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組織法
外观
← |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組織法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2年5月31日(現行條文) 2013年5月31日 2013年6月19日 公布於民國102年6月19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396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2年(2013年)7月23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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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立法目的)
-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食品、藥物與化粧品之管理、查核及檢驗業務,特設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掌理事項)
-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 一、食品、藥物、化粧品(以下簡稱食品藥物化粧品)管理政策之規劃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 二、食品藥物化粧品之查驗登記、審核、給證、備查與藥物人體試驗之審查及監督。
- 三、食品藥物化粧品業者之生產流程管理、輸入查(檢)驗、流通、稽查、查核及輔導。
- 四、食品藥物化粧品之檢驗、研究、實驗室認證、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及中藥、植物性藥材之檢驗。
- 五、食品藥物化粧品之安全監視、危害事件調查及處理。
- 六、管制藥品之稽核、通報、預警、教育宣導與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及販賣。
- 七、食品藥物化粧品消費者保護措施之推動。
- 八、食品藥物化粧品事務之國際合作及境外管理作業。
- 九、其他有關食品藥物化粧品之管理事項。
第三條 (正、副署長之設置)
-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前項人員中二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舗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正、副研究員之設置)
- 本署之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衛生福利部核定。
第六條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 本署各組組長或副組長其中一人及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舗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