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函為節約用電實施「日光節約時間」自四月一日零時起至九月三十日二十四時止 (民國63年臺灣省政府函)
外观
行政院函為節約用電實施「日光節約時間」自四月一日零時起至九月三十日二十四時止 作者:臺灣省政府 中華民國 制定机关: 臺灣省政府 1974年 1974年3月20日于臺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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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函
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三月二十日
(63) 3 20 府人乙字第三〇〇二〇號
省屬各級機關學校
受文者:各省營事業機構
各縣市政府
主旨:爲節約用電,實施「日光節約時間」,自本(六十三)年四月一日零時起,至九月三十日二十四時止,全國各地時鐘,均予撥早一小時,所有機關、學校以及社會工、商各界,水、陸、空交通通訊各方面一律辦理。請照辦並轉知照辦。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六十三年三月七日臺六十三人政叁字第五一九九號函:「一、奉 總統六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63)臺統㈠義字第〇八一二號令核准辦理。二、實施『日光節約時間』期間、軍事機關、部隊曁各級學校,如確因情况特殊得視實際需要,由主辦機關核准,調整作息時間。」
二 除照辦外,省屬各級機關辦公時間,仍照原規定辦理。本省各級學校,如有需要,由教育廳酌情調整作息時間。
主 席 謝東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