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辐射侦测工作站组织条例
外观
台湾辐射侦测工作站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69年11月7日(非现行条文) 1980年11月7日 1980年11月24日 公布于民国69年11月24日 |
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辐射侦测中心组织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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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本条例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 台湾辐射侦测工作站(以下简称本站)隶属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掌理左列事项:
- 一、放射性落尘之侦测及国民辐射剂量之调查事项。
- 二、环境辐射之调查事项。
- 三、食物中放射性含量之调查事项。
- 四、核能设施环境辐射之调查及监测事项。
- 五、核能设施意外事故之辐射侦测及放射性污染评估事项。
- 六、其他有关辐射之调查、监测事项。
第三条
- 本站设辐射侦测技术组及放射化学分析组,分掌前条所列事项。
第四条
- 本站设总务组,掌理文书、印信、档案、庶务、出纳、公共关系及其他不属于各组事项。
第五条
- 本站置主任一人,职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职等,综理站务。
第六条
- 本站置组长三人,技正三人至五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其中组长二人,由技正兼任;技士八人至十人,其中三人至五人职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馀均列第三至第五职等;技佐十二人至十四人,组员一人或二人,职位均列第二至第五职等;书记二人至四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七条
- 本站置人事管理员一人,职位列第三至第五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
第八条
- 本站置会计员一人,职位列第三至第五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九条
- 本站为应业务需要,得设分站。分站置主任一人,由技正兼任,其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第十一条
- 本站办事细则,由站拟订,报请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核定之。
第十二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