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陽明山管理局組織規程 (民國5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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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陽明山管理局組織規程
[编辑]第一條
-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十八條及臺北市陽明山管理局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 本局置局長一人,簡任,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暨轄區內所屬各機關。
第三條
- 本局設左列各處科室:
- 一、秘書室:掌理文書、機要、新聞、法制等事項。
- 二、民政處:掌理行政、社政、戶政、兵役等事項。
- 三、建設處:掌理工商、建築管理、公共工程養護等事項。
- 四、財政科:掌理財物、稅務、財產管理等事項。
- 五、教育科:掌理中等教育、國民教育、社會教育等事項。
- 六、農林科:掌理農務、林務、畜產、農會輔導等事項。
- 七、地政科:掌理地籍、地價、地權、地用及重劃等事項。
- 八、總務科:掌理事務、出納、營繕、公共關係等事項。
- 九、安全室:掌理保密、防諜等事項。
- 十、研究發展室:掌理研究發展考核等事項。
第四條
-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薦任或簡任,顧問二人,簡聘,專門委員二人,薦聘或簡聘,處長二人薦任或簡任,秘書四人、科長五人、主任二人、技正三人、視察二人、督學二人、均薦任,專員二人薦聘、課長七人、股長廿六人,委任或薦任,技士十三人、科員廿五人(內五人得薦任)、課員七人、辦事員卅六人、技佐十一人,均委任,並得雇用雇員四十二人。
第五條
- 本局設主計室,置主任一人,薦任,股長四人,委任或薦任,科員四人、辦事員三人,均委任,並得雇用雇員二人,依法辦理主計事項。
第六條
-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股長三人,委任或薦任,科員三人,助理員三人,均委任,並得雇用雇員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 本局人員之任用,除主計、人事人員另有規定外,其餘委任職以上人員均由本局遴員報請市政府依法任用,雇員由本局雇用呈報備案。
第八條
- 本局設警察所、衛生院、醫院(包括結核病防治所)、稅捐稽徵處、民防指揮部、地政事務所、公園管理處、家畜疾病防治所、垃圾堆肥處理場、養護工程隊、自來水廠、圖書館、公墓火葬場管理所、敬老院、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九條
- 本局視實際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十條
- 本局為便利處理局務,得設局務會議,並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 一、局長。
- 二、主任秘書。
- 三、科室主管(處長、科長、主任)。
- 四、警察所所長。
- 五、衛生院院長。
- 六、稅捐稽徵處處長。
- 七、北投、士林兩區區長。
- 八、其他由局長指定之人員。
第十一條
- 本局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十二條
- 本規程自公佈之日施行。
臺北市陽明山管理局員額編制表
[编辑]職稱 | 官等 | 員額 | 備考 |
---|---|---|---|
局長 | 簡任 | 1 | |
主任秘書 | 薦任或簡任 | 1 | |
顧問 | 簡聘 | 2 | |
專門委員 | 薦聘或簡聘 | 2 | |
秘書 | 薦任 | 4 | |
處長 | 薦任或簡任 | 2 | |
科長 | 薦任 | 5 | |
主任 | 薦任 | 2 | |
技正 | 薦任 | 3 | |
視察 | 薦任 | 2 | |
督學 | 薦任 | 2 | |
專員 | 薦聘 | 2 | |
課長 | 委任或薦任 | 7 | |
股長 | 委任或薦任 | 26 | |
技士 | 委任 | 13 | |
科員 | 委任 | 25 | 內五人得薦任 |
課員 | 委任 | 7 | |
辦事員 | 委任 | 36 | |
技佐 | 委任 | 11 | |
雇員 | 42 | ||
小記 | 195 | ||
主計室主任 | 薦任 | 1 | |
股長 | 委任或薦任 | 4 | |
科員 | 委任 | 4 | |
辦事員 | 委任 | 3 | |
雇員 | 2 | ||
小記 | 14 | ||
人事室主任 | 薦任 | 1 | |
股長 | 委任或薦任 | 3 | |
科員 | 委任 | 3 | |
助理員 | 委任 | 3 | |
雇員 | 1 | ||
小記 | 11 | ||
總計 | 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