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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言/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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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言
凡例
作者:許穆
1689年
卷一

一。記言一書。有原集。有續集。上篇中篇下篇雜篇內篇外篇等篇。甲寅以前所著。而謂之原集者也。續集散稿敍述等篇。甲寅以後所著。而謂之續集者也。其序列標題。別用事例若類書然者。皆先生所自纂定者。故一依先生成規入梓。

一。上中下雜內外篇。皆先生手書。亦有卷帙次第。故如學禮,儒林等篇目。雖似重複。而恐有微意存於其間。不敢妄加竄改。

一。續集散稿敍述。大抵倩寫者多。且於篇目之重複疊出者。手題卷面。列爲一二三四。蓋欲以類合集而未及者也。故如論事,禮,學,四方等目之見於兩處者。輒敢合而爲一。實遵先生之遺意也。

一。陟州記事一卷。東序記言三卷。許氏先代墓文古事六卷。蓋是甲寅以前所著。而亦先生所自編次者也。或有倩寫者。且無第次。各自爲一書。故一以所著先後。爲卷帙次序。附之外篇之下。

一。拾遺篇目。亦先生所命。蓋亦甲寅以前所著而裒集名篇者也。旣曰拾遺。故不敢編於原集。附之敍述之下。

一。自序有二本。一是甲寅以前作。一是末年所著。今以末年所著爲定本。而先生書其篇目曰眉叟自序。不係於諸編卷第。亦自爲一書。故依太史公自序例。編於拾遺之下以終焉。

一。先生平生著述甚多。而記言所錄。厪十之三四。其間篇章。或有重出者。或有疏略者。重出者。如自序中所錄文字之類是也。疏略者。如計篇計字多不準數之類是也。此蓋先生未成之書。而今不敢妄加增刪者。以曾經先生手錄故也。覽者詳之。

一。疏,箚,序,記,雜著,諸家丘墓文等篇。先生未及收拾編入於原續集。而置在書篋亂稿中者旣多。又有失於書室回祿之災者。簡牘之散在人家者。行二行。亦可貴重。門人等廣加蒐輯。彙爲一帙。旣不敢妄有取舍。又不敢輒立篇目如先生自編者。故用古今文集例。文以類從。以便老閱。名曰記言別集。而不知某書先某書後。錯雜無序。覽者恕之。

一。續集第九卷及疏,箚,雜著,碑誌之遺落而未及收錄者。以竢他日繼刊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