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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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沿革
制定機關:行政院命令

  1.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行政院(81)台法字第 3166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6 條
  2.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行政院(83)台法字第 3934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3 條條文
  3.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六日行政院(87)台法字第 2147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5、6、9、10、18、26~29、31、33、34、39、43、47、56 條條文;增訂第 25-1~25-8、54-1 條條文;並刪除第 12、16 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行政院(91)院臺秘字第 0910081013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6 條條文
  5.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0910063700號令修正發布第 4、5、19、50 條條文;並增訂第 5-1 條條文
  6.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092009427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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