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陽明山管理局組織規程 (民國63年7月)
外觀
← | 臺北市政府陽明山管理局組織規程 (民國63年1月) | 臺北市政府陽明山管理局組織規程(廢止) 中華民國63年(1974年)1月5日 臺北市政府令(63) 府秘法字第537號 |
|
臺北市政府陽明山管理局組織規程
[編輯]第一條
-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十五條訂定之。
第二條
- 臺北市政府陽明山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三條
- 本局設左列各處科室:
- 一、秘書室:掌理機要、總務、文書、主計、人事管理等事項。
- 二、業務室:掌理中山樓、陽明山賓館與公園之管理及維護事項。
第四條
-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秘書、專員、主任、組長、副組長、課長、副課長、組員、課員、技士、辦事員、主計員(由主計處派兼)、人事管理員(由人事處派兼)、管理員、書記及雇員。
第五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十條
-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每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 一、局長。
- 二、主任秘書。
- 三、主任。
- 四、組長。
- 五、主計員。
- 六、人事管理員。
第七條
- 本局辦事明細表另定之。
第八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臺北市陽明山管理局編制表
[編輯]職稱 | 職等 | 員額 | 備考 | ||
---|---|---|---|---|---|
局長 | 第十二職等 | 1 | |||
主任秘書 | 第十職等 | 1 | |||
專門委員 | 第十職等 | 2 | |||
秘書室 | 主任 | 第九職等 | 1 | ||
秘書 | 第七至第八職等 | 2 | |||
專員 | 第七至第八職等 | 2 | |||
組長 | 第七至第八職等 | 2 (1) |
內機要組長由秘書兼任 | ||
組員 | 第四至第五職等 | 11 | 內一人得列第六職等 | ||
技士 | 第四至第五職等 | 1 | |||
辦事員 | 第三至第四職等 | 3 | |||
主計員 | (1) | 由主計處派兼 | |||
人事管理員 | (1) | 由人事處派兼 | |||
書記 | 第一至第三職等 | 8 | |||
業務室 | 主任 | (1) | 由專門委員兼任 | ||
陽明山公園管理組 | 組長 | 第七至第八職等 | 1 | ||
副組長 | 第六至第七職等 | 1 | |||
課長 | 第六職等 | 3 | |||
課員 | 第四至第五職等 | 3 | |||
技士 | 第四至第五職等 | 2 | |||
辦事員 | 第三至第四職等 | 2 | |||
書記 | 第一至第三職等 | 3 | |||
中山樓管理組 | 組長 | 第七至第八職等 | 1 | 或聘任 | |
副組長 | 第六至第七職等 | 2 | 或聘任 | ||
課長 | 第六職等 | 3 | 或聘任 | ||
副課長 | 第五職等 | 4 | 或聘任 | ||
課員 | 第四至第五職等 | 6 | 或聘任 | ||
技士 | 第四至第五職等 | 2 | 或聘任 | ||
辦事員 | 第三至第四職等 | 1 | 或聘任 | ||
雇員 | 僱用 | 1 | |||
賓館管理組 | 組長 | 第七至第八職等 | 1 | 或聘任 | |
管理員 | 僱用 | 26 | |||
合計 | 專任 兼任 |
96 (4) |
附註:表列所列之職等範圍,如與依公務職位分類法歸級結果不一致時,應以公務職位分類法所定職級規範所歸等職級為準。俟適當時期再行修正本表,以資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