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選舉限內仍朝參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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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選舉限內仍朝參奏
作者:武元衡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531

前件等司:近起十月,至來年三月,稱在選舉限內,不奉朝參。令式無文,禮敬斯闕,一年之內,半歲不朝。準貞元十二年中丞王顏奉敕厘革,載在明文。尋又因循,輒自更改。若以兵部禮部選舉限內事繁,即中書門下御史台度支京兆府公事至重,朝請如常,而況旬節已賜歸休,常參又許分日。一月之內,才奉十日朝參,其間甚熱甚寒,皆蒙頒放。臣以為王顏舉奏甚詳,當時敕文處分甚備,請準貞元十一年四月敕旨,自今以後,永為常式。他年妄改前條,請委台詞彈奏,庶使班行式序,典法無虧。請停忌日告陵並薦瓜果等使奏

伏以先王制禮,皆有著定之文;後聖沿情,或徇一時之敬。過猶不及,遂至於煩。詢於有司,兼酌禮意,若無厘改,有黷舊章,其太廟諸陵日遣使,臣等商量,每歲除太廟時饗及太廟朔望上食諸陵、朔望莫親陵朝晡奠外,餘饗食及忌日告陵等並請停。其果實、甘橘、蒲萄、菱梨等,皆遠方進奉,陵邑所無,並請遣使於諸陵薦獻。果實之中,甘瓜特異,亦謂至時上薦,其餘瓜果及四時雜物,並望委陵令與奉陵縣計會,及時供薦,其專遣使亦請停。庶宏聖敬之心,不虧嚴潔之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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