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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陽明山管理局組織規程 (民國6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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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陽明山管理局組織規程 (民國63年1月) 臺北市政府陽明山管理局組織規程(廢止)
中華民國63年(1974年)1月5日
臺北市政府令(63) 府秘法字第537號

中華民國 57 年 6 月 29 日 制定12條臺北市政府令(57) 府人丙字第29893號
中華民國 58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第3~7、11~13條臺北市政府令(58) 府秘法字第65405號
中華民國 60 年 1 月 12 日 修正第2、4~7、11條臺北市政府令(60) 府秘法字第1833號
中華民國 61 年 2 月 3 日 修正第3~14條臺北市政府令(61) 府秘法字第5306號
中華民國 62 年 7 月 11 日 修正第1~4、6~13條臺北市政府令(62) 府秘法字第33727號
中華民國 63 年 1 月 5 日 修正第1~8條及法律名稱為「臺北市政府陽明山管理局組織規程」臺北市政府令(63) 府秘法字第537號
中華民國 63 年 7 月 8 日 修正第4條臺北市政府令(62) 府秘法字第33982號
中華民國 66 年 4 月 6 日 廢止8條臺北市政府令(66) 府秘法字第14233號

臺北市政府陽明山管理局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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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十五條訂定之。

第二條

臺北市政府陽明山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三條

本局設左列各處科室:
一、秘書室:掌理機要、總務、文書、主計、人事管理等事項。
二、業務室:掌理中山樓、陽明山賓館與公園之管理及維護事項。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秘書、專員、主任、組長、副組長、課長、副課長、組員、課員、技士、辦事員、主計員(由主計處派兼)、人事管理員(由人事處派兼)、管理員、書記及雇員。

第五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十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每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主任。
四、組長。
五、主計員。
六、人事管理員。

第七條

本局辦事明細表另定之。

第八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臺北市陽明山管理局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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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職等 員額 備考
局長 第十二職等 1
主任秘書 第十職等 1
專門委員 第十職等 2
秘書室 主任 第九職等 1
秘書 第七至第八職等 2
專員 第七至第八職等 2
組長 第七至第八職等 2
(1)
內機要組長由秘書兼任
組員 第四至第五職等 11 內一人得列第六職等
技士 第四至第五職等 1
辦事員 第三至第四職等 3
主計員 (1) 由主計處派兼
人事管理員 (1) 由人事處派兼
書記 第一至第三職等 8
業務室 主任 (1) 由專門委員兼任
陽明山公園管理組 組長 第七至第八職等 1
副組長 第六至第七職等 1
課長 第六職等 3
課員 第四至第五職等 3
技士 第四至第五職等 2
辦事員 第三至第四職等 2
書記 第一至第三職等 3
中山樓管理組 組長 第七至第八職等 1 或聘任
副組長 第六至第七職等 2 或聘任
課長 第六職等 3 或聘任
副課長 第五職等 4 或聘任
課員 第四至第五職等 6 或聘任
技士 第四至第五職等 2 或聘任
辦事員 第三至第四職等 1 或聘任
雇員 僱用 1
賓館管理組 組長 第七至第八職等 1 或聘任
管理員 僱用 26
合計 專任
兼任
96
(4)

附註:表列所列之職等範圍,如與依公務職位分類法歸級結果不一致時,應以公務職位分類法所定職級規範所歸等職級為準。俟適當時期再行修正本表,以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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