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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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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施行细则
沿革
制定机关:
行政院命令
中华民国八十一年九月十六日
行政院(81)台法字第 31666 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56 条
中华民国八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行政院(83)台法字第 39340 号令修正发布第 43 条条文
中华民国八十七年五月六日
行政院(87)台法字第 21470 号令修正发布第 1、4、5、6、9、10、18、26~29、31、33、34、39、43、47、56 条条文;增订第 25-1~25-8、54-1 条条文;并删除第 12、16 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行政院(91)院台秘字第 0910081013 号令修正发布第 3、56 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院院台秘字第0910063700号令
修正发布第 4、5、19、50 条条文;并增订第 5-1 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院院台秘字第0920094274号令
修正发布全文 73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行政院院台法字第1030155687号令
修正发布第 12、18、21、22、26、37、40、47、65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日
行政院院台秘字第1030155687号令
修正发布第 2、4、5、8、15、17、20、22、40、42、43、45、46、55 条条文;并删除第 14、18、54 条条文
姊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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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命令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Public domain
Public do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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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81年订定命令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全文1次的命令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5次的命令
行政院命令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
台湾海峡两岸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