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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輻射偵測工作站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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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輻射偵測工作站組織條例
立法於民國69年11月7日(非現行條文)
1980年11月7日
1980年11月24日
公布於民國69年11月24日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 69 年 11 月 7 日 制定12條
中華民國 69 年 11 月 24 日公布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12 條
中華民國 85 年 6 月 21 日 修正前[臺灣輻射偵測工作站組織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13條
中華民國 85 年 7 月 17 日公布總統(85)華總(一)義字第 850018460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3 條及名稱(原名稱:臺灣輻射偵測工作站組織條例)

第一條

  本條例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臺灣輻射偵測工作站(以下簡稱本站)隸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放射性落塵之偵測及國民輻射劑量之調查事項。
  二、環境輻射之調查事項。
  三、食物中放射性含量之調查事項。
  四、核能設施環境輻射之調查及監測事項。
  五、核能設施意外事故之輻射偵測及放射性汙染評估事項。
  六、其他有關輻射之調查、監測事項。

第三條

  本站設輻射偵測技術組及放射化學分析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

第四條

  本站設總務組,掌理文書、印信、檔案、庶務、出納、公共關係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第五條

  本站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綜理站務。

第六條

  本站置組長三人,技正三人至五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組長二人,由技正兼任;技士八人至十人,其中三人至五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餘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技佐十二人至十四人,組員一人或二人,職位均列第二至第五職等;書記二人至四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七條

  本站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第八條

  本站置會計員一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九條

  本站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分站。分站置主任一人,由技正兼任,其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職系說明書,就物理、化學、一般化學工程、核子工程、電子工程、輻射安全、一般行政管理、事務管理、人事行政、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一條

  本站辦事細則,由站擬訂,報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定之。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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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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