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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言/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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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言
凡例
作者:许穆
1689年
卷一

一。记言一书。有原集。有续集。上篇中篇下篇杂篇内篇外篇等篇。甲寅以前所著。而谓之原集者也。续集散稿叙述等篇。甲寅以后所著。而谓之续集者也。其序列标题。别用事例若类书然者。皆先生所自纂定者。故一依先生成规入梓。

一。上中下杂内外篇。皆先生手书。亦有卷帙次第。故如学礼,儒林等篇目。虽似重复。而恐有微意存于其间。不敢妄加窜改。

一。续集散稿叙述。大抵倩写者多。且于篇目之重复叠出者。手题卷面。列为一二三四。盖欲以类合集而未及者也。故如论事,礼,学,四方等目之见于两处者。辄敢合而为一。实遵先生之遗意也。

一。陟州记事一卷。东序记言三卷。许氏先代墓文古事六卷。盖是甲寅以前所著。而亦先生所自编次者也。或有倩写者。且无第次。各自为一书。故一以所著先后。为卷帙次序。附之外篇之下。

一。拾遗篇目。亦先生所命。盖亦甲寅以前所著而裒集名篇者也。既曰拾遗。故不敢编于原集。附之叙述之下。

一。自序有二本。一是甲寅以前作。一是末年所著。今以末年所著为定本。而先生书其篇目曰眉叟自序。不系于诸编卷第。亦自为一书。故依太史公自序例。编于拾遗之下以终焉。

一。先生平生著述甚多。而记言所录。厪十之三四。其间篇章。或有重出者。或有疏略者。重出者。如自序中所录文字之类是也。疏略者。如计篇计字多不准数之类是也。此盖先生未成之书。而今不敢妄加增删者。以曾经先生手录故也。览者详之。

一。疏,箚,序,记,杂著,诸家丘墓文等篇。先生未及收拾编入于原续集。而置在书箧乱稿中者既多。又有失于书室回禄之灾者。简牍之散在人家者。行二行。亦可贵重。门人等广加搜辑。汇为一帙。既不敢妄有取舍。又不敢辄立篇目如先生自编者。故用古今文集例。文以类从。以便老阅。名曰记言别集。而不知某书先某书后。错杂无序。览者恕之。

一。续集第九卷及疏,箚,杂著,碑志之遗落而未及收录者。以俟他日继刊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