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函為節約用電實施「日光節約時間」自四月一日零時起至九月三十日二十四時止 (民國63年臺灣省政府函)
外觀
行政院函為節約用電實施「日光節約時間」自四月一日零時起至九月三十日二十四時止 作者:臺灣省政府 中華民國 制定機關: 臺灣省政府 1974年 1974年3月20日於臺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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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函
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三月二十日
(63) 3 20 府人乙字第三〇〇二〇號
省屬各級機關學校
受文者:各省營事業機構
各縣市政府
主旨:爲節約用電,實施「日光節約時間」,自本(六十三)年四月一日零時起,至九月三十日二十四時止,全國各地時鐘,均予撥早一小時,所有機關、學校以及社會工、商各界,水、陸、空交通通訊各方面一律辦理。請照辦並轉知照辦。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六十三年三月七日臺六十三人政叄字第五一九九號函:「一、奉 總統六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63)臺統㈠義字第〇八一二號令核准辦理。二、實施『日光節約時間』期間、軍事機關、部隊曁各級學校,如確因情況特殊得視實際需要,由主辦機關核准,調整作息時間。」
二 除照辦外,省屬各級機關辦公時間,仍照原規定辦理。本省各級學校,如有需要,由教育廳酌情調整作息時間。
主 席 謝東閔
原始文件
[編輯]- 臺灣省政府網際網路公報查詢系統
- 政府公報資訊網--行政院函為節約用電,實施「日光節約時間」,自63年4月1日0時起至63年9月30日24時止,全國各地時鐘均予撥早1小時,所有機關、學校以及社會工、商各界,水、陸、空交通通訊各方面一律照辦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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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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