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函为节约用电实施“日光节约时间”自四月一日零时起至九月三十日二十四时止 (民国63年台湾省政府函)
外观
行政院函为节约用电实施“日光节约时间”自四月一日零时起至九月三十日二十四时止 作者:台湾省政府 中华民国 制定机关: 台湾省政府 1974年 1974年3月20日于台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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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政府函
中华民国六十三年三月二十日
(63) 3 20 府人乙字第三〇〇二〇号
省属各级机关学校
受文者:各省营事业机构
各县市政府
主旨:为节约用电,实施“日光节约时间”,自本(六十三)年四月一日零时起,至九月三十日二十四时止,全国各地时钟,均予拨早一小时,所有机关、学校以及社会工、商各界,水、陆、空交通通讯各方面一律办理。请照办并转知照办。
说明:
一 依据行政院六十三年三月七日台六十三人政叁字第五一九九号函:“一、奉 总统六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63)台统㈠义字第〇八一二号令核准办理。二、实施‘日光节约时间’期间、军事机关、部队曁各级学校,如确因情况特殊得视实际需要,由主办机关核准,调整作息时间。”
二 除照办外,省属各级机关办公时间,仍照原规定办理。本省各级学校,如有需要,由教育厅酌情调整作息时间。
主 席 谢东闵
原始文件
[编辑]- 台湾省政府网际网路公报查询系统
- 政府公报资讯网--行政院函为节约用电,实施“日光节约时间”,自63年4月1日0时起至63年9月30日24时止,全国各地时钟均予拨早1小时,所有机关、学校以及社会工、商各界,水、陆、空交通通讯各方面一律照办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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