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函为节约用电实施“日光节约时间”自四月一日零时起至九月三十日二十四时止 (民国63年台湾省政府函)
外观
行政院函为节约用电实施“日光节约时间”自四月一日零时起至九月三十日二十四时止 作者:台湾省政府 中华民国 制定机关: 台湾省政府 1974年 1974年3月20日于台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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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政府函
中华民国六十三年三月二十日
(63) 3 20 府人乙字第三〇〇二〇号
省属各级机关学校
受文者:各省营事业机构
各县市政府
主旨:为节约用电,实施“日光节约时间”,自本(六十三)年四月一日零时起,至九月三十日二十四时止,全国各地时钟,均予拨早一小时,所有机关、学校以及社会工、商各界,水、陆、空交通通讯各方面一律办理。请照办并转知照办。
说明:
一 依据行政院六十三年三月七日台六十三人政叁字第五一九九号函:“一、奉 总统六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63)台统㈠义字第〇八一二号令核准办理。二、实施‘日光节约时间’期间、军事机关、部队暨各级学校,如确因情况特殊得视实际需要,由主办机关核准,调整作息时间。”
二 除照办外,省属各级机关办公时间,仍照原规定办理。本省各级学校,如有需要,由教育厅酌情调整作息时间。
主 席 谢东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