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阳明山管理局组织规程 (民国5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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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台北市阳明山管理局组织规程 (民国5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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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阳明山管理局组织规程
[编辑]第一条
- 本规程依台北市政府组织规程第十八条及台北市阳明山管理局设置办法第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 本局置局长一人,简任,承市长之命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暨辖区内所属各机关。
第三条
- 本局设左列各处科室:
- 一、秘书室:掌理文书、机要、新闻、法制等事项。
- 二、民政处:掌理行政、社政、户政、兵役等事项。
- 三、建设处:掌理工商、建筑管理、公共工程养护等事项。
- 四、财政科:掌理财物、税务、财产管理等事项。
- 五、教育科:掌理中等教育、国民教育、社会教育等事项。
- 六、农林科:掌理农务、林务、畜产、农会辅导等事项。
- 七、地政科:掌理地籍、地价、地权、地用及重划等事项。
- 八、总务科:掌理事务、出纳、营缮、公共关系等事项。
- 九、安全室:掌理保密、防谍等事项。
- 十、研究发展室:掌理研究发展考核等事项。
第四条
-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荐任或简任,顾问二人,简聘,专门委员二人,荐聘或简聘,处长二人荐任或简任,秘书四人、科长五人、主任二人、技正三人、视察二人、督学二人、均荐任,专员二人荐聘、课长七人、股长廿六人,委任或荐任,技士十三人、科员廿五人(内五人得荐任)、课员七人、办事员卅六人、技佐十一人,均委任,并得雇用雇员四十二人。
第五条
- 本局设主计室,置主任一人,荐任,股长四人,委任或荐任,科员四人、办事员三人,均委任,并得雇用雇员二人,依法办理主计事项。
第六条
-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荐任,股长三人,委任或荐任,科员三人,助理员三人,均委任,并得雇用雇员一人,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七条
- 本局人员之任用,除主计、人事人员另有规定外,其馀委任职以上人员均由本局遴员报请市政府依法任用,雇员由本局雇用呈报备案。
第八条
- 本局设警察所、卫生院、医院(包括结核病防治所)、税捐稽征处、民防指挥部、地政事务所、公园管理处、家畜疾病防治所、垃圾堆肥处理场、养护工程队、自来水厂、图书馆、公墓火葬场管理所、敬老院、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九条
- 本局视实际需要,得设各种委员会,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十条
- 本局为便利处理局务,得设局务会议,并以左列人员组成之:
- 一、局长。
- 二、主任秘书。
- 三、科室主管(处长、科长、主任)。
- 四、警察所所长。
- 五、卫生院院长。
- 六、税捐稽征处处长。
- 七、北投、士林两区区长。
- 八、其他由局长指定之人员。
第十一条
- 本局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十二条
-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施行。
台北市阳明山管理局员额编制表
[编辑]职称 | 官等 | 员额 | 备考 |
---|---|---|---|
局长 | 简任 | 1 | |
主任秘书 | 荐任或简任 | 1 | |
顾问 | 简聘 | 2 | |
专门委员 | 荐聘或简聘 | 2 | |
秘书 | 荐任 | 4 | |
处长 | 荐任或简任 | 2 | |
科长 | 荐任 | 5 | |
主任 | 荐任 | 2 | |
技正 | 荐任 | 3 | |
视察 | 荐任 | 2 | |
督学 | 荐任 | 2 | |
专员 | 荐聘 | 2 | |
课长 | 委任或荐任 | 7 | |
股长 | 委任或荐任 | 26 | |
技士 | 委任 | 13 | |
科员 | 委任 | 25 | 内五人得荐任 |
课员 | 委任 | 7 | |
办事员 | 委任 | 36 | |
技佐 | 委任 | 11 | |
雇员 | 42 | ||
小记 | 195 | ||
主计室主任 | 荐任 | 1 | |
股长 | 委任或荐任 | 4 | |
科员 | 委任 | 4 | |
办事员 | 委任 | 3 | |
雇员 | 2 | ||
小记 | 14 | ||
人事室主任 | 荐任 | 1 | |
股长 | 委任或荐任 | 3 | |
科员 | 委任 | 3 | |
助理员 | 委任 | 3 | |
雇员 | 1 | ||
小记 | 11 | ||
总计 | 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