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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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組織法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2年5月31日(現行條文)
2013年5月31日
2013年6月19日
公布於民國102年6月19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396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2年(2013年)7月23日至今

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12 日 制定
中華民國 98 年 6 月 3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3739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0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0982261665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修正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組織法]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7條
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19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396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原名稱: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組織法)
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23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22260532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

第一條 (立法目的)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食品、藥物與化粧品之管理、查核及檢驗業務,特設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掌理事項)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食品、藥物、化粧品(以下簡稱食品藥物化粧品)管理政策之規劃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食品藥物化粧品之查驗登記、審核、給證、備查與藥物人體試驗之審查及監督。
  三、食品藥物化粧品業者之生產流程管理、輸入查(檢)驗、流通、稽查、查核及輔導。
  四、食品藥物化粧品之檢驗、研究、實驗室認證、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及中藥、植物性藥材之檢驗。
  五、食品藥物化粧品之安全監視、危害事件調查及處理。
  六、管制藥品之稽核、通報、預警、教育宣導與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及販賣。
  七、食品藥物化粧品消費者保護措施之推動。
  八、食品藥物化粧品事務之國際合作及境外管理作業。
  九、其他有關食品藥物化粧品之管理事項。

第三條 (正、副署長之設置)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前項人員中二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舗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正、副研究員之設置)

  本署之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衛生福利部核定。

第六條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本署各組組長或副組長其中一人及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舗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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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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