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陽明山管理局組織規程 (民國5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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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臺北市陽明山管理局組織規程 (民國5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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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規程依據戡亂時期臺灣省陽明山管理局設置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 本局置局長一人,簡任,承省政府之命,綜理局務並監督指揮所屬職員暨轄區內有關各機關。
第三條
- 本局設左列各科室:
- 一 秘書室:下設文書、機要、譯電、新聞等四股。
- 二 總務科:下設事務、福利、出納、交際等四股。
- 三 行政科:下設民政、教育、社會、地政、戶政、兵役等六股。
- 四 財政科:下設財務、稅務、公產等三股。
- 五 建設科:下設工程、設計、農林、管理、工商等五股。
- 六 安全室:下設保密、防護等二股。
第四條
- 秘書室除有關業務檢查事項省令另有規定外,掌理左列事項:
- 一 關於文稿審核事項;
- 二 關於文書撰擬及收發繕校事項;
- 三 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 四 關於案卷及圖書之保管事項;
- 五 關於會議紀錄事項;
- 六 關於機要案件之處理事項;
- 七 關於法令規章之擬訂解釋事項;
- 八 關於電報之撰擬及翻譯收發事項;
- 九 關於新聞行政及公共關係事項;
- 十 關於局長交辦事項。
第五條
- 總務科掌理左列事項:
- 一 關於物品採購及保管事項;
- 二 關於公款公產保管事項;
- 三 關於出納事項;
- 四 關於員工福利事項;
- 五 關於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事項。
第六條
- 行政科掌理左列事項:
- 一 關於地方自治事項;
- 二 關於教育文化事項;
- 三 關於名勝古蹟文獻寺廟等管理事項;
- 四 關於社會行政及禮俗事項;
- 五 關於地政事項;
- 六 關於兵役及國民兵組訓事項,
- 七 關於合作事項;
- 八 其他有關行政事項。
第七條
- 財政科掌理左列事項:
- 一 關於財務行政及綜核收支事項;
- 二 關於本局歲入總預算及分配預算之擬編事項;
- 三 關於鎮財政督導事項;
- 四 關於收入憑證及票照管理事項:
- 五 關於國有縣有房屋及基地登記管理事項;
- 六 關於賦稅徵課及審核事項;
- 七 關於動產管理事項;
- 八 關於金融事項;
- 九 其他有關財務行政事項。
第八條
- 建設科掌理左列事項:
- 一 關於土木營建及風景園藝事項;
- 二 關於公私有山林保護及造林事項;
- 三 關於風景建物及溫泉設備管理事項;
- 四 關於農業事項:
- 五 關於水利事項;
- 六 關於交通事項;
- 七 關於道路河川橋樑修築事項;
- 八 關於工商管理及調查事項;
- 九 關於推行公制度量衡事項;
- 十 其他有關風景區建設事項。
第九條
- 安全室掌理左列事項:
- 關於保密防諜及安全防護等事項。
第十條
-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薦任或簡任,秘書三人、科長四人、主任一人、技正三人,均薦任,審核員一人、督學一人、股長二十四人,均委任或薦任,技士五人至六人、科員十七人(內三人得薦任餘委任)、辦事員十五人至二十人、稅務員十五人至十八人,均委任,並得酌用雇員十人至十二人。
第十一條
- 本局設主計室,下設四股。
- 主計室置主任一人,薦任,股長四人,委任或薦任,科員二人、辦事員二人至三人,均委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業務。
第十二條
- 本局設人事室,下設二股。
-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股長二人,委任或薦任,助理員二人,委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第十三條
- 本局各科室所設各股,如因業務需要有所增減時,應呈報省政府核准備案。
第十四條
- 本局人員之任用,除主計、人事人員另有規定外,其餘委任職以上人員,均由本局遴員報請省政府依法任用,雇員由本局雇用,呈報備案。
第十五條
- 本局得設警察所、衛生院,其組織編制另定之。
第十六條
- 本局為便利處理局務得設局務會議,以左列人員組織之:
- 一 局長;
- 二 主任秘書及各科科長室主任;
- 三 警察所所長;
- 四 衛生院院長;
- 五 本局所屬各鎮長;
- 六 本局轄區內各學校校長;
- 七 其他由局長指定之人員。
第十七條
- 本局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十八條
- 本規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