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阳明山管理局组织规程 (民国6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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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阳明山管理局组织规程
[编辑]第一条
- 本规程依台北市政府组织规程第十五条订定之。
第二条
- 台北市政府阳明山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置局长,承市长之命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
第三条
- 本局设左列各处科室:
- 一、秘书室:掌理机要、总务、文书、主计、人事管理等事项。
- 二、业务室:掌理中山楼、阳明山宾馆与公园之管理及维护事项。
第四条
- 本局置主任秘书、专门委员、秘书、专员、主任、组长、副组长、课长、副课长、组员、课员、技士、办事员、主计员(由主计处派兼)、人事管理员(由人事处派兼)、管理员、书记及雇员。
第五条
-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十条
- 本局设局务会议,由局长召集之,每月举行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均以左列人员组成之:
- 一、局长。
- 二、主任秘书。
- 三、主任。
- 四、组长。
- 五、主计员。
- 六、人事管理员。
第七条
- 本局办事明细表另定之。
第八条
-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台北市阳明山管理局编制表
[编辑]职称 | 职等 | 员额 | 备考 | ||
---|---|---|---|---|---|
局长 | 第十二职等 | 1 | |||
主任秘书 | 第十职等 | 1 | |||
专门委员 | 第十职等 | 2 | |||
秘书室 | 主任 | 第九职等 | 1 | ||
秘书 | 第七至第八职等 | 2 | |||
专员 | 第七至第八职等 | 2 | |||
组长 | 第七至第八职等 | 2 (1) |
内机要组长由秘书兼任 | ||
组员 | 第四至第五职等 | 11 | 内一人得列第六职等 | ||
技士 | 第四至第五职等 | 1 | |||
办事员 | 第三至第四职等 | 3 | |||
主计员 | (1) | 由主计处派兼 | |||
人事管理员 | (1) | 由人事处派兼 | |||
书记 | 第一至第三职等 | 8 | |||
业务室 | 主任 | (1) | 由专门委员兼任 | ||
阳明山公园管理组 | 组长 | 第七至第八职等 | 1 | ||
副组长 | 第六至第七职等 | 1 | |||
课长 | 第六职等 | 3 | |||
课员 | 第四至第五职等 | 3 | |||
技士 | 第四至第五职等 | 2 | |||
办事员 | 第三至第四职等 | 2 | |||
书记 | 第一至第三职等 | 3 | |||
中山楼管理组 | 组长 | 第七至第八职等 | 1 | 或聘任 | |
副组长 | 第六至第七职等 | 2 | 或聘任 | ||
课长 | 第六职等 | 3 | 或聘任 | ||
副课长 | 第五职等 | 4 | 或聘任 | ||
课员 | 第四至第五职等 | 6 | 或聘任 | ||
技士 | 第四至第五职等 | 2 | 或聘任 | ||
办事员 | 第三至第四职等 | 1 | 或聘任 | ||
雇员 | 雇用 | 1 | |||
宾馆管理组 | 组长 | 第七至第八职等 | 1 | 或聘任 | |
管理员 | 雇用 | 26 | |||
合计 | 专任 兼任 |
96 (4) |
附注:表列所列之职等范围,如与依公务职位分类法归级结果不一致时,应以公务职位分类法所定职级规范所归等职级为准。俟适当时期再行修正本表,以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