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輻射偵測工作站組織條例
外觀
臺灣輻射偵測工作站組織條例 立法於民國69年11月7日(非現行條文) 1980年11月7日 1980年11月24日 公布於民國69年11月24日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組織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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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條例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製定之。
第二條
- 臺灣輻射偵測工作站(以下簡稱本站)隸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掌理左列事項:
- 一、放射性落塵之偵測及國民輻射劑量之調查事項。
- 二、環境輻射之調查事項。
- 三、食物中放射性含量之調查事項。
- 四、核能設施環境輻射之調查及監測事項。
- 五、核能設施意外事故之輻射偵測及放射性汙染評估事項。
- 六、其他有關輻射之調查、監測事項。
第三條
- 本站設輻射偵測技術組及放射化學分析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
第四條
- 本站設總務組,掌理文書、印信、檔案、庶務、出納、公共關係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第五條
- 本站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綜理站務。
第六條
- 本站置組長三人,技正三人至五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組長二人,由技正兼任;技士八人至十人,其中三人至五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餘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技佐十二人至十四人,組員一人或二人,職位均列第二至第五職等;書記二人至四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七條
- 本站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第八條
- 本站置會計員一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九條
- 本站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分站。分站置主任一人,由技正兼任,其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條
第十一條
- 本站辦事細則,由站擬訂,報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定之。
第十二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