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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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官制(非現行條文)
參議院議決(本官制)大總統依約法第三十條公佈之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1月2日
1912年11月2日
財政部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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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財政總長總轄國家之財務。管理會計出納租稅公債貨幣政府專賣儲金保管物及銀行事務。監督所轄各官署及公共團體之財務。

  第二條 財政部職員。除各部官制通則所定外。置職員如左。

  駐外財政員 簡任

  編纂 薦任

  技正 薦任

  技士 委任

  第三條 駐外財政員一人。承總長之命。駐紮外國。掌調査各國財政及辦理滙兌公債各事務。

  第四條 編纂八人。承長官之命。掌編纂關於財政書籍事務。

  第五條 技正三人。技士六人。承長官之命。掌技術事務。

  第六條 財政部置左列各司。

  賦稅司

  會計司

  泉幣司

  公債司

  庫藏司

  第七條 賦稅司掌事務如左。

  一 關於國稅之賦課及徵收事項。

  二 關於國稅之管理及監督事項。

  三 關於土地淸册事項。

  四 關於賦稅之調査稽核計算事項。

  五 關於財政部所管之稅外一切收入事項。

  六 關於公共團體收入事項。

  七 其他關於賦稅一切事項。

  第八條 會計司掌事務如左。

  一 關於總預算決算事項。

  二 關於特別會計之預算決算事項。

  三 關於主計簿之登記及各計算書之檢査事項。

  四 關於編製歲入歲出現計書事項。

  五 關於支付預算事項。

  六 關於預備金之支出事項。

  七 關於金錢及物品會計事項。

  八 關於公共團體歲計事項。

  九 其他關於會計一切事項。

  第九條 泉幣司掌事務如左。

  一 關於整理幣制事項。

  二 關於調査貨幣事項。

  三 關於貨幣計算事項。

  四 關於金屬貨幣及生金銀輸出入事項。

  五 關於監督造幣厰事項。

  六 關於監督銀行事項。

  七 關於發行紙幣事項。

  八 關於稽核準備金事項。

  九 關於國內外金融事項。

  十 其他關於幣制及銀行一切事項。

  第十條 公債司掌事務如左。

  一 關於公債之募集發行事項。

  二 關於公債之出納管理事項。

  三 關於公債之償本及付息事項。

  四 關於公債之註册更名事項。

  五 關於公債簿之登記及公債計算書之調製事項。

  六 關於整理公債事項。

  七 關於地方公債稽核事項。

  八 關於財政部證券事項。

  九 其他關於公債一切事項。

  第十一條 庫藏司掌事務如左。

  一 關於國資之運用出納事項。

  二 關於發款命令之稽核事項。

  三 關於國庫之出納管理事項。

  四 關於國庫之出納計算書事項。

  五 關於國庫簿之登記事項。

  六 關於監督金庫事項。

  七 關於監督出納官吏事項。

  八 關於政府各種基金事項。

  九 關於儲金保管物事項。

  十其他關於一切出納事項。

  第十二條財政部主事員額。至多不得逾一百二十人。

  第十三條財政部參事僉事主事員額。以部令定之。

  第十四條本制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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