太太:“慧智子宫颈癌筛检自采组”Youtube网路影片1支(3-5分钟)系理科太太与慧智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由理科太太进行网路公开宣传推广,包括Youtube影片上架1支、及Facebook贴文1则。经卫生局判定核属“代言”(或称荐证)行为,且未具药商资格爰依药事法第65条,裁处新台币20万元整。
  2. 慧智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案内产品系为罗氏人类乳突病毒核酸检验套组,具医疗器材许可证字号(卫署医器输字第022725号),为台湾罗氏医疗诊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当初与理科太太合作动机是基于与知名度高的网红合作,希望增加关注,并没有要进行销售,没有事先申请广告许可字号,公司会检讨。经卫生局判定适用药事法第65条规定“非药商不得为药物广告”,爰依同法第92条裁处新台币20万元整。

台北市政府卫生局提醒,违反药事法第65条“非药商不得为药物广告”及第66条第1项之规定“药商刊播药物广告时,应于刊播前将所有文字、图画或言词,申请中央或直辖市卫生主管机关核准,并向传播业者送验核准文件”可处2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之罚锾。另业者于媒体刊登药物广告,应事先申请核准,方能刊播;民众如有购买药物需求,应睁大眼睛“停、看、听”,方能健康又安心。查台北市政府卫生局规费罚锾系统,违反上开法条107年度裁处纪录47件,共计裁处新台币1,093万元整。 民众或相关业者如有任何问题,可电洽台北市民当家热线:1999 (外县市民众请拨打02-27208889) 转1043,以上资料刊登于台北市政府卫生局网站(https://health.gov.taipei/),欢迎查询。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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