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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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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沿革
制定机关:行政院命令

  1.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行政院(81)台法字第 3166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6 條
  2.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行政院(83)台法字第 3934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3 條條文
  3.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六日行政院(87)台法字第 2147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5、6、9、10、18、26~29、31、33、34、39、43、47、56 條條文;增訂第 25-1~25-8、54-1 條條文;並刪除第 12、16 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行政院(91)院臺秘字第 0910081013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6 條條文
  5.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0910063700號令修正發布第 4、5、19、50 條條文;並增訂第 5-1 條條文
  6.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092009427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 64 條所列屬「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管轄;第 65 條第 1 項所列屬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51451號公告第 64 條所列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 12 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7.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30155687號令修正發布第 12、18、21、22、26、37、40、47、65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58355號公告第 18 條、第 22 條第 2 項所列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改由「內政部移民署」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70172574號公告第 44 條第 2 項所列屬「海岸巡防機關」之權責事項原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管轄,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管轄
  8.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1030155687號令修正發布第 2、4、5、8、15、17、20、22、40、42、43、45、46、55 條條文;並刪除第 14、18、54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70179431號公告第 46 條第 2 項、第 69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二日起改由「大陸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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